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各地市地區生產總值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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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各地市地區生產總值列表收錄各主要年份西藏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地區地級市,合稱「地市」)的地區生產總值(GDP)指標,當年數據參考次年底出版的《中國統計年鑑》和《西藏統計年鑑》。

2015年[編輯]

2015年西藏自治區各地市地區生產總值列表[註 1]
行政區 地區生產總值(GDP)[註 2] 人均GDP[註 3]
本幣
(億元)
美元[註 4]
(億元)
位次 比重[註 5]
(%)
本幣
(元)
美元
(元)
位次 比重
(全區=100)
西藏自治區 1,026.39 164.79 31,999 5,138 100
拉薩市 376.73 60.49 1 36.73 60,171 9,661 1 188.0
日喀則市 166.85 26.79 2 16.27 22,469 3,608 5 70.2
昌都市 132.02 21.20 3 12.87 19,228 3,087 7 60.1
林芝市 104.33 16.75 5 10.17 49,039 7,873 2 153.3
山南地區 113.62 18.24 4 11.08 32,384 5,199 4 101.2
那曲地區 94.94 15.24 6 9.26 19,508 3,132 6 61.0
阿里地區 37.12 5.96 7 3.62 36,378 5,841 3 113.7
本表註釋:
  1. ^ 數據來源:西藏自治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西藏調查總隊. 《西藏统计年鉴-2016》. 中國統計出版社. 2016年7月. ISBN 978-7-5037-7825-4. 
  2. ^ 各地市GDP相加不等於全省GDP。
  3. ^ 人均GDP以年平均常住人口計算。
  4. ^ 2015年人民幣匯率年度中間價為1美元兌6.2284人民幣。
  5. ^ 各地市GDP佔比為該地區或市GDP÷各地市GDP相加之總和。

2009-2010[編輯]

2010年西藏各地(市)GDP列表(單位:百萬元)[1]
地區 2010年 2009年
位次 本幣 美元 佔全區
比重(%)
年增幅
(%)
位次 本幣 美元 佔全區
比重(%)
年增幅
(%)
西藏總計 50,746 7,496 100 12.3 44,136 6,461 100 12.4
拉薩市 1 17,891 2,643 35.26 13.0 1 15,427 2,258 34.95 12.7
日喀則地區 2 8,640 1,276 17.03 11.7 2 7,551 1,105 17.11 11.8
昌都地區 3 6,707 991 13.22 12.1 3 5,790 848 13.12 12.2
林芝地區 4 5,369 793 10.58 13.0 4 4,577 670 10.37 13.5
山南地區 5 5,305 784 10.45 12.3 5 4,548 666 10.30 12.5
那曲地區 6 5,115 756 10.08 11.3 6 4,511 660 10.22 11.4
阿里地區 7 1,848 273 3.64 11.5 7 1,634 239 3.70 11.3

相關條目[編輯]

備註[編輯]

  • 人均GDP:人均GDP(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按居民人口核算的GDP平均值;年度人均GDP則為年度GDP總量與年度平均居民人口比值。年度平均居民人口亦即年中居民人口(年中人口),為上年末與本年末居民人口平均值。由於中國內地長期實行戶籍管理,戶籍人口資料齊全,以前人均GDP核算採用戶籍人口。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加,用戶籍人口核算已經不能反映實際情況。2004年國家統計局提出實行按常住人口核算人均GDP,允許兩年的過渡期。有關中國內地人均GDP指標,非特別證明,則指按常住人口計算[2]
  • ^中國GDP」數據類型:GDP核算分為季度核算和年度核算。全國GDP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對外公佈,分年度「預計數」(年份前家「e」)、年度「初步核算數」 (年份前家「p」)、年度「初步核實數」(年份前家「r」)、年度「最終核實數」(年份前家「r」)與「修正數據」五個類型,季度初步核算數、季度初步核實數、季度最終核實數。其中「預計數」屬於估算數;「初步核算數」則於次年《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發佈;「初步核實數」則於次年出版的《統計年鑑》中發佈;「最終核實數」則於隔年出版的《統計年鑑》中發佈;「修正數據」則按照經濟普查的結果修正,其中經全國經濟普查之後修訂數據,修訂之後不再有變化。
  • ^ 中國官方對外公佈按照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計算的GDP,以按照生產法和收入法混合計算的GDP為標準。
  • ^ 地區生產總值(GDP或GRP)數據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的國民經濟核算資料,見諸於統計年鑑、經濟年鑑。關於「地區生產總值」中文名稱:國家統計局規定,自2004年開始,各地GDP中文名稱改為「地區生產總值」,特定地區的GDP用行政區的名字作定語,如「XX省生產總值」,簡稱為「XX省GDP」。各地GDP稱為「各地生產總值」。常見的有(自治區)區內生產總值、(省)省內生產總值、(縣)縣內生產總值[3]
  • ^ 1978-2003年曆年GDP:1992年進行第一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之後,已經對1978年至1992年的GDP歷史數據進行過修訂。1993-2004年曆年GDP:2004年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已對歷年數據作出了修訂,參見2006年及其之後各年份地方《統計年鑑》與《中國統計年鑑》。
  • ^ 2004-2008年曆年GDP:2004年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已對歷年數據作出了修訂,參見2010年及其之後各年份地方《統計年鑑》與《中國統計年鑑》。
  • ^ 2009年及其以後年份GDP:中國國家統計局每年將對數據作出修訂,每年的修訂結果見諸隔年的《統計年鑑》,如2009年GDP第一次核實數據在2011年《統計年鑑》上公佈核實後的修訂修訂數據。GDP最終修訂數據參見之後的全國經濟普查。
  • ^ 「本幣」即人民幣CNY),人民幣折算美元USD),按國家統計局每年公佈的年均價換算(參見人民幣匯率)。
  • ^ 購買力平價PPP),根據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各經濟體歷年GDP本幣與購買力核算指標推算。購買力平價使用「國際元」,英文即international dollar,縮寫為Intl. $);或國際貨幣單位(英文即unit of International currency,縮寫ICU。購買力平價指標以1美元在美國的平均購買力為參考基數,故1國際元亦即1美元在美國的購買力,故1國際元即等於1美元,常直接使用美元計量。鑑於購買力平價指標每半年修改一次,購買力平價折算指標僅供參考。
  • ^ 人民幣購買力平價(CNY) :根據2011年4月更新的數據,2010年中國GDP總量397,983億元,按購買力平價合100,857.1億國際元, 購買力平價指數3.9460人民幣合1國際元;2009年中國GDP總量340,902.8億元,按購買力平價折合90,573.8億國際元,購買力平價指數3.7638人民幣合1國際元;其他年份參見人民幣匯率。人民幣購買力平價參考來源:根據IMF - WEO數據推算,推算數據參見人民幣匯率#購買力平價
  • ^ 由於採取分級核算,地區生產總值(GDP)省級數據相加不等於內地全國總計;同理,地級層次數據累加不一定等於省級總計;縣級累加不一定等於地區級總計。
  • ^ 地理區域內人均GDP:使用加權平均法推算。地理區域指特定的區域,常指按照地理區域劃定的經濟大區,如中國中部經濟區;省層次下的區域,如廣東省粵北山區。區域內GDP總量從GDP1…GDPn之和;對應人均GDP為各個區劃單位的人均GDP1...人均GDPn,區域內人均GDP(人均GDP1×GDP1 + … + 人均GDPn×GDPn)/(GDP1 + … + GDPn)
  • ^ 港幣(HKD):港幣兌美元匯率,2010年按7.7692港幣合1美元,2009年7.7520合1美元,2008年7.7870合1美元,2005年7.7770合1美元,2000年7.7910合1美元。港幣購買力平價根據IMF發佈數據推算,2010年按5.366港幣合1國際元,2009年5.370合1國際元,2008年5.453合1國際元,2005年5.688合1美元,2000年7.482合1國際元。
  • ^ 澳門幣(MOP):澳門幣兌美元匯率按兌港幣固定匯率推算,2010年按8.0023澳門幣合1美元,2009年7.9842合1美元,2008年8.0206合1美元,2005年8.0109合1美元,2000年8.0260合1美元。澳門幣購買力平價以1港幣兌換1.03澳門幣固定匯率推算,2010年按5.5270澳門幣合1國際元,2009年5.5311合1國際元,2008年5.6166合1國際元,2005年5.8586合1國際元,2000年7.7065合1國際元。

資料來源[編輯]

  1. ^ 2010年度基於本幣(人民幣)核算數據來源於《西藏統計年鑑2011》(ISBN 978-7-89468-187-4);美元折算來源於《中國統計年鑑2011》(ISBN 978-7-89468-215-4)及其之後各年份發佈的人民幣對美元年平均匯率折算,2010年均價中間價1美元合6.7695人民幣(參見人民幣匯率)。
  2. ^ 中國內地使用常住人口計算地區人均GDP
  3. ^ 關於「地區生產總值」中文名稱:《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和規範地區GDP核算的通知》(國統字[2004]4號):地區GDP的中文名稱改為「地區生產總值」;特定地區的GDP用行政區的名字作定語,如「XX省生產總值」,簡稱為「XX省GDP」。各地GDP稱為「各地生產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