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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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公安部二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徽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公安部製發。

合署辦公 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
主要領導
局長 華列兵
政治委員 景 宏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機構類型 公安部內設機構
行政級別 正司局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郵政編碼 100741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序列號公安部二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經濟金融犯罪偵查的內設職能局。局長兼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局長。

沿革[編輯]

1949年4月9日,中央軍委公安部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下設基本建設保衛局(十三局)、工業保衛局(十四局)、財貿保衛局(十五局)。1957年3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調整部分組織機構.基本建設保衛局(十三局)和工業保衛局(十四局)合併,仍稱工業保衛局(二局)。1958年12月2日,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將財貿保衛局(十五局)與工業保衛局(二局)合併為經濟保衛局(二局)。1960年10月,公安部十三局(原子能保衛局)撤銷,其業務併入二局(經濟保衛局)。

1969年1月19日,公安部將原來的11個廳、局合併為5個辦公室(政治、行政、偵破、治安、接待辦公室),編制由1200多人減為126人(含借調軍隊幹部41人)。

1970年7月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組和革命委員會成立。在革命委員會下設置五個組:(一)辦事組,負責原辦公廳的工作;(二)政工組,負責政治工作;(三)政保組,負責偵察、保衛工作;(四)治安保衛組,負責民警、治安、消防、勞教工作和原內務部交來的一些工作;(五)預審組,負責預審、勞改工作。11月28日,將辦事組改為辦公室;公安部發出《關於我部機構設置和啟用印章的通知》,從12月2日起啟用新印章。1971年9月17日,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組會議決定.按國務院批准的編制執行,機構改為一室七組,即辦公室、政工組、政治保衛組、治安保衛組、安全保衛組、勞改工作組、預審組、警衛組。

1983年9月10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公安部關於機構編制的請示。公安部下設二局(內保)。1989年3月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印發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為便於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編排序號如下:經濟文化保衛局為二局。 1994年5月1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部機關各局內設機構的《三定方案》,公安部機關設19個職能局(含3個屬武警現役編制的局)和政治部(4個局級機構),下設:經濟保衛局[1]

1998年8月11日,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改革後公安部的局級機構有:經濟犯罪偵查局(二局)。

職責[編輯]

根據有關規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承擔下列職責:

  1. 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
  2. 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
  3.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
  4. 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5. 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併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
  6. 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機構設置[編輯]

根據有關規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編輯]

  • 綜合處
  • 指導協查處
  • 金融犯罪偵查處
  • 涉稅犯罪偵查處
  • 市場秩序、公司犯罪偵查處
  • 反假幣處
  • 涉眾型經濟犯罪偵查處
  • 知識產權處
  • 執法監督辦公室
  • 第一直屬總隊
  • 第二直屬總隊
……

派出機構[編輯]

  • 證券犯罪偵查局北京分局(第一分局)
  • 證券犯罪偵查局大連分局(第二分局)
  • 證券犯罪偵查局上海分局(第三分局)
  • 證券犯罪偵查局武漢分局(第四分局)
  • 證券犯罪偵查局深圳分局(第五分局)
  • 證券犯罪偵查局成都分局(第六分局)

歷任領導[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共公安部的序列号职能局 (PDF).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 2011年3月.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9-23). 
  2. ^ 高峰履新公安部经侦局局长,原任孟庆丰已升任公安部副部长. 澎湃新聞. 2015年9月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0月28日).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