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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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多摩美術大學教授太田幸夫日語太田幸夫(Yukio OTA)教授與其所指導的團隊於1982年設計的緊急出口標示[1],以人像跑到門口位置表示「此門可供逃生用」。及後於1987年為ISO組織採納作為緊急出口標示樣式,而BS 5499標準亦有採納。在英國日本大韓民國泰國挪威美國紐約(按照LL26號法規)、加拿大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等均有採用。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禁區內受到海關監管的緊急出口

緊急出口(又稱安全門逃生門太平門)一詞是指建築物交通工具內,有一條特別出口作為緊急用途(如火警等)逃生通道,以便民眾快速疏散。

緊急出口必須:

  • 有清晰的標記(通常帶有正常照明的標牌,或在中央電源故障時由備用電源照明
  • 位於交通便利的位置
  • 引導人們前往安全區域(通常是室外)
  • 定期維護且無障礙(不得用於儲存)
  • 確保在正常操作期間防止未經授權的進入

緊急出口通常位於建築物的邊沿位置(例如在樓梯井、迴廊等)。緊急出口的防火門大多設有警報器,防火門上方也會設立出口指示牌英語Exit sign

部份建築物,例如學校,經常以火警演習來學習利用緊急出口逃生。若果人們在火警時知道如何逃生及緊急出口沒有鎖上,便可防止死亡在災難時發生。例如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中的世界貿易中心,部份在建築物內的緊急出口擠滿人,部份出口則已不慎鎖上。在1981年愛爾蘭Stardust夜總會火警英語Stardust fire及2006年莫斯科醫院火警中,緊急出口已上鎖及大部份窗戶已堵塞。

在不少國家,均規定所有新建成商業樓宇務須設有易於辨識的緊急出口。舊建築物則必須改善火警逃生裝置。部份國家因緊急出口不符合標準,引致火警造成嚴重傷亡。

平面圖出口路徑[編輯]

在不少地方,辦公室大樓會有平面圖展示出口的位置。出口路徑以紅色表示,普通走廊以黑色表示。[來源請求]不幸地,色盲人士通常無法識別顏色。

緊急出口的問題[編輯]

有時,緊急出口會因為種種原因,例如保安、疏忽等而被鎖上或阻塞[2],令緊急出口形同虛設。為了避免這個情況,各地的消防當局經常會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廣告、海報等,教導民眾需要保持緊急出口開放與暢通。

出口指示牌[編輯]

在美國出口指示牌通常以大字體「EXIT」字樣顯示,以紅色或綠色為主(詳情會視乎各地方之法規而定)

良好設計的出口指示牌必須有效地作為緊急出口用途。在美國出口指示牌通常以大字體「EXIT」字樣顯示,以紅色綠色為主(詳情會視乎各地方之法規而定)。有些出口指示牌則會以箭頭展示位置[3]。而在歐盟,出口指示牌須展示圖案來清晰表達意思。

出口指示牌的規定[編輯]

香港[編輯]

香港出口指示牌須按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所訂明的規定安裝。如有某些位置不容易看見出口指示牌,便須在該等位置裝設足夠的方向指示牌,以顯示通往出口的路線。

顏色[編輯]

在香港1964年至1982年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4],並無提及樓宇須裝置逃生出口指示燈,亦無對逃生出口指示燈之顏色作任何指引,故香港當時的出口指示牌多為紅色「出路」牌。至1987年《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5],則首次指出傳統的紅色底﹑白色字(或相反)出路指示牌並不太適合於察看,因此建議樓宇改用綠/藍/紅/黃底白字(或相反) 或是用黃字黑底/黃底白字作緊急出口指示。1990年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6]為符合英國等國際標準,下令香港樓宇出口指示牌改用綠字白底/白字綠底/綠字黑底作出口指示牌標準。消防處於2000年4月12日發出通函2/2000 號[7]決定把綠色/黑色顏色配搭從出口/方向指示牌的色碼中刪除。並給與寬限期,截至2000年10月1日為止。其後,綠色/黑色顏色配搭將不符規格,因此香港的出口指示牌規格已基本上統一。

字體[編輯]

指示牌須印有「EXIT 出口」字樣,字體高度不少於 125 毫米。英文字形應為 「Helvetica」或「Marigold」或「Modified Garamond」。至於中文字體的筆畫,豎筆不得幼於15毫米,橫筆不得幼於10毫米。

「人像跑」圖案樣式[編輯]

以配合國際趨勢,香港消防處消防安全標準諮詢小組成立了工作小組,研究如何在香港推行圖形符號出口指示牌。經詳細研究,由2008年起,香港消防處發出通函第 5/2008 號[8]公佈於2008年9月1日起接納出口指示牌可採納「人像跑」圖案代替文字設計的指示牌。建築物可採用白底綠圖案或綠底白圖案及尺寸不少於 125 毫米 x 125 毫米並符合國際標準ISO / BS 5499 的圖形符號出口指示牌。

台灣[編輯]

歐盟[編輯]

北京市[編輯]

根據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標誌設置標準》,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誌,不含地下室的多層單元式住宅除外。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面板尺寸及選擇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的要求。施工應符合《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 和有關標準的要求。每年應至少進行 1 次應急時間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 1 次功能檢查,還應檢查其聲光報警功能,做記錄並存檔備查;有損失、損壞或不能繼續使用的標誌,應及時 更換,檢查範圍為全數檢查。

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編輯]
  • 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應獨立設置在醒目位置,不應被遮擋。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標誌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標誌應設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或門洞兩側的牆面上,標誌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 0.3m。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標誌和疏散通道方向標誌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 汽車庫的人員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應分別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 疏散走道轉角區域 1m 範圍內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 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應設置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增設消防疏散導流標誌[編輯]
  • 總建築面積大於 8000m2 的展覽建築;
  • 總建築面積大於 5000m2 的地上商店;
  • 總建築面積大於 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 總座位數超過 1200 個電影院;特等、甲等或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
  • 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軌道交通的室內換乘站站廳層和站台層。
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置要求[編輯]
  • 設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牆面上,間距不應大於 10m;
  • 設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間距不應大於 20m,其標誌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標誌下邊緣距室內地面距離宜為 2.2m~2.5m;
  • 增設的電光源型消防疏散導流標誌間距不應小於 3m,且不應超過 5m。設置在牆面上時,底邊距地不大於 0.2m;
  • 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應設置在電光源型疏散標誌之間,且間距不應小於 2m,不應大於 3m。
下列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編輯]
消防安全疏散標誌蓄電池組的初裝容量應保證初始放電時間要求[編輯]
  • 建築高度一百米及以下的建築不應小於九十分鐘;
  • 建築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建築不應小於一百八十分鐘;
  • 避難層不應小於五百四十分鐘。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集中電源宜分散設置,且集中電源容量應不大於 2kVA。當採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時,其表面環境光照度應不低於 50lx。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三十分鐘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小於 0.1cd/m2。

交通工具緊急出口[編輯]

在飛機上,除了登機、下機所使用的出入口外,還有多個逃生用出口,出口裝有充氣滑梯可讓乘客及機組員快速的逃生,機艙內走道會有發光標示指引乘客逃生路徑。逃生口的座位通常只允許有意願且身體狀況許可,可協助空服員打開逃生門的乘客乘坐,且只能在機場值機時現場選擇。在飛機起飛前,都要播放影片或由空服員親自示範以讓乘客知道如何逃生。

鐵公路車輛亦設有逃生用出口,為避免平時遭誤開啟造成乘客摔出車外,逃生門的開門把手通常有玻璃或塑膠板隔絕。另外有可能發生緊急出口因火災或其他原因而無法開啟,車上也會裝有破窗器,敲擊車窗的角落即可將車窗敲破而逃生。

參考資料[編輯]

  1. ^ U&C ユニバーサル・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デザインの認識と実踐 Vol.4 日本発非常口サインが國家規格から國際規格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太田幸夫日語太田幸夫
  2. ^ 1988年香港政府宣傳片[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切勿鎖上走火通道)
  3. ^ 根據2007年6月 http://www.exitsignage.co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的資料顯示。
  4. ^ Codes of Practice for Minimum Fire Service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and Inspection, Testing and Maintenance of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5. ^ P.56 - 57, Codes of Practice for Minimum Fire Service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and Inspection, Testing and Maintenance of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1987. [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6. ^ 存档副本 (PDF). [2014-05-3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0-04-22). 
  7. ^ 消防處通函二零零零年第二號 - 出口指示牌及方向指示牌(2000年4月12日)[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8. ^ 消防處通函第 5/2008 號[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圖形符號出口指示牌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

另見[編輯]

相關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