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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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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作權的侵犯(Copyright infringement),俗稱「盗版」(piracy) [註 1],指在未經著作權所有者同意情況下,對其出版物進行複製、再分發這種行為,以此行為被製成的侵權產品被稱為翻版。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這種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會受到所在國所作的處罰。

喀布爾街頭盗拷軟體的小站
臺灣盗版光碟型錄一例

翻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翻版書籍翻版軟件和翻版音像製品。翻版出版物完全無視版權,逃避了所在國應繳的版稅,通常也不需要進行產品的研發,可以用極低甚至為零的成本來創造利益,所以價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權意識不強的人所歡迎。軟件翻版同時也是軟件業寡頭企業不正當競爭、打壓競爭對手的手段,傷害了軟件行業的公平競爭格局,嚴重影響中小軟件企業的產品競爭力。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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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侵犯著作權所產生的成品包括主要幾種版本:1. 不註明出處並被售賣出去的盗版;2. 不註明出處但被免費分發的海盗版;3. 註明出處和被售賣出去的翻版;4. 註明出處並被免費分發的開心版;5. 註明出處且程式已被修改以解鎖更多功能並被免費分發的破解版[註 2]

常見的翻版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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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拷貝、影印(甚至作出冒牌山寨
    • 未經授權複製(甚至更改包裝後)任意轉散佈或轉賣
    • 故意破解序號保護或任意提供序號產生器
  • 改造(在散播、公開版權物為前提)
    • 未依照著作權規定而移除或改寫著作權之訊息
    • 未依照著作權規定而移除或改寫內含廣告訊息
    • 未依照著作權規定而修改功能
  • 外國商品,而兩國政府未簽訂著作權協議
    • 美國在1891年通過《國際版權法》之前,境外作品不受版權保護。由此美國出版社普遍盜版英國文學作品,大量廉價盜版充斥美國市場,讓本地作家生存十分困難。馬克·吐溫曾抗議「這個國家正在被上等英國文學作品的洪流淹沒,但其價格,相比之下連一包衛生紙都要算是「豪華版」了。」[1]
    • 1992年立法院修訂《著作權法》以前,台灣出版業者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翻譯出版的日本漫畫,被日本的出版社與漫畫家稱之為「海賊版」。[2]
    • 在香港,沒有正式授權下所製造的產品,俗稱老翻開心版
  • 公共播放:在非授權範圍的場所,公開供人使用或瀏覽

非法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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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傳輸指對具版權及著作權的資料的無授權傳輸,是法律概念和電腦網絡行為,屬非法行為。

上載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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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下載主要指下列兩種行為:

  1. 非法下載是指非經授權,進行下載並轉散佈。下載並轉散佈者可能會被原著作權人提告,而被拘捕。大多屬於告訴乃論,大量提供非法下載的相關網站或工具的開發者,也會有被提告侵權的危險。
  2. 利用駭客技術或其它的不法手段,竊取他人放置於網絡或個人電腦中的私人資料或檔案。這類的行為,可能構成竊盜罪或妨礙電腦使用罪。

非法上載或稱非法分享,是非法下載進行的基礎。非法下載通常不是盈利行為,非法上載卻不然(也有0day的非盈利存在),或簡接成為盈利渠道。非法上傳與盜版有著密切關係,兩者都是經由無合法授權渠道獲得版權或著作權資源。

下載或轉散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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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2P檔案分享工具,常被利用為檔案下載與轉散佈的工具。因為這類的工具,使用者在提供檔案給他人時,無需自行架設伺服器。而且不限於單一來源的下載,比較沒有斷檔沒下載完的困擾。WinMXFoxy等工具因其翻版爭議而終止提供服務。
  • HTTP協議:大容量的免費網路硬碟,或網頁空間,也常被利用做為檔案分享使用。
  • FTP協議:個人電腦自行架站
  • 使用者可自由上傳影片的網站,這類的網站大多對於上傳影片的版權撿查不夠嚴謹。

罕見的翻版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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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現於某些時期的旨在促使社會進步並受到國家所允準的翻版式行為:1890年之前,來自於外國的作品在美國境內不經過原版權所有人許可的翻版式發行,是法律容許甚至鼓勵的行為,當時的美國管理機構認為帶有壟斷性質的專利制度不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發展,而當時的美國社會正處於發展階段中,是一個標準的發展中國家,而廣泛流傳知識,快速的提高民眾的文化科技素質,是重中之重,故此優先考慮了國家的發展,制定了關於被國家給予的許可的翻版的法律[來源請求]
  • 有法理基礎的類似於翻版式行為的舉措:在WTO的框架內,根據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達成的《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每一個WTO成員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公共健康,都可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期內的藥品行使強制許可權,而事實上不少AIDS高發國家已經展開了基於這樣的強制許可權措施的仿製行為[來源請求]

不被視為違法行為的相關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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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例如相關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下,不經授權而複製和分發特定的作品內容這種行為不違反著作權法。單純複製作品內容以作私人用途而不公開分發之這種行為也通常不被認為違反著作權法。

有著作權持有者允許人們在不藉此收取費用等等這一情況下複製作品內容以作個人用途[3]。也有著作權持有者允准特定形式的恰當使用[4]

創用CC等授權方法允許人們在遵守特定要求這一情況下按照相應協議的條款分享和使用作品內容等等,然而,如果不遵守協議內容,那麼相關行為將被視為對著作權的侵犯[5]

如果作品在所在國國內已經進入公有領域或者著作權持有者在符合法規這一情況下公開表示自己已經放棄對於作品的著作權,那麼公眾將被容許隨意地複製和分發作品內容。類似的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作品從一開始便缺乏能使之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某些條件,例如其只是一條完全缺乏原創性的極之簡短的文字訊息,那麼創作者將不會擁有對於該作品的著作權,而如果對該作品的創作本身不涉及對著作權的侵犯,既然該作品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那麼公眾自然可以隨意地複製和分發作品內容。

關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一事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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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因的創造、修改和傳播在很多時候可能涉及對著作權的侵犯,但因為其通常被用於非盈利用途,而且其牽涉許多複雜的問題,所以普遍認為這種行為處於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創作同人作品等等此舉是否違反了著作權法這個問題也是目前仍然具有頗大爭議性的話題。考慮到網絡的普及化使這些事情愈來愈常地發生,有意見認為現有的著作權法需要被修改以應對這些問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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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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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些人認為這個稱呼不恰當,理由是它草率地將對著作權的侵犯與盜竊混為一談。
  2. ^ 基於其性質,這通常只見於文書軟體及電子遊戲等軟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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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wain, Mark. Mark Twain's Notebooks & Journals, Volume II (1877-1883): The Mark Twain paper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414 [2020-10-25]. ISBN 978-0-520-025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8) (英語). 
  2. ^ 黃靖嵐. 帝國的浮現與逸出:日本漫畫產業於台灣的「全球在地化」實踐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4-29). 
  3. ^ Frequent Asked Questions. WallpaperAccess. Can I use a wallpaper on my website? For my YouTube channel? For a t-shirt?. [2026-06-07]. 
  4. ^ 常見問答集.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版權説明. [2026-06-07] (中文(臺灣)). 
  5.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Creative Commons. What should I think about before using material offer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202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