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律師公會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建議改名:「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編輯]

律師公會」 → 「大律師公會」:改名的原因--Mosowai留言2022年8月28日 (日) 03:14 (UTC) Bar是指「大律師行業」。在普通法語境中,大律師(barrister)與律師(solicitor)為不同概念。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即譯作「香港大律師公會」。[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