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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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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引稱第16號法案
地域範圍大韓民國(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制定機關大韓民國國會
制定日期194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20日
主管機關法務部
修訂
1997年12月3日(修訂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訂)
現狀:獲修訂

國籍法》(韓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南韓關於國籍的法律

年滿19歲的外國人在南韓居住至少五年並表現出韓語能力後可以申請入籍,另外還有需通過「入籍綜合評價考試」,遵守法律和紀律、品行端正並獲得法務部長官的認可。因為南韓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加入南韓國籍就不得持有外國國籍。

所有年齡在18至35歲之間的南韓男性公民都必須服至少18個月的義務兵役。由於南韓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控制的地區的持續主張,包括脫北者在內的北韓公民也被視為南韓國民。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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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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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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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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