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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美國法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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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 在美國是怎麼培養律師的?
    美國法學教育條目由howchou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howchou討論 | 貢獻),屬於「law」類型,提名於2013年7月5日 15:28 (UTC)。
    • (+)支持--劉嘉留言2013年7月6日 (六) 12:23 (UTC)[回覆]
    • (-)反對,一開始看到是美國法律條目,而且正文也有注釋於是本能地就想支持,沒想到樓主居然用的「同上」並且還覺得很有道理?維基百科不是發表論文的地方。這樣的注釋,相當於是不允許他人對條目做改進,比如誰要是加上一段,裡面有一個來源,正好夾在你這樣什麼「同上」之間,怎麼辦?改這個注釋又需要費多大力氣。--劉嘉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9:18 (UTC)[回覆]
      • 我從來就沒有不讓別人改,改這個費不了多大力氣,別人要改可以自己改,而且沒有兩段之間的「同上」。「同上」本來就是論文寫作常用的,自己看我下面給出的Ibid.,法律《藍皮書》第4.1條規定,中國《法律文獻引證注釋規範》(ISBN 978-7-301-12042-2)第二章第八節《不強制採用「同前揭注(號碼)」或「同後揭注(號碼)」》。維基從來沒有說不讓用「同上」,所以為符合DYK標準的條目投反對票,我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再說維基是應該以編者為中心,還是以讀者為中心?用同上比把同一個來源反覆列出多次或者其他方法要方便閱讀的多。--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5:48 (UTC)[回覆]
        • 喲,還在說論文吶。論文可以同上,那是因為是寫在紙上的,別人不會在中間去加上一段,然後導致次序上出現混亂。維基是所有人都可以編輯的,看起來閣下是認為,所有為這條目作貢獻加一段進去的,還有義務去考慮影不影響你這個同上。維基百科不是發表論文的地方,你那什麼法律或是藍皮書,在這裡也沒有任何的參考價值。另外,DYK標準是不可能把所有常理性的內容寫進去的,規則裡面不會寫上什麼「注釋中不准寫同上」,這和法律上不會寫「請不要用大便去打正在轉動的電風扇」是一樣的道理。--劉嘉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7:10 (UTC)[回覆]
          • 我真不知道按照常識,怎麼就不能用「同上」了。你說論文要寫在紙上,難道你寫論文還用手寫嗎?用word打字的時候,如果你在兩個同上之間加入一段話,難道不會打斷這兩個同上間的邏輯關係嗎?除非你的論文是一次性寫好,自己不改也不准別人改的。事實證明,用「同上」在電腦上編輯一點問題都沒有。用「同上」也許會讓有些人覺得麻煩,但絕對上升不到會讓你無法更改的地步。另外我使用論文引用格式跟在維基發表論文是一回事嗎?是不是凡是用了論文引用格式的條目都因為是發表論文所以應該被提刪?如果不讓用藍皮書我不用就是了,沒說不能用的,怎麼不能用?這跟不要用大便打電扇是一回事嗎?你類比的時候就不能用文雅一點的詞嗎?--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9:46 (UTC)[回覆]
    • (-)反對,參考文獻中的「同上」是同哪個上?外部連結1網址缺少標題。烏拉跨氪 2013年7月6日 (六) 19:06 (UTC)[回覆]
      • 同上就是同上面最近一個,這也有問題?見Ibid.,你寫過論文的吧。外部連結1的標題不就是後面寫的嗎?本來會因為無法同時使用內部連結才移出去的。--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5:59 (UTC)[回覆]
        • 只要稍微修改參考文獻的順序,這些同上就會全部亂掉,建議用template:rp替換。外部連結使用網址內的標題即可。烏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06:08 (UTC)[回覆]
          • 下次吧,我不知道有這個模板,但這種引用格式應該符合一般論文的要求,不是你投反對票的理由。另外一個已改。--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6:37 (UTC)[回覆]
            • 論文的參考文獻沒有這種「同上」的形式。烏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2:33 (UTC)[回覆]
              • 我上面給出的Ibid.就是論文用的。「同上」見中國《法律文獻引證注釋規範》(ISBN 978-7-301-12042-2)第二章第八節《不強制採用「同前揭注(號碼)」或「同後揭注(號碼)」》。--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5:48 (UTC)[回覆]
                • 這本書的名稱是否應該是《法律文獻引證注釋規範(建議稿)》?見[1]。該《建議稿》現在是否已為執行稿?該建議稿中給出的理由是:「因為,在寫文章中,若採用『同前揭注+號碼』或『同後揭注+號碼』,如果其間增加或減少一個或數個引注,則所有『同前或同後揭注』的號碼都要相應修改。如果文章長,這種號碼的修改非常麻煩。」,而維基百科的參考文獻序號是自動生成的,根本不存在該麻煩。反而,使用「同上」,將在來移除、插入或更改參考文獻循序時,會打亂「同上」的結構,使得「同上」所指參考文獻錯誤,而這在移除、插入或更改參考文獻循序時是很難檢查及注意到的。為何一定要使用這種可預知存在錯誤高風險的標註方法,而不使用其他方法?烏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6:28 (UTC)[回覆]
                  • 我不知道是不是執行稿,我只是想證明「同上」是廣泛使用的,畢竟維基沒有規定要嚴格採用哪種格式。我當然知道「同上」的使用可能會帶來各種問題,以後可能也不會再用,但不認為這是投反對票的理由,當然你可以把不能用「同上」寫進dyk的評選標準里,然後再來投。--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50 (UTC)[回覆]
                    • DYK發出去的條目是會上首頁的,明顯的存在問題形式不修改,會形成錯誤示範。DYK沒有規定只有符合哪些條件才能投反對票。既然有更好的選擇,為何不選擇更好的那個。烏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6:56 (UTC)[回覆]
                      • 這種格式沒有錯誤,是實際使用的論文格式,不存在「錯誤」或「問題」,自然也不會形成「錯誤示範」,只是你認為有更好的選擇。DYK條目編寫的時候如果要盡善盡美,那不如把優良條目評選和DYK合併算了。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隨便制定規則投反對票,DYK裡面估計大半都不會通過。--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7:05 (UTC)[回覆]
                        • 實際使用的例子我沒有看到過,你給的例子也只是個「建議稿」,是否為學術規範未考證。但起碼在生物學術期刊上是見不到這種形式的。如果拿一個極易出錯的形式到首頁展示推廣,就和賣豆腐渣樓房一樣,你可以說:「房子還沒塌,所以沒質量問題」,但實際後果可想而知。DYK不是完美的,但也肯定不應該存在明顯的問題。投票即是在徵求所有用戶的意見,如果是單純的拿規則來選,那還投票來幹嘛呢,拿規則一條條對就好了嘛,但實際上呢。烏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8:01 (UTC)[回覆]
                          • 生物論文裡面有沒有我不知道,不過用生物論文的標準來要求一個跟生物無關的條目,我不認為是妥當的事情。而正好跟條目有關的法律文獻裡大量使用id.的(除非你認為用id.比用「同上」好,雖然兩者完全是同一個意思),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只是類似於不喜歡現代建築的古典主義建築家說玻璃幕牆的房子都會塌一樣。
                          • (~)補充:沒看過法律論文的,可以自己去看看被引用的那幾篇,比如:Stein, Ralph Michael, 從愛德華到蘭戴爾的法學教育之路:孤立反應之史, 佩斯大學法學院教師出版物, 1981, 57 Chi.-Kent L. Rev. 429 (1981); 433頁。用id.(同上)是法律論文中強制的。--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9:46 (UTC)[回覆]
    • (+)支持--Wetrace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3:09 (UTC)[回覆]
    • (+)支持:不過參考格式我記得應該有辦法一個引用讓多個參考寫上第幾頁當是。--Liaon98 我是廢物 2013年7月7日 (日) 14:10 (UTC)[回覆]
    • (-)反對,除了參考文獻,條目似乎也違反了避免自我提及方針。-- 慕尼黑啤酒  暢飲  2013年7月8日 (一) 04:03 (UTC)[回覆]
    • (+)支持:條目質量很不錯,使用「同上」實在不是反對的理由。--天天 (留言) 2013年7月10日 (三) 21:4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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