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簡稱 | 音著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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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92年12月17日 |
類型 | 非營利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
法律地位 | 社會團體 |
服務地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會員 (2012) | 4000 |
主席 | 趙季平 |
網站 | http://www.mcsc.com.cn/ |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是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於1992年12月1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其目的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該協會為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代表中國的唯一會員,以及國際標準音樂作品編碼(ISWC)中國大陸地區唯一代理機構。
管理職權
[編輯]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要的保護對象為音樂著作的表演權、複製權和廣播權。面向各類音樂作品使用者,收取音樂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並發放使用許可證;根據作品被使用的情況向音樂著作權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費;對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提出法律交涉。
協會收取使用許可費的範圍包括對音樂作品的機械複製, 如出版音像製品、製作電腦卡拉OK機等,舉辦現場演出活動,在餐廳、酒吧、賓館、歌廳、飛機客艙、 火車車廂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廣播電台、電視台演播音樂作品以及通過網絡使用音樂作品等使用行為。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自2005年3月1日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通過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並且「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於50人;
(二)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國範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付辦法)草案。」
在實際操作中,中國對於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採用行政核准制度,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需要經過中國國家版權局和民政局的雙重審批。目前中國相關行業的集體版權管理機構均是相關協會和國家版權局共同主導組建的。[1]由此,音樂著作權協會在中國具有法定的事實壟斷地位。與之類似的由政府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有:
爭議
[編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壟斷性和透明度飽受爭議。《南方周末》評論認為與美國類似的管理組織相比,「『音著協』作用微小,形同虛設」[2]。2012年3月31日,中國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該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錄音作品出版3個月後,其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中國新聞周刊》報道稱該條款涉及到著作權人與版權集體管理方的權益分配問題。新法向集體管理方明顯的偏轉無疑涉嫌強制許可,是對著作權人的權益的侵犯。報道稱新草案使得音著協獲得了空前的收錢權利,但是對於版權費轉付,新法並沒有詳細規定。[1]《人民日報》評論稱權利人幾乎沒有辦法監督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和分配行為。在權利人看來,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和分配過程都不透明。[3]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新著作权法是鼓励音著协收黑钱?. 中國新聞周刊. [2016-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2).
- ^ 朱曉佳; 羅歡歡. 难道要下载七八个音乐软件吗? 数字音乐版权的“战国时期”. 南方周末. 2015-04-09 [2016-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12).
- ^ 張賀. 音著协为何不招待见. 人民日報. 2013年4月26日 [2016-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