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籍法 (韩国)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籍法
引称第16号法案
地域范围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制定机关大韩民国国会
制定日期194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20日
主管机关法务部
修订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现状:获修订

国籍法》(韩语: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年满19岁的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申请入籍,另外还有需通过“入籍综合评价考试”,遵守法律和纪律、品行端正并获得法务部长官的认可。因为韩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加入韩国国籍就不得持有外国国籍。

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脱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