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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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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公安部製發。
合署辦公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主要領導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機構類型公安部內設機構
行政級別正司局級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

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一個內設機構,成立於2003年12月。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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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1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同意成立證券犯罪偵查局,局長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兼任。

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北京、大連、上海、武漢、成都和深圳六地派駐直屬分局,直接對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負責,分局人事、財務及業務工作均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領導管理。其中,上海與深圳分局為副廳局級建制[1]。北京分局(正處級)管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連分局(正處級)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上海分局(副廳局級)管轄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武漢分局(正處級)管轄河南、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寧夏;深圳分局(副廳局級)管轄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局(正處級)管轄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青海、西藏。

2010年1月1日起,撤銷原大連、武漢、成都分局,北京、上海、深圳分局改為第一、二、三分局。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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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9〕51號),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承擔下列職責[1]

  1.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件;
  2. 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件;
  3.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件;
  4.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件;
  5. 公安部交辦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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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9〕51號),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設置下列機構[1]

直屬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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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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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駐北京市。管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
  2. ^ 駐上海市。管轄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寧夏;
  3. ^ 駐深圳市。管轄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青海、西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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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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