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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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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英語:rule of man),指政府權力不受限制,依靠執政者的賢明來治理國家的方式和理論主張,其理想化的最佳政治模式是「賢人政治」[1]。人治是一個用來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況的詞彙[2],當用抽象的講法,說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則會說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沒有人管治之無政府狀態,不是法治的情況則是人治,包括「法治國家」而立法權不受約束也是人治。

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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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不是文化或修養觀念,人治和法治是法學和政治學觀念。

西方主張人治的經典著作有古典時代柏拉圖的《理想國》,主張最理想的政治是由哲學家(或者譯造賢者)統治而這統治者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改變源自文藝復興、宗教改革、思想啟蒙和英國的法治革命成功並且後來顯示出法治的優勢和好處。

中華思想家並不是只有對人性樂觀,例如春秋戰國的法家就是對人性悲觀,必需要嚴刑峻法中央集權,而儒家強調人治,並沒有就比較少規則。[3]但主張人性本惡的荀子卻大力反對公開刑法,在《荀子·非十二子》談到: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並且認為鄧析這個律師始祖顛倒是非,擾亂社會,必須判處極刑。

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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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張依靠道德高尚的聖賢通過道德感化來治理國家。儒家重視人治,主張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執政者「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主張君主以身作則,施德行仁,並尚賢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禮治,以達「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的境界。主張把人治與禮治、德政結合起來。

與「法治」相對。主張「人治」者認為國之治亂,不在法而在統治者的賢能與否。[4]中國人崇尚的是「德治」或王道,即是由賢德的人治理國家。

社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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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治社會國家中,

  1. 少數特權階級、統治者掌握了國家權力。政權由個人或某團體專斷獨裁,凌駕於法律之上。
  2. 各項法規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主,可以隨着統治階級利益的改變而改變。
  3. 政府行政隨意多變,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親、朝令夕改等現象。
  4. 國家政權高度集中,且普通人民不能參與其中。
  5. 特權階級可以做對於普通人屬於違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種豁免權利。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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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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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ato Institut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ake of Clinton. [2017-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31). 
  2. ^ Stephenson, Matthew. "Rule of Law as a Goal of Development Polic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orld Bank Research (2008).
  3. ^ D. Ray Heisey.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 [2017-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4. ^ 馬克斯·韋伯. 《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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