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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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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公約
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簽署日1971年9月23日
簽署地點加拿大蒙特利爾
生效日1973年1月26日
締約方188(2009年)[1]
保存處美國政府
英國政府
俄羅斯政府
語言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又稱《蒙特利爾公約》(英語:Montreal Convention),是1971年國際航空法會議(蒙特利爾會議)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加拿大蒙特利爾通過,於1973年1月26日生效,保存人是美國英國俄羅斯(繼承自蘇聯)三國政府。[2][3]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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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考慮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嚴重影響航班的經營,並損害世界人民對民用航空的信任,為防止這類行為,制定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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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4](第1條)規定了下列行為為罪行:

  1.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從事危及安全的暴力行為;
  2. 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對造成損壞,使其不能飛行或將危及安全;
  3.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指使別人)放置破壞該航空器或對其造成損害的裝置或物質;
  4. 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破壞損壞航行設備、妨礙其工作的行為;
  5. 傳遞明知虛假的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
  6. 企圖犯上述行為或犯有、企圖犯上述行為的人的同犯。

公約(第3條)規定締約國對上述罪行給予嚴厲懲罰。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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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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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68 Sabotage Convention 508 (PDF).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7-15). 
  2. ^ volume 974-I-14118 English (PDF).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9-21).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4. ^ 4.0 4.1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PDF).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