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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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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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称 | 第16号法案 |
地域范围 | 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制定机关 | 大韩民国国会 |
制定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主管机关 | 法务部 |
修订 | |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 |
现状:获修订 |
《国籍法》(韩语: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年满19岁的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申请入籍,另外还有需通过“入籍综合评价考试”,遵守法律和纪律、品行端正并获得法务部长官的认可。因为韩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加入韩国国籍就不得持有外国国籍。
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脱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韩语维基文库中与本条目相关的原始文献:国籍法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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