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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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事务办公室
Gabinete para os Assuntos do Direito Internacional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主任高德志(译名)
副主任白迪诗(译名)
部门资讯
成立年份1989年
所属部门行政法务司
总部 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17楼
联络资讯
网站www.gadi.gov.mo

国际法事务办公室({{Lang|pt|Gabinete para os Assuntos do Direito Internacional}],缩写:GADI),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个已撤销的政府部门,负责国际法文书的磋商、签订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术辅助;同时亦辅助有关国际及区际法律和司法协助的准备工作。办公室向行政法务司负责,由一名主任领导及两名副主任辅助。

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于1989年10月4日成立,当时名为法律现代化办公室(葡文:Gabinete para a Modernização Legislativa)。1991年2月11日,更名为立法事务办公室(葡文:Gabinete para os Assuntos Legislativos)。2001年6月12日,再更名为国际法事务办公室。

2011年1月1日,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2010号行政法规,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与法律改革办公室合并成为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负责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统筹立法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检讨并草拟重大法典及主要法律制度,以及进行国际法事务方面的工作。

组织法例[编辑]

  • 第114/GM/89号批示(1989年10月4日《澳门政府公报》)

设立名为法律改革办公室之策划部门,简称GML。

  • 第98/GM/90号批示(1990年8月20日《澳门政府公报》)

修订一九八九年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第4及5条(法律改革办公室)。

  • 第28/GM/91号批示(1991年2月11日《澳门政府公报》)

修订一九八九年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第1至第3条(法律改革办公室易名为立法事务办公室)。

  • 第29/93/M号法令(1993年6月21日《澳门政府公报》)

撤销数个委员会。

  • 第81/GM/95号批示(1995年12月18日《澳门政府公报》)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第2条及第3条(设立法律改革办公室,其名称后改为立法事务办公室)。

  • 第6/1999号行政法规(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 第63/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2000年5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第10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2001年6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条文。

  • 第25/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10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第14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2002年6月2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延长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

  • 第1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2004年7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延长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

  • 第30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2006年10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职责[编辑]

  • 在国际法文书的磋商、签订及于澳门特别 行政区适用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术辅助,尤其是在下列方面:
  •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承担义务的程序提供法律技术辅助;
  • 国际组织发出且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规定、提议或指令的收集和研究,并就将之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内的工作作跟进,以及协助澳门特别行 政区有权限机关制定法案的草案;
  •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促进或确保其出席在法务领域内有关多边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重要事务及会议作准备工作;
  • 在参与上段所指的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务上,准备辅助资料;
  • 促进、编制或统筹编制报告书,回答国际组织的问卷或回复其要求提供有关法务范畴的其他资料,但以不影响其他机关的权限及与之互相协调为前提;
  • 对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文书的公布作跟进;
  • 向公共行政实体和部门提供有关国际法事宜的法律咨询;
  • 协调在国际法范畴内须开展的涉及多个领域的活动,尤其是在推广和公开咨询 方面。
  • 辅助有关国际及区际法律和司法协助的准备工作;
  •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所订立的法律协助协定的执行作协调,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欧洲联盟的法律协助协定;
  • 协助法例及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的数据库的设立;
  • 促进国际法及比较法文献中心的设立;
  • 协助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工作;
  •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部门配合,在法律草拟方面提供辅助,以及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