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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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區,後來也稱經濟協作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8年至1982年實施的一種跨省經濟合作與管理組織形式。

歷史[編輯]

1958年中國推進「大躍進」運動,其中一項原則是簡政放權,中央各部委改變管理體制,精簡行政機構,把大部分企業、事業和文教單位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區管理。例如:鐵道部的各鐵路局全部下放給屬地省管理。其目的是「省、市、自治區是發展經濟建設的基本單位,只有充分發揮這一級的積極性,才能更好地發揮地(市)縣區鄉和全黨全民辦工業的積極性和促進農業以更快的速度發展。」

1958年6月1日,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加強協作區工作的決定》[1],指出:「根據我國幅員廣大、資源豐富、人口眾多的特點,進一步地在中央集中領導下,按照全而規劃,逐步形成若干個具有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經濟區域,保證農業以較快的速度發展,鞏固工農聯盟,這對於有計劃地發展我國的經濟和應付可能發生的突然事變,都具有重大意義。」「在中央統一領導和國家計劃指導之下,由各個協作區委員會按照本區的具體情況,擬定工業特別是大型企業的合理佈局和經濟發展計劃的統一安排」,「中央各部委必須鼓足幹勁,積極負起組織全國大協作、大平衡和技術指導與提高的任務,根據各個經濟區域的資源等條件,按照全國統一的規劃,儘快地分別建立大型的工業骨幹和經濟中心,形成若干個具有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經濟區域。」為此,跨省的協作區的任務:

  1. 為了克服工業分佈很不平衡的狀態,新建大型工業企業應當在幾個省、市、自治區範圍的協作區內作合理的分佈,使各個協作區都具有必要的工業骨幹,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成為帶動協作區地方中、小型企業和整個經濟發展的骨幹。
  2. 工業基礎較強的地區幫助工業基礎較差的地區,以點帶面。
  3. 地方工業和中小型企業的大發展中,防止重複、浪費、缺漏,需要全面規劃、分工協作。
  4. 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各省、市、自治區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防止和克服本位主義。
  5. 各省、市、自治區年度的和長遠的經濟計劃,首先由各省、市、自治區研究和平衡,然後再由各協作區進行必要的地區平衡,最後報中央全面綜合平衡。

該文件規定了協作區的組織原則:「全國劃分為七個協作區,每個協作區都成立協作區委員會,作為各個協作區的領導機構。協作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有關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和其他必要的人員,委員人選由該區各省、市、自治區共同商定,報中央批准。協作區委員會下設立協作區經濟計劃辦公廳,作為它的辦事機構,並且接受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中央計委、經委應當迅速調派得力幹部,幫助各區建立辦公機構。每個協作區指定一位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作為協作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如需要增設副主任委員的時候,由委員會推選。」從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各抽調了60名幹部(其中6名副主任、6名局長)分別到六個協作區工作。

  1. 遼寧、吉林、黑龍江,為東北協作區,以黑龍江省委第一書記歐陽欽為主任委員。國家計委副主任倪偉調任東北協作區副主任委員兼辦公廳主任。
  2. 北京、河北、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為華北協作區,以河北省委第一書記林鐵為主任委員。
  3.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東,為華東協作區,以上海市委第一書記柯慶施為主任委員。
  4. 廣東、廣西僮族自治區華南協作區,以廣東省委第一書記陶鑄為主任委員。
  5. 湖南、湖北、河南為華中協作區,以湖北省委第一書記王任重為主任委員。
  6. 四川、雲南、貴州、西藏地區為西南協作區,以四川省委第一書記李井泉為主任委員。
  7. 陝西、甘肅、青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為西北協作區,以陝西省委第一書記張德生為主任委員。

北京、上海、瀋陽、哈爾濱、天津、廣州、武漢、成都、西安等9個城市由彭真柯慶施每年召開一次到兩次各大城市聯席會議

1958年9月24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80次會議通過、發佈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計劃管理體制的規定》:[2]

(二)各協作區在計劃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組織本協作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採取積極措施,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並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內根據具體情況建立本協作區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

根據本協作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編制的計劃,草案,進行綜合平衡和必要的調整;

在保證完成國家各項調撥任務的條件下,在本協作區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組織生產、建設、培訓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協作,以及進行物資、商品、勞動力、投資等方面的調劑工作。

1960年9月,中央政治局會議正式決定恢復設立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六個大區黨的中央局[3],七大協作區調整為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六大經濟協作區

在1970年「四五」計劃,決定以大軍區為依託,將全國劃分為西南區、西北區、中原區、華南區、華北區、東北區、華東區、閩贛區、山東區、新疆區等十個經濟協作區。

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通過的《1976年到1985年發展國民經濟十年規劃綱要(草案)》中[4],提出「第五和第六個五年計劃期間,發展國民經濟的奮鬥目標是:在1980年,建成我國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到1985年,進一步完善全國的經濟體系,各個部門的主要生產環節基本掌握現代先進技術,基本建成西南、西北、中南、華東、華北、東北六個大區不同水平,各有特點,各自為戰,大力協同,農、輕、重比較協調發展的經濟體系。」。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