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律師公會
外觀
建議改名:「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
[編輯]「律師公會」 → 「大律師公會」:改名的原因--Mosowai(留言) 2022年8月28日 (日) 03:14 (UTC) Bar是指「大律師行業」。在普通法語境中,大律師(barrister)與律師(solicitor)為不同概念。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即譯作「香港大律師公會」。
- 廣義的bar即是律師,狹義的bar源自英國制度,普通法有兩套不同的律師制度--北極企鵝觀賞團(留言) 2022年9月1日 (四) 03:16 (UTC)
- 我注意到「台北律師公會」確實是譯作Taipei Bar Association。但對於區分barrister與solicitor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仍保持原有意見,應該沿用「大律師公會」(Bar Association)與「律師會」(Law Society)這些約定俗成的譯法以作區分,避免造成混淆。參見加拿大卑詩省衛生廳《經濟虐待——保障卑詩省的長者》。--Mosowai(留言) 2022年9月1日 (四) 22:37 (UTC)
- 加港都是源自英國制度,分設律師及大律師,與美國台灣不同制度。--北極企鵝觀賞團(留言) 2022年9月2日 (五) 01:2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