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五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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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學者李鴻禧在《憲法教室》書中指出「一般國家中,司法機關最高的就是最高法院,但是我國憲法卻在最高法院之上再設司法院,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而且我們又在司法院發明了個怪胎。國父孫文發明了監察制度,將屬於立法權中的彈劾權分離出來,另外成立監察院。在國外,彈劾權是國會兩院制的國家才具有的,由下議院提出彈劾,上議院來審判。但是在我國:當監察院提出彈劾後,卻沒有國會可以審判,結果就將它放到司法院,在其下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監察院提起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判,這是違背法學、政治學學理的笑話。彈劾是追究政治責任,不是追究法律責任。誰才能追究政治責任呢?一定是民意代表。所以,將監察院改成目前的準司法機關已是大笑話,因為有權追究公務員政治責任的人,一定是人民以及他們所選的民意代表,但現在監察院不是民意代表,居然能代表民意來追究行政機關人員的責任,這些人何德何能?而且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裏的成員又是輪調、派任的法官擔任,這些人又不是民意代表,他們又何德何能來審判公務人員是否有行政責任?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我認為臺灣未來在司法改革上重新規劃,整個司法問題才能有比較好的解決」。

討論[編輯]

國會彈劾不由國會審判這一點在多次修憲後繼續沿用,目前總統彈劾也是給大法官會議組成法庭審判,不知是否也是笑話?李教授當時並不反對這項修憲。另說認為,早期監察院也是間接選舉產生,不能完全視為是與民意無關之機構。前次修憲改為總統提名、立院同意,才改變了監院的本質。

國內也有極多憲政學者認為,各國國情特殊。不可照頒美國總統制觀念。且目前執政黨亦思轉向支持內閣制全面修憲,若實行內閣制,五權憲法之面目又將全然不同。但考慮國情,在台灣國會未能有穩定多數黨、且往往有朝小野大局面下,將彈劾權回歸紛亂不斷的立法院,恐對執政傷害更大。目前非三權的「半總統制」較為適合台灣國情。

這方面評論很多,與李教授的意見都放到主頁,恐空間不足。何況今日憲法早與五權憲法差異甚遠,本頁仍以單純介紹「五權憲法」原始情況為好。至於修憲評論,應到中華民國憲法頁面進行。洛卡其 11:06 2006年11月29日 (UTC)

其實總統副總統彈劾和公務員彈劾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懲戒公務員也不是為了追究政治責任,不知道為什麼李鴻禧把它們放在一起講。不過,目前彈劾總統給司法院大法官恐怕是不得不然的結果,因為我們沒有上議院,給大法官相對比較好,這應該也是李教授沒有反對的原因吧。未命名 11:17 2006年11月29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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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4日 (五) 06:0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