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陈嘉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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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户因个人或工作原因而与本条目有所关连,相关的方针指引可以参考利益冲突、自传、中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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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本人,可以麻烦管理者删除页面吗?
[编辑]这不是我自己建立的维基百科,已经造成我的困扰。 可以麻烦(管理者/建立页面者),进行删除动作吗? 帮别人建立维基百科,应该问问当事人吧?这样很尴尬耶
被驳回的理由,以及本人的回应
[编辑]本人于维基百科提出删除的诉求,但首先被以下的理由驳回 1. 在维基百科上没有不被刊登的自由 2. 只要上过新闻就是公众人物 3. 维基百科不承认‘被遗忘权’。 4. 当事人本人的撰写,对维基百科而言不是客观资料。
参考连结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Ou-NBZ1f8fS0FITUozZnpidDQ/view?usp=sharing
本人回应如下:
1. 维基百科的游戏规则予以尊重
2. 但请同时维护基本人权,当事人觉得资料有错误或造成困扰,衡量公众利益之后,若无害,应以当事人为主。
3. 如何界定公益与私利,谁是公众人物?应有精确的判断方式。
4. 平凡老百姓,竟然没有不被刊登的自由,实在无法理解。而且当资料错误且造成困扰,竟得透过第三方媒体刊登才能获得协助,未免离奇。
5. 综合以上经验,我认为维基百科死守教条,像极了官僚体系。且毫无应变能力,几乎等同制度杀人。
外加情绪回应:
‘疑惑太大了,我本来就不是个大人物,所以假使没有任何第三者帮我更新近况,我就一直停留在这些被维基百科认定的资料上耶。 四十年后也是如此耶~~
更何况,我根本不想被认识,也不想被维基百科认识啊~ 却被迫停留在这个时空中, 这才是不道德吧!
我都快吐了 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15:57 (UTC)chiaweistudio’
进阶资料:本人应欲将请求删除的流程公布,而遭警告的内容如下,以昭公信
提出存废的讨论存档
[编辑](×)删除理据:见Talk:陈嘉𬀩。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tang 2015年8月27日 (四) 03:18 (UTC)
- @Chiaweistudio:自称是陈嘉𬀩本人,请求删除本页面。--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ping我看不到)(留言) 2015年9月1日 (二) 13:17 (UTC)
- (○)保留,我没有看到任何删除理据。此外1,谁能证明Chiaweistudio就是陈嘉𬀩?2,攥写百科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提关注度,但很遗憾[1]来源是有的。而且新闻稿都已经发表了,百科发表出来都是现有咨询,何来困扰。如果有困扰,WP:CRD解决。--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5日 (六) 15:47 (UTC)--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5日 (六) 15:47 (UTC)Bluedeck 阿里君♥苏宁酱 2015年9月4日 (五) 03:22 (UTC)
(×)删除 1.我自然可以提供各种资讯给维基百科证明是我本人 2.奇怪是,你不是本人,如何论定困扰来自于何处?我有没有困扰,你又如何得知? 3.我们真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个资要不要刊登在维基百科吗?这太没有道理了吧! 4. 不删除的话,请持续保留此篇论战(我也会发表在自己的部落格),展示维基百科如何无孔不入,谢谢。也请保留以上各种言论,表明如何谬论,谢谢。
- (○)保留 对,任何人都不能拒绝自己的已公开资料不被报导;若不想成为公众人物,当初不要接受访问好了。请勿进行破坏行为[2]--Nivekin※请留言 2015年9月9日 (三) 04:27 (UTC)
- (○)保留,在维基百科上,你没有被遗忘的权利。--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9日 (三) 08:22 (UTC)
(×)删除 1. 所以只要露出新闻就是公众人物? 谁来定义这个?有普遍根据? 2. 接不接受访问,是我和记者之间的事。这和维基百科有什么关系?我允许我被刊登在讲义周刊,不代表我允许被刊登在维基百科。 3. 我没有破坏。是你们在破坏我。
- 哪条法律“不允许你被刊登在维基百科”?我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一个公众人物10年前在广场上故意裸体,被我们拍到了,上传到commons:了,10年后他就不能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删除,因为是在公共场合拍到的照片。维基百科和欧盟对着干,不承认被遗忘权,“只要露出新闻”就别想消失。--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10日 (四) 23:54 (UTC)
(×)删除 那么,我为什么不能在以我为名的维基百科中,述说‘我于2015年提出删除我的维基百科内容,不被认可’? 这是真实发生,而且我提供了参考页面。怎么了吗?连事实都不能述说? 2015/09/11 由-Antigng 删除了我的编辑
谢谢你,提醒我,我拥有普遍认定的被遗忘权(欧盟的法律),只是维基百科对着干。 所以谁在做坏事,很明显了。
本人被维基百科警告停权,内容存档
[编辑] 这是对您的最后警告。
如果您再次破坏维基百科,阁下将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4Li 2015年9月11日 (五) 01:06 (UTC)
我破坏了什么?请举例
Chiaweistudio(留言)
我撰写自己在维基百科请求删除的事件始末 破坏了什么? 这么不能明说?这也算是是自由的平台吗?
Chiaweistudio(留言)
- 上面的警告旨在避免持续编辑战。至于为何拒绝阁下的删除请求,请再仔细阅读条目的存废讨论,谢谢您--4Li 2015年9月11日 (五) 03:08 (UTC)
条文早看过了。 你还是没回答我,为什么我不能撰写我向维基百科提出删除的事件始末,我都留有讨论内容与截图。这是我发生的事,又是以我为名的百科页面,我为什么不能写这个内容?怎么了吗?破坏你们什么? Chiaweistudio(留言)
- OK,WP:V WP:OR WP:INDEPENDENT WP:RS 要求撰写维基百科要使用独立(条目主题和来源不得有利益冲突)可靠(1、来源谁写的?是否为专业人士?2、发表在什么地方?有没有有效的审核机制?)的第二手(相关信息不能是第一次发表)来源,且所有内容必须可供查证(独立可靠第二手来源中没写的,你也不能写)。--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04:08 (UTC)
1.可以详述我造成谁的利益冲突吗? 2.我写我自已,这不是专业人士?你们还灌了专业录音师的头衔给我呢! 3.发表在什么地方?就你们维基百科的讨论串啊 4.我就是我自已的第一手,你有问题吗? 5.参考资料就你们自己的发言啊,有什么问题?
所以我到底为什么不能撰写我提出删除的事件在以我为名的页面上?真实发生,有参考依据,而且对本人具人生重要性事件,为什么不能写?
Chiaweistudio(留言)
“我写我自已,这不是专业人士?”,当然不是。“具人生重要性事件”是要第三方评判的。有些不知名的小人物认为自己很重要,有些知名人士生活却十分低调。“我就是我自已的第一手”,说的没错;“参考资料就你们自己的发言啊,有什么问题?”第一手来源就是问题,维基百科不依赖第一手来源。“真实发生,有参考依据”的事情未必都要写,我今天编辑了100多次,难道也要写入维基百科吗?又不是个人blog。所以只有第三方媒体报道了才能写。--Antigng(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04:52 (UTC)
很好,第三方媒体。呵呵。 谢谢指教啰。
我就是莫名其妙被撰写的小人物,还不能据理力争。然后,第一项和谁发生利益冲突,您还没解释。
喔,还有你们不认识我,竟然可以是决定我的资料之专业人士?
我的学经历要不要帮我求证一下?
新闻记者写的,你们就信?
没有“杰”德创意影音,这家公司,您们知道吗?根本不是这个名字。专业人士那么不靠谱。所以又要有第三方媒体的第二手新闻稿,你们才能更正啊?
太可爱 Chiaweistudio(留言)
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05:55 (UTC)
您好,感谢您参与编辑维基百科。关于上述条目,我希望您在再次编辑前阅读有关维基百科上有关自传的方针。简而言之,“我们强烈不鼓励你在维基百科中撰写自传”(引用该方针)。原因有几个,包括之前User:Antigng提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无法查证等问题。例如政治人物可以透过自己(或雇用助手)编辑在维基百科上的条目来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相信您也会感到不妥。
另外,留意到您这几天加入的内容,如果您能客观评论,假如这是第三者的传记,相信您也会同意这些内容并不适合写进维基百科。明白您希望此条目能被删除,您也为此感到困扰,尽管我不能代表任何人或维基百科,对此我感到十分遗憾。您不是第一个人希望自传能被删除(见[3]、en:Wikipedia:Articles for deletion/Angela Beesley (3rd nomination)等等),惟最后很多依然被保留。您亦提及到被遗忘权的问题,对此维基百科的创始人吉米·威尔士表示被遗忘权是“非常不道德(deeply immoral)”(见[4])。
我相信您也会尊重维基百科编辑者(包括您在内)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这是维基百科能成长到如此规模的基石。维基百科也有自己的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根据相关讨论的结果,此条目被保留。我认为维基百科不为特定的个人服务,所以在此我只能请您尊重社群的决定。在保留之后,如同其他条目一样,我们在看到有任何破坏的时候也会及时回退,也有删除指定修订版本的机制,能删除人身攻击和非空开的私人信息等资料。您也能在讨论页留下对条目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能以平常心对待此条目。
题外话,在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中有关您进行破坏的提报,我相信您并不带恶意,极其量只是在感到困扰的时候意气用事了,因此我不会进行封禁。不过希望您能明白在条目加入“此页面曾于2015年8月27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保留。”作为传记内容并不恰当。而条目则暂时半保护一星期,希望您能冷静一下。--Lakokat 2015年9月11日 (五) 14:30 (UTC)
我的疑惑太大了,
我本来就不是个大人物,所以假使没有任何第三者帮我更新近况,我就一直停留在这些被维基百科认定的资料上耶。 四十年后也是如此耶~~
更何况,我根本不想被认识,也不想被维基百科认识啊~ 却被迫停留在这个时空中, 这才是不道德吧!
我都快吐了 Chiaweistudio(留言) 2015年9月11日 (五) 15:57 (UTC)chiawei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