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憲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斯里蘭卡最高法律,1978年9月7日由國民議會頒佈,截至2015年5月共計修正了19次。

這部憲法是1948年錫蘭成為自治領以來的第三部憲法,也是1972年更改國名成為共和國後的第二部憲法。

歷史[編輯]

1947年的索爾伯里憲法英語Soulbury Constitution規定了錫蘭的議會制政府、司法服務委員會和公共服務委員會。少數人權利受到該憲法第29(2)條的保護。總督(代表英國女王)、參議院和眾議院行使立法權。眾議院由101名成員組成,其中95名由普選產生,6名由總督提名。1959年劃界委員會將議員總數增加到151人,任期為5年。[1]1958年1月10日,所羅門·班達拉奈克政府成立了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合專責委員會以修改憲法,但1959年5月23日議會宣示該委員會未能達成共識。1968年6月22日,達德利·森納那亞克政府的修憲嘗試同樣失敗。[2]由30個成員組成的參議院(15個由眾議院選出,15個由總督提名)於1971年10月2日廢除。

西麗瑪沃·班達拉奈克於1970年5月成為總理。[3]她的聯合陣線政府將議會作為制憲會議,起草了一部新的共和憲法,於1972年5月22日頒佈。該憲法規定了一院制的國民議會,任期6年,主權完全歸屬該議會,內閣部長向國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為任期4年的虛位總統,由總理委派。錫蘭自此改名為斯里蘭卡。

在1977年大選之前,統一國民黨徵求人民的授權以通過新憲法。成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審議修訂現有憲法。新憲法於1978年9月7日頒佈,規定建立一院制議會和行政總統,任期均為六年。憲法規定議會由196名成員組成(隨後由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增加到225名),選舉采比例代表制。憲法規定建立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保障基本權,任何基本權利被侵犯者可籲求最高法院。規定設立一個議會申訴專員,負責調查對政府機構和國家官員的公共投訴,並予以昭雪。此外還規定了反叛逆法律,以及關於某些法案和國家重要事項的公民投票。

修正[編輯]

斯里蘭卡憲法的大多數條款可以在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支持予以修正。然而若要修改基本支柱,例如關於語言、宗教和斯里蘭卡作為單一制國家的條款,則需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在全國公民投票中獲得批准。

參考資料[編輯]

  1. ^ 1.3 The Consolidation of British Power in Sri Lanka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12-04). 
  2. ^ Asia Times: SRI LANKA: The Untold Story. [2016-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7). 
  3. ^ Sirimavo Bandaranaike: First woman premier. [2016-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06).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