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欽 (明朝)
蔣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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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陝西道監察御史 | |
籍貫 | 直隸蘇州府常熟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子修 |
諡號 | 忠烈 |
出生 | 不詳 直隸常熟縣 |
逝世 | 正德二年(1507年)閏正月十九日 京師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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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欽(1459年—1507年),字子修,直隸蘇州府常熟縣(今江蘇省常熟縣)人,明朝監察御史,同進士出身,因連續上疏彈劾劉瑾等宦官專權而被害。
生平
[編輯]弘治九年(1496年)丙辰科進士,授河南衛輝府推官。考選為為試南京陝西道監察御史,多次上疏言事,試職滿一年,實授本道監察御史。正德元年(1506年),劉瑾放逐大學士劉健、謝遷等人,蔣欽與同僚薄彥徽等人直切進諫。劉瑾大怒,逮捕兩人下詔獄,後施廷杖,貶為平民[1]。三天後,蔣欽單獨再上疏,稱:
“ |
劉瑾,只是小人罷了。陛下卻親信他未心腹,倚賴其作為自己耳目,像輔佐大臣一樣對待他,卻不知道他是個忤逆之人、禍國殃民的盜賊。他憎恨臣等上奏請求留下兩位能夠抑制權幸的內閣輔臣(劉健、謝遷),於是假傳聖旨,逮捕我們審問,並以廷杖懲罰,削除官職。然而,臣想到身在田野的人都不能忘記國君,更何況像我這樣在住所待命、目睹時政弊端紛起,又怎能忍住不說呢?往日劉瑾向天下官員索賄,每人一千黃金,有的甚至達到五千。如果不給就被貶降罷免,給則升遷加官。整個國家都已經寒心,而陛下卻仍然用他在左右,這是知道身邊有賊,而卻以賊作為心腹啊!給事中劉茝指出陛下暗昧於用人,昏惑於施政,而劉瑾卻削減其官職俸祿,鞭撻侮辱官員。並假傳聖旨,禁止各位言官不能擅自議論。言官不行上疏言事之責則是坐視不管的失職,上疏言事卻被非法虐待。全國都已寒心,而陛下卻仍獨自用他為自己前後,這是不知前後是賊,卻用他為輔佐之臣啊。一個盜賊專權作惡,天下萬民都趕到失望,哀傷歎息的聲音響徹天地。陛下卻渾然不知,縱容他們破壞天下禮法、擾亂祖先法制。陛下還能憑何自立呢?懇請陛下聽從臣的建議,立即誅殺劉瑾以告謝天下,然後殺掉臣下以告謝劉瑾,此使朝廷統一剛正,各種邪惡無法侵入。君心若端正統一,則各種邪念則無法侵入,這是臣下的心願。現在的國家社稷,也是祖宗的國家社稷啊。陛下若還敬重祖先的社稷,則請聽從臣下的奏進。如果要輕視它,則會被劉瑾任由欺凌了。[2] |
” |
此奏摺呈上後,蔣欽再次被罰刑杖三十,並逮捕入獄。又過了三天,蔣欽第三次上疏:
“ |
臣與盜賊劉瑾勢不兩立!盜賊劉瑾蓄惡已非一日,他早已準備乘機挑起事端。陛下整天與他嬉戲遊樂,茫然不知醒悟。而內外眾臣,早已心中恐懼如臨深淵。臣昨天再次上疏受到杖打,已血肉模糊,伏臥在獄中,卻最終難以沉默,希望能借上方寶劍斬殺她。朱雲是什麽樣的人,臣怎能謙讓於他?陛下不妨將臣與劉瑾比較,是劉瑾忠心,還是臣忠心?忠還是不忠,天下人都已經知道,陛下也非常清楚,卻為何仇恨臣,而信任這個叛逆之賊呢?臣下的骨肉已經銷散,涕淚俱下,我有七十二歲的老父,已經不能顧及贍養了。而臣死不足惜,但陛下身邊國家傾覆的禍患就在旦夕,這才是最可惜的啊。陛下如果能夠殺劉瑾,並在午門示眾,讓天下人都知道臣蔣欽是敢於直諫,而陛下也有誅殺叛逆的聖明。如果陛下不殺此賊,就先殺掉臣,讓臣能夠與龍逢、比干在地下交遊,臣實在不願與劉瑾這個叛賊苟且同生了。[3] |
” |
蔣欽被打三天後,死於獄中,時年四十九歲。劉瑾伏誅後,贈光祿寺少卿。嘉靖年間,追贈祭祀安葬,並收錄一子入國子監[5][6]。
事跡
[編輯]史書記載,當時蔣欽在草擬上疏時,燈下微微傳來鬼聲。蔣欽想到奏摺呈上後,必然會招來意想不到的大禍,認為這可能是祖先的在天之靈希望他停止呈上這份奏疏了。因此,他整理衣冠站起說,「果真是先人的話,何不高聲告訴我呢?」話還沒有說完,聲音便從牆壁傳出,聲音更加淒厲。蔣欽歎道:「我已經獻身於國家,便只能行忠義之事不能顧念私人,如果我保持沉默而有負國家,而使得先人受辱,還有什麽比這更不孝的呢!」於是他坐下,奮筆寫到:「死就死了,這份奏章是不能再改了!」聲音隨即停止[4]。
延伸閱讀
[編輯][在維基數據編輯]
- 《國朝獻徵錄·卷之六十六》,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 《明史卷一百八十八》,出自《明史》
參考文獻
[編輯]-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88):「蔣欽 ,字子修,常熟人。弘治九年進士。授衞輝推官。徵擢南京御史,數有論奏。正德元年,劉瑾逐大學士劉健、謝遷,欽偕同官薄彥徽等切諫。瑾大怒,逮下詔獄,廷杖為民。」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88):「居三日,欽獨具疏曰:「劉瑾,小豎耳。陛下親以腹心,倚以耳目,待以股肱,殊不知瑾悖逆之徒,蠹國之賊也。忿臣等奏留二輔,抑諸權奸,矯旨逮問,予杖削職。然臣思畎畝猶不忘君,況待命席,目擊時弊,烏忍不言。昨瑾要索天下三司官賄,人千金,甚有至五千金者,不與則貶斥,與之則遷擢。通國皆寒心,而陛下獨用之於左右,是不知左右有賊,而以賊為腹心也。給事中劉指陛下闇於用人,昏於行事,而瑾削其秩,撻辱之。矯旨禁諸言官,無得妄生議論。不言則失於坐視,言之則虐以非法。給事中劉茝指陛下闇於用人,昏於行事,而瑾削其秩,撻辱之。矯旨禁諸言官,無得妄生議論。不言則失於坐視,言之則虐以非法。通國皆寒心,而陛下獨用之於前後,是不知前後有賊,而以賊為耳目股肱也。一賊弄權,萬民失望,愁歎之聲動徹天地。陛下顧懵然不聞,縱之使壞天下事,亂祖宗法。陛下尚何以自立乎?幸聽臣言,急誅瑾以謝天下,然後殺臣以謝瑾。使朝廷一正,萬邪不能入,君心一正,萬欲不能侵,臣之願也。今日之國家,乃祖宗之國家也。陛下苟重祖宗之國家,則聽臣所奏。如其輕之,則任瑾所欺。」」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88):「疏入,再杖三十,繫獄。越三日,復具疏曰:「臣與賊瑾勢不兩立。賊瑾蓄惡已非一朝,乘間起釁,乃其本志。陛下日與嬉遊,茫不知悟。內外臣庶,凜如冰淵。臣昨再疏受杖,血肉淋漓,伏枕獄中,終難自默,願借上方劍斬之。朱雲何人,臣肯少讓?陛下試將臣較瑾,瑾忠乎,臣忠乎?忠與不忠,天下皆知之,陛下亦洞然知之,何仇於臣,而信任此逆賊耶?臣骨肉都銷,涕泗交作,七十二歲老父,不顧養矣。臣死何足惜,但陛下覆國喪家之禍起於旦夕,是大可惜也。陛下誠殺瑾梟之午門,使天下知臣欽有敢諫之直,陛下有誅賊之明。陛下不殺此賊,當先殺臣,使臣得與龍逢、比干同遊地下,臣誠不願與此賊並生。」」
- ^ 4.0 4.1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88):「疏入,復杖三十。方欽屬草時,燈下微聞鬼聲。欽念疏上且掇奇禍,此殆先人之靈欲吾寢此奏耳。因整衣冠立曰:「果先人,盍厲聲以告。」言未已,聲出壁間,益悽愴。欽歎曰:「業己委身,義不得顧私,使緘默負國為先人羞,不孝孰甚!」復坐,奮筆曰:「死即死,此稾不可易也!」聲遂止。」
- ^ 5.0 5.1 明·焦竑,《國朝獻徵錄》(卷66):「光祿寺少卿 蔣欽 蘇州府常熟人 武宗朝南京陝西道御史同官任諾等劾逆瑾擅權亂政被逮下錦衣衛拷訊諾等氣沮而欽獨抗言不屈卒拷死瑾誅贈光祿寺少卿嘉靖五年 上允言官請命所在立祠祀之而廕其子浣入監嘉靖十八年十月巡按直隸監察御史陳蕙復以祭葬請特命給之南京監察御史 蔣欽 字子修有剛直名正德初元偕同官十三人上疏論時事方夜屬草燈下聞筐篋間鬼聲戢戢子修自念此疏一上且掇奇禍彼鳴者將非吾先人之靈念覆後胤欲以尼吾事乎因起視曰儻是吾祖宗何不厲聲告我言未畢聲四振於壁子修嘆曰吾業巳委身義不得顧私使緘默負國先人羞亦均於不孝矣因奮筆曰死即死耳不可易也聲遂止疏上與同官皆坐逮被杖創甚諸人或迎醫飲藥子修獨曰吾得死所矣竟不療治而卒天下傷之子修吾蘇之常熟人弘治丙辰進士」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188):「杖後三日,卒於獄,年四十九。瑾誅,贈光祿少卿。嘉靖中,賜祭葬,錄一子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