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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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
[編輯]中國大陸的正式名稱也是著作權。文中敘述似乎暗示此是台灣的稱呼,有誤--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5:11 2004年7月1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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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日常使用更多的是說版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中文版上也用的是版權一詞。--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5:16 2004年7月16日 (UTC)
不知您的意思以為應該以著作權或是版權稱之為恰當?我個人認為稱之著作權較為恰當。大陸地區對此的正式稱呼我不太清楚,我僅就我所知的台灣部分寫上,如有冒犯敬請見諒。也因此,我目前的打算是將繁體中文的版權這個條目改寫成著作權,並將版權條目重定向到著作權。--虎兒 15:37 2004年7月16日 (UTC)
- 大陸的法律條文中使用的都是著作權,但是平常在媒體報道中使用的都是版權。香港地區好像使用的也是版權。其它華文地區,比如新加坡,就不太清楚了。台灣我不知道一般是否也使用版權一詞?wikipedia中的慣例,一般是使用最常見的稱呼。而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使用的也是版權,我覺得應該還是以版權作為條目名稱,著作權重定向。然後在文章中說明比較恰當。很多時候,平常提到的一些概念,對於專業來說是錯誤的。但是大家都這麼用,也就成習慣了。而且一般來說,傳統的百科全書的條目命名也是採用習慣名稱。據我所知,《中國大百科全書》上使用的就是版權。值得注意的是,百科全書只是對知識的記錄和摘要,而不是用來正名或研討的。他沒有責任和權利作這種工作,他只是如實地記錄--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5:49 2004年7月16日 (UTC)
- 有點不知道該不該繼續改下去。><我想盡我的能力去改好這個條目(I mean 無論是著作權還是版權去加它的內容),可是要我去寫版權,我真的寫不出來,另外我想請大家注意一點,從版權→著作權是一個正在進行中的變化,現在有的或現在大家認為是習慣的,甚至是國際認可的稱呼,已經慢慢在改變中。有別的人可以給點意見嗎?我們應該用一個正確的名詞or一個大家慣用的名詞?--虎兒 16:16 2004年7月16日 (UTC)
- 不要讓一個名稱阻礙您的工作呢!
- Google測試結果:
- 版權:2,130,000 hits [1]
- 著作權:484,000 hits [2]
- 個人認為兩詞同義,但版權遠較常用。(香港使用的正式名是版權。) --Lorenzarius 16:35 2004年7月16日 (UTC)
- 我剛才再考慮了一下,並且把版權這個條目的架構再看了一次,版權這個條目可以完全地被包容在著作權這個條目底下。不妨這樣看吧~(其實也是比較鴕鳥心態的看法),不要去管新舊稱呼、習慣的問題,著作權這個條目可以包含的內容比版權更為豐富,範圍更大些。從」與版權有關的權利」這一段落中可以知道,表演等等並非版權本質範圍內之權利(因此稱"有關的權利"),但在著作權條目下,藝術與表演著作即享有著作權(公開演出權)。如果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條目不互相重定向的話,就把著作權看成是一個全新條目,不過著作權是從版權改寫而來,版權條目裏面不合適的東西就拿掉(以上面的例子,著作權條目中就不會再有"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這個段落,因為那些權利著作權本來就有包括了),然後兩者互相參照即可。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Love & Peace!!--虎兒 16:46 2004年7月16日 (UTC)
- 所說的與版權有關的權利,一般都是視作與版權等同的,屬於版權的一部分。也就是說,著作權與版權一般情況下是一樣的。在文章中闡明它們之間的不同就好了,不必要分開吧?或者問問formulax?他好像是學法律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6:58 2004年7月16日 (UTC)
- 我再找找資料。不才我也是學法律的,當然多聽聽一些意見也好,一開始是有點太衝動也太硬了,然後叫我把已經改過的東西再改回去又捨不得。目前我能想到的就是互相不重定向,然後互相參照。--虎兒 17:22 2004年7月16日 (UTC)
- 中文名稱我就不太確定,新加坡的法律也沒中文翻譯的,報紙少倒也很少留意到底用哪個詞。應該兩個都詞意思相同,我看到的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台灣的文章都好像用的是「著作權」。版權可能只是非專業的用語。--Formulax 04:23 2004年7月17日 (UTC)
- 我們在編輯文章是經常會忽略讀者的感受。香港使用版權一詞,如果香港讀者看到著作權一詞,肯定會很困惑。不知道台灣是否使用版權一詞,如果不使用的話,台灣讀者看到也會困惑。如此一來如何是好?我覺得只能以在中文圈使用最多的一詞作為條目名稱。然後在文章中註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2:28 2004年7月17日 (UTC)
- 我是香港人。但如果你說著作權,我也明白的。只是個名罷,沒什麼所謂。不過我支持命名為版權。著作權這名字聽似局限於文藝創作,版權則什麼創作都可以(例如機械)。--minghong 02:44 2006年1月24日 (UTC)
天啊,為什麼我的內容跑到「很難合併吧」裏面了,不是啊,那不是我的觀點,我再發一邊吧。
應當合併!!!
不過內容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互相參照吧
在大陸地區,《著作權法》有明文規定:著作權即版權。出現在中國的最早的翻譯其實是「版權」,當時是譯自美國法的「copyright」,但是在清朝正式的法律中,採用的名稱是「著作權」,因為我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是日本人編寫的,所以沿襲了日本翻譯自歐洲大陸法系對該法的稱呼(雖然實際上,法國法、德國法的名稱直譯過來是「著作者權」「droit d'auteur」),但是清朝很快滅亡,該法並沒有真正得到很好實施。隨後,民國建立,並另行制定了著作權法,這是一部制定的比較好的法律,但是在那樣的社會大動盪中,大家可想而知它的實施是怎樣的情況。1949年,大陸地區解放後,這個名稱也一直被之後的人民共和國繼續使用,儘管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與其他很多法律一樣,著作權法幾乎不存在了(只保留了一些稿酬制度),但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現象。隨後,改革開放後,很快就重新根據伯爾尼公約制定了符合國際公約的著作權法,但由於在出版業長期使用版權的稱呼,為此,著作權法中特別規定:著作權即為版權。因此二者沒有區別,不用再討論了,還不如把時間花在編輯好其他著作權的內容上。
在台灣地區,繼承了原來民國的著作權,所以使用的名稱就只是著作權,但是還有一個「出版權」,但這與「版權」、"著作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它是著作權的鄰接權。
著作權與版權的分別
[編輯]據我所知,著作權有別與版權:
- 著作權(Author's Right):宣稱為作者的權利。其中的 Moral Rights (恕我不懂得翻譯...)是不可以轉讓的。因為一件作品的作者始終只有一個(人、組織、或是其他個體)。
- 版權(Copyright):出版及發佈的權利,可以轉讓。有不少創作人只有著作權,版權卻售給了出版商。
有人說版權包含了著作權,亦有人說版權和著作權是獨立的權利,我認為只是法律條文上定義的不同而已 。
我對法律只是一知半解,不過我認為著作權和版權是有分別的,故不應合併。-- circle 11:16:29 2006年4月23日 (UTC)
- 我曾參與一個由香港知名出版社編輯主講的編輯講座,講座上和你所講的差不多,著作權和版權是分開的,著作權不可以轉讓,完全屬於作者或創作法人所擁有,而版權是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予他者作出版用途的,是兩個慨念。另外條目中說著作權在著作完成後即有著作權,其實只是屬純定義,一般來說如果有法律爭議,例如有盜作嫌疑,通常最後還是看誰最先發表作品,這個發表不限於註冊ISBN、出版或出售,即使是複製印刷、贈送多位朋友或圖書館等,均屬於發表。--60.246.78.162(留言) 2013年10月2日 (三) 20:47 (UTC)
著作權與版權無分別
[編輯]這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章
第五十六條 |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
故著作權與版權無分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章
第七條 |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
在這裏。國家機關的名稱含有"版權",職能是"著作權"工作。 怎麼能說版權與著作權不同? --Caowm (留言) 2008年8月20日 (三) 14:56 (UTC)
參考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原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網站
- Authors' Rights versus copyright
- Copyright for Beginners - III. What Rights Are Granted to Authors?
以台灣法律而言,在法律條文中是沒有版權這個名詞的,著作權即包含[人格權]及[財產權],人格權不可讓與,財產權可以。 一般稱版權,通常指的著作權中的重製權,但因並非一個精確的用語,難謂版權意指何物。
地域中心觀點等問題的修正報告及另提出結構混亂問題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於2022年4月27日對本條目進行了一次修正,這次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地域中心觀點
- 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分類方式僅在部分地區可用,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中,「著作權」即指著作財產權。因此我將序言中的這一部分移至正文中的一章,並指出了其他分類方式。
- 許多概念性的表述僅以台灣的著作權規範的規定論述,甚至沒有加上地區的限制,容易使人誤解台灣的規定就是全世界的規定。例如:
- 「著作權的客體」一章。以台灣的作品分類之規定代替了通用的論述,且沒有具體指出「客體」究竟為何。我已用《伯爾尼公約》之定義代替。
- 「著作財產權」一章。以台灣的權利分類之規定代替了通用的論述,我已對相關表述作了修改,但分類仍維持原樣。
- 更新了較舊的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已於2020年將「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我已進行修改。由此實施條例對「時事新聞」的定義規定已不需要,我已刪除。同時,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已修改為終生+50年,我已進行修改。另相關法條序號已修改為2020年最新(2022年4月27日確認)版本。
- 修正格式
然而,正如頁首的問題標籤,本條目結構混亂,可讀性不強,由於時間所限,本次修正尚未對本文作出大改。日後我會長期關注本條目,適時、逐步修正問題,爭取頁首所提問題早日解決。
一些初步的結構調整觀點如:
- 將「著作權與版權」一章後移或將本章改為「歷史」,中間以一個小節指出二者使用的沿革。
- 「保護範圍的例外」一章的合理使用具有地域中心觀點,一些權利限制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並非狹義的「合理使用」。其主條目合理使用的論述質量亦不佳。
- 「著作權的起點、財產價值與經營」一章須分開表述。--Teetrition(留言) 2022年4月27日 (三) 08:42 (UTC)
無題
[編輯]我拿着吳漢東的做了一點點修改,很多部分還沒有看。 這個條文的結構確實很混亂。而且各個地區的法律和學說夾雜在一起,各種概念的表述也不一樣。內地的法律,香港的法律,台灣的法律完全是不同的世界...而且內容也完全不成體系。 編輯完了才看到討論頁。也不好說我剛剛加的是否妥當。 各種地域混在一個條目里也太地獄了。 Renrvohua(留言) 2023年2月28日 (二) 14:4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