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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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是1996年2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5號發佈的一條行政法規。1997年5月20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做出修正。

相關案例[編輯]

中國大陸不少對「翻牆」人士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都說明是依據《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或《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做出的處罰。

依據《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作出的處罰
作出處罰時間 被罰人 處罰執行方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2018年12月27日 朱某某 韶關市公安局 韶雄公(網)行罰決字 [2019]1號[2] 1000元
2020年10月24日 張韜 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解放路派出所 舟定公(解)行罰決字[2020]01692號[3] 無,僅當場訓誡
2023年8月18日 馬XX 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 雙橋(頭)行罰決字[2023]1145號[4] 200元 105萬8千元

另見[編輯]

參考[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3-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7). 
  2. ^ 韶關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廣東公安執法信息公開平台. 2018-12-28 [2019-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5). 
  3. ^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浙江政務服務網. [2021-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9).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5号. 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 2023-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