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钦 (明朝)
蒋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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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陕西道监察御史 | |
籍贯 | 直隶苏州府常熟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子修 |
谥号 | 忠烈 |
出生 | 不详 直隶常熟县 |
逝世 | 正德二年(1507年)闰正月十九日 京师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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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钦(1459年—1507年),字子修,直隶苏州府常熟县(今江苏省常熟县)人,明朝监察御史,同进士出身,因连续上疏弹劾刘瑾等宦官专权而被害。
生平
[编辑]弘治九年(1496年)丙辰科进士,授河南卫辉府推官。考选为为试南京陕西道监察御史,多次上疏言事,试职满一年,实授本道监察御史。正德元年(1506年),刘瑾放逐大学士刘健、谢迁等人,蒋钦与同僚薄彦徽等人直切进谏。刘瑾大怒,逮捕两人下诏狱,后施廷杖,贬为平民[1]。三天后,蒋钦单独再上疏,称:
“ |
刘瑾,只是小人罢了。陛下却亲信他未心腹,倚赖其作为自己耳目,像辅佐大臣一样对待他,却不知道他是个忤逆之人、祸国殃民的盗贼。他憎恨臣等上奏请求留下两位能够抑制权幸的内阁辅臣(刘健、谢迁),于是假传圣旨,逮捕我们审问,并以廷杖惩罚,削除官职。然而,臣想到身在田野的人都不能忘记国君,更何况像我这样在住所待命、目睹时政弊端纷起,又怎能忍住不说呢?往日刘瑾向天下官员索贿,每人一千黄金,有的甚至达到五千。如果不给就被贬降罢免,给则升迁加官。整个国家都已经寒心,而陛下却仍然用他在左右,这是知道身边有贼,而却以贼作为心腹啊!给事中刘茝指出陛下暗昧于用人,昏惑于施政,而刘瑾却削减其官职俸禄,鞭挞侮辱官员。并假传圣旨,禁止各位言官不能擅自议论。言官不行上疏言事之责则是坐视不管的失职,上疏言事却被非法虐待。全国都已寒心,而陛下却仍独自用他为自己前后,这是不知前后是贼,却用他为辅佐之臣啊。一个盗贼专权作恶,天下万民都赶到失望,哀伤叹息的声音响彻天地。陛下却浑然不知,纵容他们破坏天下礼法、扰乱祖先法制。陛下还能凭何自立呢?恳请陛下听从臣的建议,立即诛杀刘瑾以告谢天下,然后杀掉臣下以告谢刘瑾,此使朝廷统一刚正,各种邪恶无法侵入。君心若端正统一,则各种邪念则无法侵入,这是臣下的心愿。现在的国家社稷,也是祖宗的国家社稷啊。陛下若还敬重祖先的社稷,则请听从臣下的奏进。如果要轻视它,则会被刘瑾任由欺凌了。[2] |
” |
此奏折呈上后,蒋钦再次被罚刑杖三十,并逮捕入狱。又过了三天,蒋钦第三次上疏:
“ |
臣与盗贼刘瑾势不两立!盗贼刘瑾蓄恶已非一日,他早已准备乘机挑起事端。陛下整天与他嬉戏游乐,茫然不知醒悟。而内外众臣,早已心中恐惧如临深渊。臣昨天再次上疏受到杖打,已血肉模糊,伏卧在狱中,却最终难以沉默,希望能借上方宝剑斩杀她。朱云是什么样的人,臣怎能谦让于他?陛下不妨将臣与刘瑾比较,是刘瑾忠心,还是臣忠心?忠还是不忠,天下人都已经知道,陛下也非常清楚,却为何仇恨臣,而信任这个叛逆之贼呢?臣下的骨肉已经销散,涕泪俱下,我有七十二岁的老父,已经不能顾及赡养了。而臣死不足惜,但陛下身边国家倾覆的祸患就在旦夕,这才是最可惜的啊。陛下如果能够杀刘瑾,并在午门示众,让天下人都知道臣蒋钦是敢于直谏,而陛下也有诛杀叛逆的圣明。如果陛下不杀此贼,就先杀掉臣,让臣能够与龙逢、比干在地下交游,臣实在不愿与刘瑾这个叛贼苟且同生了。[3] |
” |
蒋钦被打三天后,死于狱中,时年四十九岁。刘瑾伏诛后,赠光禄寺少卿。嘉靖年间,追赠祭祀安葬,并收录一子入国子监[5][6]。
事迹
[编辑]史书记载,当时蒋钦在草拟上疏时,灯下微微传来鬼声。蒋钦想到奏折呈上后,必然会招来意想不到的大祸,认为这可能是祖先的在天之灵希望他停止呈上这份奏疏了。因此,他整理衣冠站起说,“果真是先人的话,何不高声告诉我呢?”话还没有说完,声音便从墙壁传出,声音更加凄厉。蒋钦叹道:“我已经献身于国家,便只能行忠义之事不能顾念私人,如果我保持沉默而有负国家,而使得先人受辱,还有什么比这更不孝的呢!”于是他坐下,奋笔写到:“死就死了,这份奏章是不能再改了!”声音随即停止[4]。
延伸阅读
[编辑][在维基数据编辑]
- 《国朝献征录·卷之六十六》,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 《明史卷一百八十八》,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编辑]-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8):“蒋钦 ,字子修,常熟人。弘治九年进士。授卫辉推官。征擢南京御史,数有论奏。正德元年,刘瑾逐大学士刘健、谢迁,钦偕同官薄彦徽等切谏。瑾大怒,逮下诏狱,廷杖为民。”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8):“居三日,钦独具疏曰:“刘瑾,小竖耳。陛下亲以腹心,倚以耳目,待以股肱,殊不知瑾悖逆之徒,蠹国之贼也。忿臣等奏留二辅,抑诸权奸,矫旨逮问,予杖削职。然臣思畎亩犹不忘君,况待命席,目击时弊,乌忍不言。昨瑾要索天下三司官贿,人千金,甚有至五千金者,不与则贬斥,与之则迁擢。通国皆寒心,而陛下独用之于左右,是不知左右有贼,而以贼为腹心也。给事中刘指陛下暗于用人,昏于行事,而瑾削其秩,挞辱之。矫旨禁诸言官,无得妄生议论。不言则失于坐视,言之则虐以非法。给事中刘茝指陛下暗于用人,昏于行事,而瑾削其秩,挞辱之。矫旨禁诸言官,无得妄生议论。不言则失于坐视,言之则虐以非法。通国皆寒心,而陛下独用之于前后,是不知前后有贼,而以贼为耳目股肱也。一贼弄权,万民失望,愁叹之声动彻天地。陛下顾懵然不闻,纵之使坏天下事,乱祖宗法。陛下尚何以自立乎?幸听臣言,急诛瑾以谢天下,然后杀臣以谢瑾。使朝廷一正,万邪不能入,君心一正,万欲不能侵,臣之愿也。今日之国家,乃祖宗之国家也。陛下苟重祖宗之国家,则听臣所奏。如其轻之,则任瑾所欺。””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8):“疏入,再杖三十,系狱。越三日,复具疏曰:“臣与贼瑾势不两立。贼瑾蓄恶已非一朝,乘间起衅,乃其本志。陛下日与嬉游,茫不知悟。内外臣庶,凛如冰渊。臣昨再疏受杖,血肉淋漓,伏枕狱中,终难自默,愿借上方剑斩之。朱云何人,臣肯少让?陛下试将臣较瑾,瑾忠乎,臣忠乎?忠与不忠,天下皆知之,陛下亦洞然知之,何仇于臣,而信任此逆贼耶?臣骨肉都销,涕泗交作,七十二岁老父,不顾养矣。臣死何足惜,但陛下覆国丧家之祸起于旦夕,是大可惜也。陛下诚杀瑾枭之午门,使天下知臣钦有敢谏之直,陛下有诛贼之明。陛下不杀此贼,当先杀臣,使臣得与龙逢、比干同游地下,臣诚不愿与此贼并生。””
- ^ 4.0 4.1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8):“疏入,复杖三十。方钦属草时,灯下微闻鬼声。钦念疏上且掇奇祸,此殆先人之灵欲吾寝此奏耳。因整衣冠立曰:“果先人,盍厉声以告。”言未已,声出壁间,益凄怆。钦叹曰:“业己委身,义不得顾私,使缄默负国为先人羞,不孝孰甚!”复坐,奋笔曰:“死即死,此稿不可易也!”声遂止。”
- ^ 5.0 5.1 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66):“光禄寺少卿 蒋钦 苏州府常熟人 武宗朝南京陕西道御史同官任诺等劾逆瑾擅权乱政被逮下锦衣卫拷讯诺等气沮而钦独抗言不屈卒拷死瑾诛赠光禄寺少卿嘉靖五年 上允言官请命所在立祠祀之而荫其子浣入监嘉靖十八年十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蕙复以祭葬请特命给之南京监察御史 蒋钦 字子修有刚直名正德初元偕同官十三人上疏论时事方夜属草灯下闻筐箧间鬼声戢戢子修自念此疏一上且掇奇祸彼鸣者将非吾先人之灵念覆后胤欲以尼吾事乎因起视曰傥是吾祖宗何不厉声告我言未毕声四振于壁子修叹曰吾业巳委身义不得顾私使缄默负国先人羞亦均于不孝矣因奋笔曰死即死耳不可易也声遂止疏上与同官皆坐逮被杖创甚诸人或迎医饮药子修独曰吾得死所矣竟不疗治而卒天下伤之子修吾苏之常熟人弘治丙辰进士”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8):“杖后三日,卒于狱,年四十九。瑾诛,赠光禄少卿。嘉靖中,赐祭葬,录一子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