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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营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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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巴士Franchised Buses),俗称“专利巴士”,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230章《公共巴士服务条例》(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下称“《条例》”)所提供的公共巴士服务,此条例旨在就批予专营权以在指明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就该等服务的经营及维持的规管,以及就其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过往香港一直使用“专利巴士”一词,但其实此词并没有《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内出现。《条例》内的正写为“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Public Bus Service Franchises),并将拥有“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的法团定义为“专营公司”(Grantee),即外间俗称的“专利巴士公司”。但现时政府已开始改用正名“专营巴士”。因为历史因素,按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营运的车辆一般仍以“专利巴士”称呼,如政府竖立的交通指示牌上的“专利巴士例外”(Except Franchised Buses)。

由于香港是全球少数没有任何公营公共巴士服务的城市之一,故此港英政府制定《条例》严格监管私营公共巴士服务及管制专营公司利润,保障公众利益;但《条例》同时保障专营公司免受竞争威胁,同时获得燃油免税优惠(但现时由于香港政府推行环保柴油税项宽免,因此非专营巴士亦已经毋须缴付柴油税)。

《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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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1],除非根据《条例》或另一成文法则批予的专营权,否则不得在香港经营公共巴士服务,违例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港元。但是《条例》亦容许部分公共巴士服务在香港经营,包括游览服务国际乘客服务酒店服务学生服务雇员服务住客服务复合交通服务[2],上述服务一般被称为“非专营巴士”,以跟此条目描述的“专营巴士”区别。运输署署长亦有权批准“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以外的公共巴士服务,例如公共小型巴士

根据《条例》第3节,专营权可授予巴士公司独有权利,在任何指明路线经营服务。在符合《条例》的规定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向已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批予权利,以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指明的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指明的路线则列在路线表令[3]。专营权可在公开投标后、或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批予。在不损害《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原则下,专营权可在专营公司的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予以修订、延长或取消。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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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订明了专营公司在专营期内的任何时间,均须维持达致运输署署长满意的“适当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务”[4]。《条例》亦对专营公司的服务、路线增修、车费(车费等级表及最高增加率)、巴士的载运量及种类、营运纪录、车辆维修设施等等作出严格监管,专营公司需根据《条例》列明的条件提供服务。《条例》更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定权力于“紧急情况”下接管专营公司。

政府通常会批出以十年为期的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除了1998年中巴丧失专营权外,至今未有其他巴士公司完全丧失专营权。不过自从1998年中巴的专营权转到新巴时,碰上午夜交接以及开学日交接的尴尬及混乱情况后,政府再次批出专营权时都稍为调整了专营权的有效期,令专营权一旦需要交接时不会出现混乱。

香港专营巴士线拥有固定路线、收费、服务时间及班次。经营者受政府监管,并豁免缴纳燃油税,亦毋须在车身上贴上客运营业证。市区路线多以双层巴士行走,成为香港的特色之一。乘客一般需于上车的时候先缴付车资,而所有专营巴士现时均接受八达通付款。部分路线例如海底隧道路线、迪士尼乐园路线等会由多于一间巴士公司联合经营

原则上,《条例》保障专营公司的公共巴士服务不受非法经营的公共巴士服务影响,但是现时部分专线小巴路线和居民巴士路线,可能和专营巴士服务重叠。

八十年代建筑轻铁时,《九广铁路公司条例》规定,往来屯门区元朗区公共巴士服务需交由九广铁路公司营办,九巴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5(5)节获得补偿。某程度上九铁当时取得了新界西北区内巴士服务的专利权,亦有人误以为九铁巴士属专利巴士公司;但实际上一直属非专营巴士业务,需领取客运营业证(A10,绿色),不过法例有一些特别条款[5],令港铁巴士需遵守《公共巴士服务条例》部分条文,或可和专营巴士一样豁免汽车首次登记税,并享有较宽松的企位及载客量限制,亦可以在屯门轻铁车厂入免税油[6][7]

九铁开办东铁接驳巴士服务时,已经不是专营巴士服务,故需领取客运营业证(A13,红色),即使后来改由九巴经营,成为九巴专营权下的专营巴士服务,惟此服务性质仍旧不变,详情可留意 香港鐵路大典上的相关条目:东铁线沿线的港铁接驳巴士车头挡风玻璃及其车尾张贴的资料。

非独有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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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有经营权Non-exclusive franchises),是指该专营权下的路线可由多于一间专营公司、甚至其他非专营巴士营办商营办。现时香港所有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都属于“非独有经营权”性质。

历史上,中巴九巴都曾分别享有港岛及九龙、新界的独有经营权Exclusive franchises),但九巴的独有经营权并不包括大屿山,故此九巴于1960年4月22日开办的大屿山1号线,便是借着“非独有经营权”而开办;之后的大屿山汽车有限公司联德巴士公司昂平巴士公司大澳公共汽车公司都是透过警务处申请“非独有经营权”而提供大屿山的公共交通服务。但由于存在恶性竞争,1974年4月1日起只有新大屿山巴士有“非独有经营权”,1979年4月1日正式改为“独有经营权”,与中巴九巴看齐[8]

另外,红磡海底隧道通车,中巴九巴联营过海路线,成为两巴第一批以“非独有经营权”营办的专营路线。

中巴的专营权率先于1993年续期时被政府改为“非独有经营权”,而新大屿山巴士九巴的专营权亦先后于1997年8月前全改为“非独有经营权”,方便政府把公共巴士服务的市场开放予更多的营办商[9]。自此,巴士公司不再享有地区专利,亦因此其他巴士公司可以竞投营办各区的巴士路线,城巴在1993年竞投夺得的26条港岛区路线,以及新巴在2000年代先后开办的将军澳九龙专线西九龙专线等,便是政府开放专营权以作竞争的例子。

现时专营公司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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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5月,殖民地政府重整香港公共交通服务,批出2项巴士服务专营权,其中九龙及新界巴士服务专营权由九巴获得,一直至今。九巴现时营运超过450条路线,当中包括九龙、新界区路线、过海路线、马场路线、通宵路线及各种特别路线。现时九巴的专营权将于2027年7月1日到期。

城巴拥有两项专营权,分别是“市区及新界巴士网络专营权(专营权三)”[注 1]”(2033年7月1日到期)及“机场及北大屿山巴士网络专营权(专营权二)”(2033年5月1日到期),是目前唯一一家拥有多于一项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的专营公司。两项专营权有各自的巴士车队,并可从行车证上分辨。而其到期日亦不同。

早期城巴只有非专营巴士业务,后来于1991年获批其第一份专营权[10],经营路线12A,加上1993年投得原中巴Network 26 新里程路线组,便出现了专利部,负责经营专利路线。

1997年,城巴成功投得北大屿山及机场巴士的专营权(或称“城巴专营权(二)”)。由于这批路线的专营权与原先的专营权完全独立,故成立“专利二部”,负责营运北大屿山及机场的巴士,而原先管理港岛区及过海路线的部门便称为“专利一部”。后来两者和“非专利部”进行重组,成立“营运壹部”及“营运贰部”,前者管理城巴港岛区的专营路线,而后者则管理新界、北大屿山及机场的专营路线及非专营服务。值得留意的是,营运贰部并不等于“城巴专营权(二)”,新界路线仍然是市区专营权下的路线。

2017年,城巴成功投得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欣澳站的专营巴士路线。

龙运巴士九龙巴士于1996年成立,用作竞投当年运输署招标的北大屿山及赤鱲角新机场路线,并于同年十月获批专营权,由1997年6月1日起生效。现时共有26条路线,而专营权将于2033年5月1日到期。

屿巴于1973年由联德、昂平及大澳巴士公司合并而成,并于1974年4月1日取得经营大屿山巴士服务的专营权,成为香港第3间专营巴士公司,同年12月1日起正式编配路线号予旗下巴士路线。现时屿巴共有21条路线,其专营权将于2027年3月1日到期。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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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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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4(1)(2),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2. ^ s4(3),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3. ^ s5(1),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4. ^ s12(1),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5. ^ 例如香港法例第556章《香港铁路条例》第54C条、第330章《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附表、第109C章《应课税品条例》 第5B条 第(2)款
  6. ^ 存档副本. [2013-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7. ^ 存档副本. [2013-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二十世纪巴士路线发展史:渡海、离岛及机场篇》;容伟钊著
  9. ^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向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批出新专营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997年7月15日。
  10. ^ 第3143号公告,香港政府宪报第133卷第36期,1991年9月6日。
  1. ^ 2023年7月1日前为“香港岛及过海巴士网络专营权(专营权一),于2023年7月1日与新巴合并后改为现名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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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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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专营权全文均只有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