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伊斯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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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伊斯蘭教,是指明朝時期中國的伊斯蘭教的發展和正式中國化的情況。元代的色目人留下成為回族,他們多數改了漢姓與接受中國文化,他們也不再出海貿易。

背景[編輯]

明朝初期由於海禁封國,中國的穆斯林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與伊斯蘭世界隔絕、獨立發展,原本以回鶻後代、畏兀兒等少數民族為主體的穆斯林群體,逐漸和接受了伊斯蘭教的漢族人、滯留中國的阿拉伯客商後代等等不同民族來源的穆斯林通婚,融合成了一個以宗教為紐帶的民族——回族。

本地化與民族政策[編輯]

雖然明朝政府不干涉穆斯林的宗教自由,但懾於元朝遺留軍事組織的威脅,總體上明朝政府對元朝時實行半軍事化管理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群體採用防範與民族同化政策。

明太祖首先推行蒙古與色目人分離政策,頒佈蒙古人不得與色目人自相嫁娶的詔令(但是允許色目人中不同語言、部族之間嫁娶自由),洪武六年閏十一月頒定《大明律》時,將此詔收入其中,強行推行。與此同時,為了消除元朝蒙古人對漢人壓迫性統治的影響,朱元璋又下詔「復衣冠如唐制」,對蒙古、色目等少數民族的「辮髮椎髻、胡服、胡語、胡姓一切禁止」。此階段,個別「漢族中心主義」的學者對於蒙古人和色目人持極度猜忌、排斥態度,甚至不願意接受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漢化,例如洪武九年,淮安府海州儒學學正曾秉正上言,認為蒙古人和色目人漢化得和漢人沒有區別,並且紛紛做官、經商,獲取了很大的影響力,是對明朝朝廷的潛在威脅,應該令他們改回具有民族特色的姓名,以便朝廷區分其民族屬性、加以防範[1]。類似的爭論僅在明朝初期統治不穩固時期出現,隨着明朝統治日益強盛,對於蒙古人和色目人的針對性逐漸不顯。

對於另一些在元代以前就生活在甘肅青海一代的穆斯林,明太祖就沒有採取針對性措施,而是加以安撫,改封他們的頭人土司,以方便他們依照其宗教習俗管理社區、方便生活。

影響[編輯]

回族穆斯林變成中國社會一部分,接受中國服裝與文化;他們與漢族通婚,使用漢化的回族姓氏,如馬、穆、沙、哈、羽,賈等;說漢語(對於宗教經典的傳承仍使用阿拉伯語);清真飯食逐漸發展為清真菜系。由於民族屬性的改變,這一時期的清真寺風格也非常具有中國特色。


參考文獻[編輯]

  1. ^ 《明太祖實錄》卷109:「竊觀近來蒙古、色目人,多改為漢姓,與華人無異,有求主官者,有登顯要者,有為富商大賈者。古人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安得無隱伏之邪心,懷腹誹之怨咨。宜令複姓,絕其番語,庶得辨認,斟量處置。其典兵及居近列之人,許其退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