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女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医女
谚文의녀
汉字醫女
文观部式uinyeo
马-赖式ŭinyŏ

医女朝鲜王朝职业,负责医治宫廷女性。因为朝鲜王朝受程朱理学影响,故要严设男女之防。宫廷女性生病时,多由医女诊断,再由医官处方,因为医官不能亲自诊断女性[1]

医女制度起源与确立[编辑]

太宗六年(1406年)三月已有医女出现,是找京城中幼小的奴婢聪敏者训练[2]太宗十八年(1418年)六月,出现医女人数供不应求的状况,当时礼曹以济生院的报告为依据,向太宗上言,指出医女合共只有七人,当中成才者仅有五人,分至各道之后,人手严重不足,故应从各司官婢中多取十名年龄十三岁以下的少女,送往济生院接受医学训练,以补不足,太宗对此建议深感认同,便欣然答允[3]

医女的教育开始受到重视是从世宗开始的,于世宗五年(1423年)以官员担任讲师[4]对于来自各地的奴婢教导《千字》、《孝经》、《正俗篇》等书籍,以确保她们能拥有基本道德操守及读写汉字能力[5]

世宗五年(1423年)十二月,礼曹规定从各地官衙中,选出10岁以上、15岁以下聪明的女童两名送至济生院进行训练[6],到了世宗十六年(1434年)十二月又做了修改:规定30岁以下、12岁以上中央官厅的奴婢、妓生的女儿以及地方官婢中选拔,地方官婢出身的医女,在各地的济生院学习医术[7]。医女在世宗朝时无固定的俸禄,她们主要依靠朝廷的“赐米”维生[8],但这种赐米只是君主一时喜好,绝非定制,所以,医女的收入并不固定,世宗十九年(1437年),朝鲜发生饥荒,各道上缴的米粮数目锐减,而且,民间赈济灾民的费用甚为钜大,故议政府于同年三月向世宗上言,请求暂停舞童、女妓及医女等五百三十余人的赐米,世宗随即答允[9]

文宗元年(1451年)四月,议政府依照礼曹呈上的报告,向文宗指出当时王宫内大部分的医女,其本贯均为汉城以外人士,在汉城并无产业,生活困苦,恳请文宗依从女妓之例,每年给予每位医女一白米,文宗立即答允[10]。虽然只是区区一石白米,但是,朝鲜的医女自文宗朝开始,总算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世祖五年(1459年)开始成立惠民局(世祖十一年改名惠民署),典医监(训练医官医女、保存档案资料、保存药草医药用品)则担任医女教育的训练,规定医女每月必须阅读的书籍,加以考试评核,成绩优异者可获得俸禄,成绩不理想者,则会下放为茶母,待医术稍有进步时才有机会复职[11]。同时,还规定医女一年可获得两次俸禄,但茶母无法享有此权利,另外,当时的医女除了要求品格高尚之外,还须逐步学习诊症、助产、把脉、针灸及研读医书,至于判定新入宫的宫女是否处子的工作,大多由医女负责。

世祖虽创立医女的升迁制度,但直到世祖末年为止,医女的上下等级仍是十分模糊。成宗九年(1478年)二月接受礼曹建议,对医女制度作出一连串改革及补充[12],透过严格的规定,将医女的医学水平提升,成宗十六年(1485年)二月,出现精于医术的医员及医女日益减少的情况,承政院向成宗建议多加选择十余岁的女子入宫,命其修读《四书》等传统儒家书籍,然后,再学习医术,成宗对此大表赞同,并把入宫童女的年龄定为十二岁至十三岁。[13]

医女制度的变质[编辑]

燕山君即位后,医女制度遭到破坏,在位期间,下令医女必须向官学习侍奉之道,并参加各种王宫欢宴场合充当侍候,当中不少医女更被迫沦为医妓,成为两班贵族的玩物[14]

中宗鉴于医女道德过于败坏,于五年(1510年)二月,下令禁止医女出席宫中各式大小宴会,如有违者,交予司宪府论断[15]。中宗十二年(1517年)八月下达教旨,对于士大夫宿娼之事,尤其是以医女代替官妓之行为加以指责,并要求礼曹勤察。[16],可是,医女充当官妓的风气已是积习难返,中宗十七年(1522年)八月,朝廷发现六曹的官员公然把医女当医妓用,中宗大怒之下,罢除礼曹郎官及乐院官员之职[17]。中宗二十一年(1526年)二月,又发现两班官员利用医女当临时的捕盗员,命其参与缉捕盗贼的工作,中宗得知后不悦,命其不能再犯[18]。中宗三十年(1535年)十月,大司宪许沆向中宗报告“惠民署久任训导等负责医女教育的官员,竟率医女数十人与大小各司官员及无赖恶少等人结党,并日夜聚会,设宴欢愉,中宗对此事感偌十分痛心,并依例再次下令禁止[19]。由此可见,无论中宗如何努力都难以改变燕山君时代遗留下来的歪风,到了英祖、正祖两朝时,医女除了肩负医务工作之外,仍须陪同两班贵族出席宴会,因此又被称为“药房妓生”。

医女制度的结束[编辑]

高宗在位时,内医院有医女22人,惠民署有70人,当时还规定每隔三年,于诸道邑众多婢女中选择年少聪敏者入宫,授以医书知识,成才后或留宫中或移还本邑。医女的选拔和训练工作依然持续,到了高宗中期之后,医女在医疗工作上的重要性已明显降低。高宗二十一年(1884年)发生甲申政变,主张改革传统医疗体系的呼声随着政变响起,在近世西洋先进医学的影响下,朝鲜最终接受了西方医术,在朝鲜国内从事传教工作的北长老教会在高宗二十二年(1885年)在汉城以北创立王立病院及后又兴办广惠院(又称济众院[20],专门负责朝鲜全国八道的医疗工作。高宗四十二年(1905年)十月,宫内府的女医师曲柳意因医术精明,颁予特叙勋四等,赐八卦章[21],此举意味着医女及医官失去其存在价值,到了高宗三十一年(1894年),朝鲜在日本胁迫下进行甲午更张,医女制度正式废除。

医女服饰[编辑]

中宗十一年(1516年)十一月,下令规定医女在不用工作时可穿著大红衣服[22]正祖对医女所佩戴的头饰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各地医女由黑布造成的“加里磨”;而内医院医女其身份较为高级,故可佩戴由黑色绸缎所织成的“加里磨”,藉以辨别医女之间的高低身份。[23]

差别待遇[编辑]

在赏赐这方面,医官、医女各有差别[24]世宗廿二年(1440年)昭宪王后曾患风疾,泡过温泉之后已痊愈,世宗认为中宫的病能够痊愈除了是温泉的效果之外,医官、医女也有功,遂赐医官马一匹、医女召非则是米六石[25]

而医女的地位比宫女卑贱许多,常常受到宫女的役使(韩国电视剧大长今》中的长今正是这个例子)。

另外,如果是宫女,即使是形同官婢的水赐依,只要得到国王临幸就有机会成为后宫,这点医女也与宫女不同,即使得到国王临幸也没有成为后宫嫔妃的例子。

朝鲜史上著名的医女[编辑]

  • 成宗时期:长德贵今粉伊黄乙、接常
  • 中宗时期:大长今
  • 明宗时期:银非
  • 宣祖时期:西施、思郎妃、善德、秀莲妃、爱钟
  • 光海君时期:连生

中国[编辑]

中国明代,从事类似职业,在宫廷中医治宫廷女性的女医师称为医婆。著名的医婆有谈允贤,著有《女医杂言》一书。

参考文献[编辑]

  1.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64卷,16年(1434甲寅/명선덕(宣德)9年)5月6日(壬午):
    ○宗簿寺启:“入学宗亲母病妻病,无医女(胗)〔诊〕视之法,非惟取实为难,因此托故而懒学。今后令医女医员同往诊候,以辨虚实,方许侍病。”从之。
  2. ^ *《朝鲜王朝实录.太宗实录》11卷,6年(1406丙戌/명영락(永乐)4年)3月16日(丙午):
    ○丙午/命济生院,敎童女医药。检校汉城尹知济生院事许衟上言:“窃谓妇人有疾,使男医(胗)〔诊〕治,或怀羞愧,不肯出示其疾,以致死亡。愿择仓库、宫司童女数十人,敎以脉经针灸之法,使之救治,则庶益殿下好生之德矣。”上从之,使济生院掌其事。
  3. ^ *《朝鲜王朝实录.太宗实录》35卷,18年(1418戊戌/명영락(永乐)16年)6月21日(庚子):
    ○加置医女。礼曹据济生院呈上言:“医女共七名,成才者五名,诸处分遣,每不足焉。乞以各司婢子内,年十三岁以下者十名,加定何如?”从之。
  4.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19卷,5年(1423癸卯/명영락(永乐)21年)3月17日(戊戌):
    ○传旨:“济生院医女内,择年少颖悟三四人,敦加敎训,使通文理,仍命义盈库副使朴堧为训导官,专委敎训。”
  5. ^ *世宗22卷,5年(1423癸卯/명영락(永乐)21年)12月27日(甲戌):
    ○礼曹启:“济生院医女,必先读书识字后,习读医方。请外方选上医女,亦令所居各官,先敎《千字》、《孝经》、《正俗篇》等书,粗解文字后上送。”
  6.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22卷,5年(1423癸卯/명영락(永乐)21年)12月4日(辛亥):
    ○礼曹启:“参赞致仕许衜所启外方医女,先将忠淸、庆尚、全罗道界首官官婢内,择年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上颖悟童女各二名,依选上女妓例,给奉足,送于济生院,与本院医女一处敎训,待其成材还送。”从之。
  7.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66卷,16年(1434甲寅/명선덕(宣德)9年)12月13日(丙辰):
    ○传旨刑曹:年三十岁以下十二岁以上各司婢子,嫁良夫所生、女妓所生、补充军姊妹、大小人员户别婢子、未成才女妓医女、外方各官京居婢子,并皆拣择。或有隐匿不见者,其一族及切邻,以敎旨不从论罪。”又以上项之意,传旨留后司,以拣选办膳婢子,未尽善也。
  8.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65卷,16年(1434甲寅/명선덕(宣德)9年)7月25日(庚子):
    ○礼曹启:“济生院医女等,逐日仕官,习读医书,看病针灸,勿论晴雨,苦务倍重。依女妓例,一年两度赐米。”从之。
  9.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76卷,19年(1437丁巳/명정통(正统)2年)2月23日(癸未)
    ○议政府启:“今年各道上纳米数少,饥民赈济费用又多,请停舞童、唐ㆍ鄕乐盲人、女妓、医女、乐工等五百三十余名赐米。”从之。
  10. ^ *《朝鲜王朝实录.文宗实录》7卷,1年(1451辛未/명경태(景泰)2年)4月12日(庚辰):
    ○议政府据礼曹呈,启:“医女率多外方之人,虽居京中者,其产业甚艰。请依女妓例,岁给米各一石。”从之
  11. ^ *《朝鲜王朝实录.世祖实录》30卷,9年(1463癸未/명천순(天顺)7年)5月22日(庚戌):
    ○庚戌/礼曹启医书习读官及医女劝惩条件:“……一,医女惠民局提调每月讲所读书及曾读书通不通置簿,每月画多者三人开写启闻,给月料,其中三不通者,定惠民局茶母,满三略以上,还许本任。”从之。
  12.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89卷,9年(1478戊戌/명성화(成化)14年)2月16日(己酉)
    ○礼曹启医女劝课条:“一。艺文馆员及有名文臣二员兼差敎授,轮次敎诲。一。医女所读书,《直指脉》、《铜人经》、《加减十三方》、《和剂》、《妇人门产书》。一。医女分三等,一曰内医二人,每朔给料,二曰看病医二十人,以前月讲画多者,四人给料,三曰初学医。一。提调每月上旬讲书,中旬(胗)〔诊〕脉ㆍ命药,下旬点穴,岁抄医司提调令讲方书ㆍ胗脉ㆍ命药ㆍ点穴,通考一年讲画升降。其中不通多者夺奉足,初年夺一名,次年夺二名,三年还本役。一。初学医勿定看病,俾专学业。一。年满四十而不通一方,无他技者,还本役。一。每年各司婢子一名拣择充数。”从之。
  13. ^ 《朝鲜王朝实录.成宗实录》175卷,16年(1485乙巳/명성화(成化)21年)2月15日(丁卯)
    ○丁卯/传于承政院曰:“近来医员、医女,精于术者,甚少。择十余岁女子,使先读四书,而后敎医方,何如?且二品以上妾子,(厉)〔属〕医司有法,其他妾子之有学问,不得属焉。其搜访录启。且如曺伸、李仁锡辈,亦属医司,何如?”都承旨权健等启曰:“曺伸等,非二品妾子,与法相违。然特命,则奚为不可?女医读书事,试使为之,无妨。”命择十二、三岁女子录启。
  14. ^ 《朝鲜王朝实录.燕山实录》56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11月4日(庚寅)
    ○传曰:“大妃殿进宴时,择年少医女五十人靓妆,以供执御,自今以为常。”
    燕山56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11月5日(辛卯)
    ○传曰:“命妇陈贺王妃时致词及左右通喝医女,并以年少解文人择定,其髢及首饰,当日内贸入。”
  15. ^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10卷,5年(1510庚午/명정덕(正德)5年)2月1日(丁亥)
    ○传曰:“今后小大人员宴会,招致医女及娼妓者,痛禁,令宪府磨炼节目以启。”宪府请:“以制书有违律论断,医女、娼妓,幷重论。”上曰:“可。”
  16. ^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29卷,12年(1517丁丑/명정덕(正德)12年)8月25日(戊辰)
    ○戊辰/受朝参,御朝讲。领事申用漑曰:“礼乐,治心之本也。所系甚重,自上当体念,乐则只奏锺鼓管籥,而女乐则可革也。且音乐之中,语涉淫词者,亦不可听也。”上曰:“近日,士大夫以宿娼之事,被罪者多。不绝根株,而治所犯之人,亦末矣。”参赞官金净曰:“正其源,则流必淸矣。断绝淫亵之事,使士大夫洞知其不可为,则自然士习正,而制度文为,一归于正矣。”上曰:“不绝根株,而罪其犯者,予意为未便也。京中时在者亦多,而流荡之习,莫不由此而兴,则亦可减也。北方,防戍之地,犹可仍设也,内地则当革。”正言任权曰:“内庭丰呈,臣意以为,岂强以娼妓为哉?宫中女官,当自为之,其妖秽之类,不宜出入于宫闱也。且医女之设,必为精学医术,治药于宫中及士族之家也。近来士大夫宴会,不用女乐,故一切以医女用之,无有学术之时。礼曹当勤检察,使之成就,可矣。”
  17. ^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45卷,17年(1522壬午/명가정(嘉靖)1年)8月11日(甲申)
    ○传曰:“政府、六曹郞官,大张音乐,恣意欢谑云,必用医妓乐工矣。礼曹郞官及掌乐院官员并推事,言于法司。”
  18. ^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56卷,21年(1526丙戌/명가정(嘉靖)5年)2月15日(戊辰
    ○传于政院曰:“尹思翼以法官,接待讼者;韩备以讼者,奔竞法官之家辞缘,幷入传旨。且士族家搜捕时,令医女看审事,更思之,设立医女,为救病也。今者从捕盗将,而搜探士族之家,非设立本意也。新立之事,不可不议为也,其招政府郞官,收议于三公。”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56卷,21年(1526丙戌/명가정(嘉靖)5年)2月18日(辛未)
    ○三公议启曰:“士族家搜捕时,妇女移避,例也。今令医女,幷为搜探,未便,请依前例为之,何如?”传曰:“言于刑曹。”
  19. ^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80卷,30年(1535乙未/명가정(嘉靖)14年)10月15日(癸卯)
    ○大司宪许沆启曰:“本府近闻惠民署,久任训导等,抄率医女与年少小各司官员及无赖恶少人结党,逐日聚会,设办宴飮,其医女等,或受赠给暇,市恩作弊,不可不检举,故囚久任训导等,刑推启下,而近缘参鞫禁府罪囚及禁刑日,故时未讯问矣。今日闻久任训导等,大唱曰:‘吾等以医女猥滥给暇,杂被提调之责,至于囚家僮,而曾未数日,又被宪府之推。提调许冾,必嘱其弟大司宪许沆,发此公事也。大宪若勿论吾等公事,则幸矣,不然则许洽等,有孽四寸弟曰李彦国,方奸医女烈伊,屡请我设宴,又每乞给暇矣,吾等当举彦国取供矣,其知之。’云。盖恐动臣,寝其事也。孽四寸汎滥之事,臣所不知,设令辞连于彦国,臣当启避而已。同僚岂以臣族,而不推恶少汎滥之事乎?臣以无状,猥忝宪长,凡公家事,自以意度量为之,其敢闻兄之嗾,而发之乎?况臣兄既为提调,其司之员,欲治则治之,岂有借手于臣之理乎?是恐动遑胁,欲使臣救之,而免其罪也。臣既被囚人摇动,又开台谏不能举风闻之弊,尤为惶恐。请递臣职。”执义郑万锺、掌令李颐ㆍ林鹏、持平赵士秀等启曰:“惠民署久任训导等,设办宴飮之事,僚中风闻,而囚推,此人等谋欲免罪,因人恐动大司宪许沆。其计使台中,不得为此事也。此台中所共风闻摘发者也,而不可遍举台长,故独指长官。此实臣等俱以无状,忝辱宪地,使奸细者,容易恐动,在职未安。”答许沆曰:“近来囚人,以恐动台谏为习。前者朝官,恐动台谏,而被罪,犹不惩戒,何有如是之事乎?勿辞,而其所犯及恐动台谏之罪,推治可也。”答郑万锺等曰:“亦勿辞而推之。”
  20. ^ 《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22卷,22年(1885乙酉/청광서(光緖)11年)3月12日(辛亥)
    十二日。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以“广惠院改称济众院”启。
  21. ^ 《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46卷,42年(1905乙巳/대한광무(光武)9年)10月14日(阳历)
    十四日。诏曰:“英国法国义国海军一行,替驻本邦,不可无记念。英国海军正尉赵云斯【존스】•弼立斯【필립스】•路宇理、法国海军大尉高路大、义国海军正尉毕道讷•吴乃德•葛南甫•徐端仪,并特叙勋四等,各赐太极章。法国海军中尉祥冈檀【쌩깡】、吴乙甫,并特叙勋四等,各赐八卦章。少尉杜阳,特叙勋五等,赐太极章。”又诏曰:“宫内府女医师英国人曲柳意,屡试医工之精明,特叙勋四等,赐八卦章。”
  22. ^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26卷,11年(1516丙子/명정덕(正德)11年)11月2日(己卯)
    ○传曰:“纱罗绫段,已令勿用,更思之,处置实难。宗宰及妇女表衣,则皆鸦靑匹段,当贸中原,将士表衣,则不特鸦靑也,乃以杂色为之,医【即女医。】妓内宴所着,则乃大红也。是皆当着,而禁其贸易,则无立法之意,将何以处之?其问于政府。”
  23. ^ *《朝鲜王朝实录.正祖实录》26卷,12年(1788戊申/청건륭(乾隆)53年)10月3日(辛卯):
    ○备边司进《加髢申禁节目》各宫房水赐里、医女、针线婢、各营邑女妓,则本发加首之上,戴以加里亇,以示区别等威之意,内医女仍用冒缎,余则用黑三升。
  24.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17卷,4年(1422壬寅/명영락(永乐)20年)8月9日(癸巳):
    ○癸巳/恭妃(即世宗王妃昭宪王后)疾稍瘳,医员医女,赐物有差。
  25. ^ *《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89卷,22年(1440庚申/명정통(正统)5年)4月10日(辛巳):
    ○上曰:“中宫曾患风疾,自浴温泉以后,前疾永痊,是乃沐浴之效,亦是医员医女药饵之功。”遂赐大护军杨弘遂、判典医监事卢重礼内厩马各一匹,医女召非米六石。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