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王幸男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品质评定标准被评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传记专题 (获评初级低重要度
这个条目属于传记专题的一部分,用于整理和撰写维基百科中的人物条目。欢迎任何感兴趣的参与者加入这个专题参与讨论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台湾专题 (获评初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台湾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湾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讨论1[编辑]

原来炸弹客也可以当立法委员 台湾真是太了不起了

  • 当时的时代是国民党高压统治,用这种“革命”方式也无可后非,再说选民的眼睛不一定雪亮的,君不见3665先生不就只靠爆料干上立委?—蜻蜓 2007年8月12日 (日) 10:04 (UTC)[回复]

真不愧是民进党,一种也能美化为革命.有胆你就拿到美国去炸,看美军会不会把你丢到关湾集中营打到死.

  • 我并不是民进党,这位“爱好和平”却不署名的人士用不着在那贴上标签,如果这位人士认为这样叫“残暴恐怖活动”,那你们口中的“革命烈士”如秋瑾、汪精卫算不算搞“残暴恐怖活动”?至于你在那边说的“有胆你就拿到美国去炸”,到是令我想到国民党,他们不就是还公然派人到美国杀人?看来依你所言,美军还真应该把陈启礼、吴敦、蒋仲苓等“丢到关湾集中营打到死”。—蜻蜓 2007年10月13日 (六) 08:13 (UTC)[回复]
  • 自己撇清自己不是民进党,但也没搞清楚对方是谁就说“你们口中的革命烈士”,蜻蜓君一样是贴人标签;个人难免有各自的立场,但看历史、写维基还是应尽量中立客观。寄炸弹邮包这种事,本来就是暴力行为,也是恐怖活动。不能说因为国民党干过暴力杀戮的事情,王幸男寄炸弹邮包就不暴力不恐怖了。以暴制暴,或者恐怖报复,毕竟都是暴力恐怖。如果我们谴责暴力恐怖行为,则国民党和王幸男的暴力恐怖都应谴责,而不是讨价还价似地牵拖:“你们还不是!”Kleistan 2007年12月3日 (一) 15:07 (UTC)[回复]
王幸男因邮包炸弹事件,己被判过无期徒刑,做了十三年牢后假释。二二八事件目前只赔偿受害者,却还未以法律追究谁是加害者,这也是王幸男提出的“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的重点。—Burningtyger 烧老虎 2007年12月5日 (三) 13:12 (UTC)[回复]

先澄清一下,我并不赞成以暴制暴的方式,虽然王幸男寄的对象是当时大员,而非寻常百姓(如台独联盟在1976年破坏高雄变电所使南部停电。)且如果Kleistan君认为秋瑾等人并非“你们口中的革命烈士”,那我在此致歉。但我也不认为只能追究王幸男单方的“暴力”行为,而不去指责当时kmt政府打压异己、实施白色恐怖。而且上述“有胆你就拿到美国去炸,看美军会不会把你丢到关湾集中营打到死.”此段文字又何常拥有“写维基还是应尽量中立客观”?更不用说王幸男因邮包炸弹事件而被判过无期徒刑了(汪希苓坐牢时还有自己的浴室哩)—蜻蜓 (留言) 2007年12月16日 (日) 06:18 (UTC)[回复]

我并没有站在哪一边说话,前面那位没有署名的情绪性发言,我认为并非好汉所为,也不认同他的内容;我同意你说不能只追究单方面的责任,我在前面也说了,“如果我们谴责暴力恐怖行为,则国民党和王幸男的暴力恐怖都应谴责”。
你在最前面说:“当时的时代是国民党高压统治,用这种‘革命’方式也无可后非。”后面又说“我并不赞成以暴制暴的方式”,不知哪一个才是你的立场,或者你觉得两者并不冲突?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17日 (一) 02:08 (UTC)[回复]
事情都是要看它发生的前因后果才行,不能只看片面行为就妄下判断。同样的一个行为再当时的时空背景下跟在现在当然不同。当时是戒严时期,蒋家白色恐怖杀害了多少无辜的台湾精英,在那个不民主的环境,我们既不能期待用政治来推翻它的话,就只好透过暴力的手段来解决。你看古今历史,哪个暴君没有被人暗杀过? 荆轲我们会谴责它是恐怖主义的暴力份子吗? 同样的天地会跟红花会呢? 不也是想暗杀满清皇帝来反清复明。在那样的时空背景下这样做是当然合理的。同样的孙文发动革命难道就没有杀人吗? 为何我们还要尊敬他呢? 王幸男是在那样的政治环境下,为了对抗蒋家才只好透过寄邮包炸弹的方式,而且他也在最严苛的绿岛监狱服刑十几年,不像国民党关汪希苓事关在一个附有客厅、浴室的豪华"监狱",连他的家人都主动跟着搬进去一起被关,你想这中间的待遇差别有多大? 不要随便的就给人贴上恐怖份子之类的标签,要这样的话蒋家跟国民党的一大堆所谓的党国大老早就该判死刑了。~FBI~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59 (UTC)[回复]

很明显,我不赞成以暴制暴,然而也没表示我就反对以暴制暴。在者我把“革命”用引号括号,就表示我虽没赞成,但也不会一昧认为王幸男的行为就是应该“丢到关湾集中营打到死”,或者kmt就是无罪。此外我想Kleistan君应该不用只注意这两句话“哪一个才是你的立场”吧!—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2日 (三) 06:23 (UTC)[回复]

恐怖攻击经常发生在不对称的对抗情势中,也就是说,当敌对双方的军事力量差距太大,弱势的一方在战场上毫无胜算时,便可能采用恐怖活动暗杀敌方首领、破坏敌方重要设施,或者随机性地制造杀伤事件,藉以打击敌方士气、造成心理上的恐慌,乃至引起敌方舆论反战。
恐怖活动有针对性的暗杀、绑架。也有随机性的破坏杀戮,譬如九一一事件劫机撞纽约世贸大楼、峇厘岛爆炸案等等。这种随机性的恐怖活动,因为没有特定对象,人人都可能受害,更容易造成心理层面的重大冲击。
荆轲是不是恐怖主义的暴力份子?是,他当然是,因为他企图使用暗杀手段除掉敌国的王;天地会和红花会是否实际执行过暗杀清朝皇帝的行动,恕我孤陋,并不曾听闻。如果有的话,那么他们当然可以算是恐怖组织;孙文和其同党反清,也采取了若干恐怖手段,但后来主要是成立组织性的武装部队,和清朝正面对干,已经算是战争行为了。
恐怖份子在究竟应该被称颂还是被谴责,是一个道德议题,也牵涉到复杂的群体/敌我认同。譬如九一一事件劫机撞毁纽约世贸大楼的恐怖份子,以及背后的主谋本拉登,对美国人来说自然是十恶不赦的暴徒。但在伊斯兰世界,他们却是很很多人心目中的英雄和烈士。
荆轲被称颂,因为后世对秦王的历史评价普遍来说并不好,算是坏人的角色,相对的想刺杀他的荆轲就被视为好人。同时荆轲本人刺秦完全是为了他的国家,而不是为个人的利益,因此后世多半较为同情荆轲;孙文被称颂,一方面因为满清政权末期确实很差,二方面他提出天下为公的政治主张,并身体力行,所以为人景仰。但换个立场,对清朝来说,孙文等人是坏得不得了的反贼,是“寇”。即便到了今天,说不定在若干满族人士的心目中,孙文仍然是可恶的恐怖份子,亦未可知。
王幸男寄炸弹邮包,炸断谢东闵一只手,炸伤李焕的手指,这是不是恐怖活动?是,当然是!王幸男是不是恐怖份子?寄炸弹邮包的王幸男当然是!
但王幸男是英雄,还是叛贼,对于站在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自然不同。将来的历史评价,也要看他的一生言行,以及台湾将来的政治发展才能定论。反对国民党政府的人自然可以说,王幸男对抗威权统治,是英雄。但对谢东闵的家人来说,王幸男则是暴徒。谢东闵是本省人,也非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刽子手。王幸男寄邮包给他,只因他是政府高官,伤他可造成党政要员的普遍恐慌心理。对谢东闵和他的家人来说,也许可以谅解王幸男,但无论如何恐怕很难把他视为正面人物。
如果我们赞成以暴制暴,那么王幸男和本拉登都不必被谴责。如果我们反对以暴制暴,则王幸男和本拉登皆应谴责。不赞成也不反对,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Kleistan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18:52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将王和本拉登相提并论,王幸男所针对的那三个人均是国民党政大员。但本拉登攻击的却是三千名平民,他们并没有加入布希的共和党,也没有赞成美国侵略中东。Kleistan君难道认为一句“恐怖活动”就可将他们的罪相提并论吗?本拉登至今仍未获得应有的惩罚,没错吧?王幸男因此被判无期徒刑而坐牢,也没错吧?如果单就他们的行为,或许都应被谴责(但也不能一味谴责而不论其对方的错),以如今他们所付出的待价,就很明显应该谴责本拉登。而如果以是否未其犯的罪赎罪,很明显的,同样未因此付出待价的国民党、本拉登都皆应谴责。—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18:24 (UTC)[回复]

台湾不是只有二二八事件受难者住的地方,况且针对二二八事件国家也针对那些人有所补偿也承认是不对的,我个人觉得历史是要拿来提醒不该再犯同样错误的,而不是拿来炒作的,真受不了每次吵到好像台湾其他人都不存在了,好像整个国家都对不起那些人,一直道歉一直赔偿,那我们一般老百姓谁来关心呢?。—一个小老百姓
蜻蜓君:1.我同意将王幸男和本拉登相提并论并不妥当——这样太抬举王幸男了。这一点我收回。
2.你说“本拉登攻击的却是三千名平民,他们并没有加入布希的共和党,也没有赞成美国侵略中东。”这话大有问题,你怎么知道这三千人里没有任何一个是共和党员(或投票给布希),且没有任何一个支持美国出兵中东?此其一;又,恐怖攻击之所以恐怖,就在于无差别的随机杀戮,管你支不支持美国政府的中东政策,只要你是美国人,就是本拉登攻击的对象。以是人人自危,社会恐慌,这就是恐怖攻击最恐怖的地方。
3.我不知道王幸男当初选择谢东闵、李焕和黄杰作为攻击目标,有什么特定的标准?我前面也说了,谢东闵并非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刽子手,攻击他干嘛?无论如何,王幸男寄炸弹邮包,是一种偷袭暗算的手段,让被害人在不知情、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伤害,并造成国民党高官人人自危的结果。这当然是恐怖活动。即便其规模不如本拉登远甚,依然是恐怖活动。正如抢劫五百元跟抢劫五千万,情节轻重不同,是为抢劫则一。
4.应该谴责的恶行、暴行,并不因为犯罪者个人是否付出代价而有所改变。譬如一个杀人犯,接受法律制裁被关了二十年后刑满出狱,他个人在法律上的责任固然已了,但是“杀人”这个行为并不因此就合理合法了,“杀人”这个行为仍然应该被谴责;王幸男个人在法律上的责任已了,所以恢复自由之身,并且可以担任国会议员,这都没有问题。但是他曾经做过的“恐怖活动”并不因此被合理化合法化。
5.国民党政府滥杀台湾人,制造白色恐怖,当然也应该谴责。该怎么让国民党付出代价,是一个很值得研究讨论的问题。(事实上不能说国民党完全未付出代价,谢东闵的一只胳臂就是一种代价,失去政权也是。但这些代价是否足以代偿其恶行,可以代偿多少?同时国民党对台湾的建设与贡献,可以抵掉多少罪过,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6.讨论事情一码归一码,王幸男是否曾从事恐怖活动、恐怖活动是否应该受到谴责,是一回事,跟国民党是否曾付出代价无关;同样的,国民党在历史上的罪行,也不会因为曾被王幸男挑战,或者失去政权,就有所不同。请不要老是在那里说,因为KMT如何如何,所以王幸男就不是恐怖份子不应该被谴责了。Kleistan (留言) 2008年1月13日 (日) 17:43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Kleistan君应该稍微修正自己的观念,整篇文章都是在批评王幸男搞“恐怖活动”,事情前因后果都加以忽略。他刺杀的原因经过和国民党的事后清算记载在这[1],基本上,除了1.你比较情绪化之外,4.5.我基本上同意,6.我回答过了,至于3.我仍然认为他并未针对台湾百姓,就已经与本拉登不同,2.你说“你怎么知道这三千人里没有任何一个是共和党员(或投票给布希),且没有任何一个支持美国出兵中东”,我并没有说“没有任何一个”,我当然不知道,难道您就知道?或本拉登就知道?那三千人有全部表示他们是共和党吗?还是表示他们支持美国出兵中东?任何事情都有前因才有后果,一开始如果最上面的留言,我也不会回复。这个讨论已经搞到变成在这里打泥巴战,变成Kleistan君一味要谴责王幸男。—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08:29 (UTC)[回复]

补充一点,如果一一要贴标签的话,那国民党以前做过的事要不要拿来清算?杨儒门算不算恐怖份子?蒋介石枪杀陶成章呢?还是要一一到他们的讨论页去骂?而且国民党事后对其的迫使呢?单单只谴责他的行为,也太不公平了,如果Kleistan君仍一昧只要谴责,我也不愿回应,自己多看书吧!—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08:41 (UTC)[回复]
1.你明明白白说,被本拉登攻击的三千人“他们并没有加入布希的共和党,也没有赞成美国侵略中东。”这是一句断言,表示你认定这三千人都不是共和党员,也都没有赞成侵略中东。
2.你一直没有搞懂我在说什么。我的重点是,恐怖活动归恐怖活动,该不该谴责是另外一回事。恐怖份子一定会被谴责吗?不一定!前面我举荆轲的例子,他就是一个被称颂为英雄的恐怖份子。你问我杨儒门算不算恐怖份子?当然算!不然你以为他被关假的啊。他就是因为采取了恐怖手段,造成社会恐慌,所以被判有罪入狱服刑。但社会评价这个人,大多数肯定他的动机是良善的,说他是良心犯。他正是一个被称颂的恐怖份子。
3.王幸男用邮包炸弹攻击别人,这是恐怖活动;至于他的行动该不该被谴责,那是道德议题,也会因评论者的立场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你可以说他跟杨儒门一样是良心犯,OK,没问题,我绝对尊重。但王幸男曾从事过恐怖活动确然无疑。正如同我尊敬杨儒门的诉求,但他曾经从事过恐怖活动这件事同样确然无疑,不会因为人们肯定或否定他而有所改变。
4.王幸男寄炸弹这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我很清楚,我也从来不曾说,我们只要谴责王幸男一个人而不去谴责国民党。如果有人说国民党统治台湾期间没有犯过任何罪行,我一样会出来纠正。
5.请保持风度。Kleistan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11:33 (UTC)[回复]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编辑]

  •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引起争议的在于这一项:“刑事责任不适用刑法追诉权时效消灭之规定,即便被告死亡,该条例所为之诉追、审判程序不因而停止,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这违反了刑法最基本的精神,小学生都知道这样搞实在很瞎。王幸男的重点是,二二八刑事犯就算死了,法律对他的追诉和审判也将继续,死人既然无法从棺材里爬出来答辩、受刑、赔偿,那就由亲属“续行”。引起争议之后,王幸男还敢大言不惭地说这是要让家属有答辩的机会,家属并非当事人,有些三等亲当时可能都还没出生哩,有什么好答辩的呢?譬如五十年后去问王幸男的孙子辈:“当年你阿公是怎么做炸弹邮包的?”王家子孙就一定清楚详情吗?又除了答辩之外,受刑和赔偿是否也算在“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呢?这才是草案让社会普遍无法苟同的重点!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5日 (三) 15:36 (UTC)[回复]
●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追憩凶手是有所谓的追诉期,如果凶手死亡,也不再在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和意义请参考[2]
● 但是,在一些国家机器的犯罪当中(如南京大屠杀、纳粹集中营),追诉期和死亡中止是无意义的。举例来说,当年希特勒任独裁者所犯的恶行,在他还活者时,因为他独裁掌握国家,所以国家法律无法对他追诉。只有等他死后才有可能对他追诉。如果对独裁者有追诉期和死亡中止追诉,那独裁者只要确保自己在死前能掌权,那死后独裁者所犯的滥杀、贪污等罪就都不用追究!这并不合理。
● 因此,“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对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追诉做了以下订定:
1.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查缉无追诉期
2.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查缉并不因凶手死亡而中止
3.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查缉,如凶手已死亡,凶手的三等亲有权力帮凶手辩护(意即,有权力帮凶手委任辩护律师,而不是三等亲要被当成罪犯一样在法庭上辩护)。在台湾刑法第27条中[3],也有类似“三等亲得独立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的描述。
● 以反方向来看,如果今天这不是二二八追究特别条例,而是南京大屠杀追究特别条例,你还会反对查缉南京大屠杀凶手有追诉期和死亡中止追诉吗?
● —Burningtyger 烧老虎 2007年12月6日 (四) 05:11 (UTC)[回复]
  • 好极了,我迫不及待看到王幸男或者泛绿阵营提出:
1.“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
2.“日治时期强制征用台籍慰安妇责任追究特别条例”
3.“日治时期强制征用台籍日本兵责任追究特别条例”

对了对了,感谢你的提醒,还有

4.“南京大屠杀追究特别条例”也不能忘记

……ETC. 同样的,这些条例查缉无追诉期、不因凶手死亡而中止,如凶手已死亡,凶手的三等亲有权力帮凶手辩护。首先我们应该第一个追诉元凶首恶昭和天皇,而身为一等亲的现任平成天皇,有权力帮他老爸辩护。

●关于南京大屠杀的究责问题,我的回答是:一、我认为应该无限期究责,对象是日本政府,我们须要求日本政府向中国人道歉,并且对受难者和家属提出赔偿。但我并不认为有必要对个别的人物进行追究;二、我认为台湾人和台湾的政府尤其应该对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罪行加以追究,不管是南京大屠杀还是他们在台湾犯下的罪行,我们应坚定地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这事情没有期限,要追究到日本政府认错道歉乃至赔偿为止。

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6日 (四) 13:49 (UTC)[回复]

不要期待一个立委或一个政党帮你做全部的事。在民主社会,如果你认为这些法案有必要,请你号召连署,写信给你投票区的立委,或你个人欣赏的立委,请他们提出你认为重要的法案,并监督是那些立委反对那些法案的通过。—Burningtyger 烧老虎 2007年12月6日 (四) 14:07 (UTC)[回复]
民进党追打二二八,说穿了不过就是这样符合他们的政治利益,而非真的追求什么历史的公道与正义。对若干深绿者来说,日本更是心灵上的祖国,仰慕都来不及,更别说追究了;我之前的写法,意在反讽,也只是要凸显这一点。嘴巴上高喊追求历史公道,却只是选择性的追究,乃至于用不义的方法遂行“正义”,这是今日绿色执政受到社会质疑与争议所在。因此关于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或者转型正义的重要,并不是政治人物真心关注的问题,只是在他们需要的时候,拿来妆点罢了。
当然政治人物自己也会去计算,做过头的时候引起反感反而会有损其利益,他们自己就会收敛。君不见王幸男这个案子,行政院和党内其他同志就不支持,如果这个法案真的这么重要,道理上真这么站得住脚,大家干嘛缩手?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6日 (四) 17:14 (UTC)[回复]
我只在乎法案的合理性,我不在乎提案人是以什么政治利益提出。譬如说,我支持禁烟,我不会因为纳粹希特勒也推广禁烟而反对禁烟。本讨论旨在分析王幸男所提出的法案,以供书写条目。对于上述‘若干深绿者来说,日本更是心灵上的祖国’、‘嘴巴上高喊追求历史公道,却只是选择性的追究,乃至于用不义的方法遂行“正义”’等言论无资料来源,也与本条目无关,恕不回应。—Burningtyger 烧老虎 2007年12月6日 (四) 18:35 (UTC)[回复]
1.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盯着一点看,难免有见树不见林的危险。
2.你所谓无资料来源的两句话,其实是资料来源太多,难烦备载,大家心知肚明。譬如民进党宣称要讨历史的公道,但从来只追究二二八,而不追究日本的罪行,这就是我所谓选择性的追究。但这些不谈也罢。
3.刑法二十七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独立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指的是为活的被告选任辩护人,被告死了,这条当然不成立。
4.关于阁下提供追诉期的根据和意义,主要四点,其实也是针对还活着的犯罪者而讨论的。至于为什么不追溯死人,因为刑法之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犯罪者死了其刑责自然消灭。请问刑法能惩罚希特勒什么?鞭尸吗?锉骨扬灰吗?后世会给予希特勒历史评价、道德评价,但刑法惩罚不了他。鞭尸了他也没有感觉,不成其为惩罚。
5.王幸男提出的草案是:“即便被告死亡……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请注意是具有强制力的“应命”而非“得命”。这条文赋予家属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6.你问我“以反方向来看,如果今天这不是二二八追究特别条例,而是南京大屠杀追究特别条例,你还会反对查缉南京大屠杀凶手有追诉期和死亡中止追诉吗?”我已经在前面详尽地回答了。请问你,以反方向看,你支持查缉南京大屠杀凶手无追诉期且不因凶手死亡而中止吗?你支持即便南京大屠杀凶手死亡,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吗?如果你的答案为“是”,请告诉我,我们是否应追究昭和天皇,并要求他的儿子平成天皇续行程序?
7.历史事件有当时独特的背景与氛围,应该用历史的高度加以关照。我说南京大屠杀事件不追究个别人物,而只针对日本政府追究,也是此理。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6日 (四) 19:44 (UTC)[回复]
  • 说到头,追究死人这件事是荒谬而不可行的。

一、如果“即便被告死亡……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是如烧老虎君的解释:“凶手的三等亲有权力帮凶手辩护(意即,有权力帮凶手委任辩护律师,而不是三等亲要被当成罪犯一样在法庭上辩护)”,也就是说凶手的三等亲有权利,但并非义务续行程序,那么三等亲可以选择不委任律师,也不出庭应讯。想当然尔,凶手的家属自然不会笨到努力去行使这个“权利”,让自己的亲人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庭要怎么开,凶手要怎么追究?最后还不是追究不了任何人。

二、如果“即便被告死亡……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之“应命”表示一种义务而非权力,家属必须委任律师,乃至出庭应讯,也有问题。二二八是六十年前的事情,倘若有一位凶手已经死亡,他在世的亲人只有一位今年二十岁的孙女,当年二二八的时候,这个小姐的父母都可能还未出生,她如何帮爷爷应讯?她的证词能具有效力吗?检方应该就她的证词来攻防吗,法官应依她的证词来裁判吗?

三、好吧,就算案子审了,法官定罪了,惩罚如何及于死人?死人所犯的罪不是不应追究,而是无法追究。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03:58 (UTC)[回复]

● 对任何一个法案,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可能有其背后的政治目地。举个假设例子,推行“机车乘客强制戴安全帽”的法案,支持者可能是因安全帽厂商的贿赂才支持,而不是因为在乎机车乘客的安全。而反对者也可能是受医师公会的游说,不想因受伤者减少而减低收入才反对,而不是因为在乎人民有自由选择适当安全措施的权力才反对。因此,对一个法案,讨论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动机是无意义的,应只讨论法案本身的合理性。
● 一个刑事案件的追缉,不外乎是两个理由:1.将凶手逮捕,使其不能再犯案。2.使受害者能得到慰藉,认为正义得到伸张。但是,因为人力有限,所有才以(1)订定追诉期和死亡不起诉,因为凶手死亡或已数十年未再犯,就无再次犯案的可能,也就无再追缉的意义。
● 但是如我前面发言所提,对某些国家独裁者的重大案件,如纳粹集中营等,因为不可能在凶手还在世时追缉,所以必须提出无追诉期,无死亡不起诉限制,才能使受害者能得到慰藉,正义得到伸张。
● 因此,无追诉期案件的考量有二:1‧不可能在凶手在世时追缉,2‧受害者还在世,才有所谓的“使受害者能得到慰藉”。举例来说,追诉秦国将军白起杀害赵国俘虏四十万人是无意义的,因加害人和受害人皆不在人世,所以白起的功过才只留历史学家评论。
● 但是,二二八、白色恐怖、或慰安妇事件,虽然凶手已过世,但是受害者还健在。因此,受害者会希望法庭能将已死去的凶手定罪,使其正义得到伸张。所以现在才还有慰安妇上日本法庭控诉的活动。而南京大屠杀事件,已由远东军事法庭判定并处决战犯。如果受害者还健在,但认为其正义还未得到伸张,我也支持受害者去继续申诉。
●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中对于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是“应命”还是“得命”,这是细节,也是为什么此法案还只是草案,必须经过立院三审,并将用词更改为更精确才能通过实行。不过全法案中,并未对三亲如不续行程序有任何的强制戓惩处条款,所以续行程序应是“权力”,不是“义务”。也就是,三亲有不帮原凶手续行程序的权力。而“续行程序”如我上述所言,并不是由三等亲被当犯人在庭上辩护作证,而是有帮原死去凶手选任辩护律师的权力。当然,如三等亲自愿放弃权力,那就由庭上帮死去凶手指派律师。
● 请见此:“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全草案
最后总结:追诉二二八和白色恐怖事件已死亡的原凶,将其在法庭上定罪,是为了使还在世的受害者能得到慰藉,认为正义得到伸张,也是此草案的重心。
● —Burningtyger 烧老虎 2007年12月8日 (六) 03:55 (UTC)[回复]
●感谢你细心的回答,以及提供的连结资料。
●我同意真相必须追究,凶手必须谴责,但凶手一旦已经走入历史,也只能留待历史论其功过。毕竟已死的凶手不能再犯案,刑法的惩罚也无法及于凶手。
●更何况我们别忘了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嫌疑犯在被定罪之前,应视为无罪。二二八加害者就算在世,法庭论罪以前也不能以罪犯视之,遑论已死的嫌疑人。已死亡的嫌疑人既然无法答辩,由家属代其出庭答辩等等也不具有可资裁判的效力,因此想追究已死的嫌疑人,实在是有现实上的限制。
●二二八既然是系统犯罪、集体犯罪,对于受害者在金钱上的补偿,便以政府出面给予赔偿金可也,目前我们也正是这样做;受害者名誉上的补偿,也有官方的平反伸张,乃至于建碑纪念。如果受害者或后人觉得做得还不够,我们仍可努力向政府争取,如此受害者已然得到慰藉,正义已然获得伸张。如果非要惩罚加害者才能慰藉受害者、伸张正义,很遗憾加害者已死亡,无法加以惩罚,我们能做的是用历史的评价,去指责、唾骂加害者,也许能够稍稍弥补一些。
●此外对于“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的认识,恕我还是无法同意你的看法。此番社会最感争议之点,正是在你说的“细节”之处,我们必须加以正视。
●你说:“续行程序应是‘权力’,不是‘义务’……并不是由三等亲被当犯人在庭上辩护作证,而是有帮原死去凶手选任辩护律师的权力。”也许这是你对该草案的认知,乃至于期待,个人予以尊重。但是王幸男等人提出的草案却不是这样的意思。请见该草案第四条说明五:“再者,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时被告死亡,无法行使其诉讼上之权利,如:听审权、辩护权、到场权、声请调查证据权、对质权、诘问权及救济权。也无法履行诉讼上之义务,如:忍受义务、到场义务、对质义务。对于依本条例所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如被告死亡者,实有必要由其配偶、直系或旁系三等亲内承受诉讼并代为前述诉讼法之权利与义务,方足以保障本条例被告宪法所赋务之诉讼权。’”
请留意文中提到:
1.“实有必要”由三等亲内“承受诉讼并代为前述诉讼法之权利与义务”。
2.前述义务包括“忍受义务、到场义务、对质义务”,也就是出庭应讯受审了。
草案明明白白说三等亲内不仅仅只有“权利”,也有“义务”必须“续行程序”、“承受诉讼”。舆论质疑这条草案有“株连”之意,并非曲解诬陷。
几点意见,还请详察。
1.如果只是权利的话,假设今天某A被认为是独裁者杀了很多人,但实际上A是个魁儡,而A的子孙却因为A没有把遗产留给他而坏恨在心,选择不替A承受诉讼等等,那么A的名誉不是就无法被洗刷,而A的诉讼权谁来保障呢? 所以才必须要将其订为义务才行。
2.后代的义务是可以去法庭上辩解、要求调查对其有利的证据、对质等等,并不是说要由后代来代替受刑之类,这有何不好呢? 何来株连之说? 难道是被害妄想症发作吗? ~FBI~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59 (UTC)[回复]
  • 另外回应前面Kleistan所说,子孙不了解实情,怎么替去世的长辈辩护? 这里的辩护又不是说真的就是自己一个人代替律师来打官司。应讯也是,他不知道的事情可以查史料,要求法院调查对他有利的证据等等,如果子孙没有承受诉讼的义务或权利的话,试问他要如何替长辈开脱名誉呢? 再者,南京大屠杀的事也是一样,可是这是国际间的事情,一来你定了条例又怎样? 你家的法律能管到国外去吗? 二来,被杀的是南京的中国人,台湾人那时还是受日本统治,所以跟台湾有什么关系? 要提起诉讼要日本道歉也是中国应该向海牙的国际法庭提出的,台湾有什么权利代替中国去告日本? 难道中国是台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吗? 另外,日本统治台湾是因为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的日本的关系,又不是日本片面的侵略并占领台湾,日本要道歉什么? 当然慰安妇的问题日本应该道歉,但是不能随便牵扯到其他事情上。不然日本镇压台湾抗日事件要道歉的话,余清芳、莫那鲁到、罗福星等人的后人是不是也应该为了他祖先当时杀了日本人的事情道歉? ~FBI~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59 (UTC)[回复]


  • 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讨论,请仔细浏览前面的对话,我只是被动地回应提问,并非主动提出。两案并行讨论是一个类比,请查照。
“又不是日本片面侵略并占领台湾”,听说过乙未抗日吧,从基隆打到台南,一万四千个台湾人因为不愿受日本统治而战死,你说的余清方、莫那鲁道等人,在日本始政之后持续反抗日本统治,二十年间牺牲无数台湾人,你也视而不见吗。
慰安妇、台籍日本兵,跟二二八同样是发生在台湾的事件,同样是台湾人遭受不公不义的迫害,同样至今都还有当事人在世,自然应该等量齐观。何况二二八受难者多少获得赔偿,慰安妇和台籍日本兵却没有。如果我们对二二八采取“无限期追诉,嫌犯死亡则由三等亲内续行程序”的态度,对慰安妇和台籍日本兵的加害者也应该采取一样的态度。
你提到关于子孙出庭应讯的事,“他不知道的事情可以查史料,要求法院调查对他有利的证据等等”。请看苏建和案延宕至今一直无法解决,因为案发现场遭到破坏,正反两面的证据都非常贫乏薄弱,无论判有罪或无罪,都难使社会信服。这还是三位嫌犯都在世,可以出庭陈述的情况,都扯不清楚,何况二二八年代久远,当时现场根本无从重建、证据悉数湮灭了。子孙说的话可以当成证言吗?“史料”云云,可以当成法院裁判的证据吗?
“如果子孙没有承受诉讼的义务或权利的话,试问他要如何替长辈开脱名誉呢?”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孙一定要替长辈开脱名誉,正所谓各人造业各人担。其次请不要忘记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嫌犯应视为清白。阁下这样说,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某些人有罪了,这样如何公正地进行审判?
请你仔细研读过“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并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再来发言。该草案明确提出,“实有必要由三等亲内承受诉讼并代为前述诉讼法之权利与义务”。义务包括“忍受义务、到场义务、对质义务”,忍受义务系指“拘提、羁押、逮捕、勘验身体、采集体液”,到场义务系指“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得命拘提”且“被告不到场不得审判”,对质义务系指“被告有义务和共同被告与证人对质”,可不是你说的只需要委任律师、请求法庭调查有利证据那么简单。对于不曾犯罪的亲人子孙加以逮捕、羁押、拘提,要求对质,这符合公平正义吗?
对于没有仔细研读该草案内容、理解法律基本常识,只凭自己的想像随意解释的发言,请恕我不再回应。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19日 (三) 04:20 (UTC)[回复]
  • 追诉二二八和白色恐怖事件已死亡的原凶,将其在法庭上定罪,原凶早死了法庭还定罪个屁啊!难道从坟里拖出来到法庭定罪?倒不如你去当阎王爷到地府去定他罪吧,无知荒唐至极。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12:36 (UTC)[回复]

用邮包炸弹暴力攻击[编辑]

王幸男用邮包炸弹暴力攻击,还被合理化是英雄,太不可思议的荒谬论调!这就好比2010年4月莫斯科地铁,两个女人身怀炸弹进入地铁车内,各自引爆炸弹,炸死那么多人一样。全世界都谴责这种暴力,所以王幸男也用炸弹暴力攻击别人,也是暴力份子,被谴责,不是所谓英雄,若是这种行为被合理化,将来如果还有人有样学样,也同样用这种方式对待王幸男,这也能说是英雄吗?暴力就是暴力!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06:50 (UTC)[回复]

分类?[编辑]

禁止杀狗、吃狗肉不等于进步、文明[编辑]

台湾连人权都快没有了还通过什么动保法啊?!不管国冥党、民烬党,呆丸的立法委员全都是崇洋媚外的三鬼子!42.70.195.54留言2012年12月23日 (日) 06:5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