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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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小姐为在香港轰动一时的桃色骗案,钱志明于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扮演扯皮条、电影编导及富家公子等多种身份,以优厚片约、房车及金钱等利诱女艺人发生性行为,多名女艺人被偷拍裸照及遭到勒索,有受害人不甘受骗,于1990年8月13日报警,事件揭发后震惊全香港。
案件于1991年开审时,法庭为了保护受害人身份,颁令传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资料,香港传媒于是以A、B、C、D、E、X小姐称呼6名女证人,此案件因而得名。最终钱志明被控告11项罪名,包括偷窃、勒索、诈骗、恐吓及诱使他人发生性行为,被判处入狱47个月。宣判前,他自称曾经与50至70名女艺人发生性行为,当中约一半为选美参赛者。
开审
[编辑]1991年7月22日,案件于湾仔区域法院开审,被告钱志明在案件前已经有4宗前科,包括恐吓勒索、偷窃、藏械、刑事毁坏及打架罪,他否认11项控罪。
期间,法庭内出现大批市民列席,希望中睹案中女艺人的身份。前亚洲电视女艺人区凯铃入座后,被揭发暗中录音,结果被主审女法官陈素娴即时判处藐视法庭罪成,下令扣押于法庭羁留室1小时及充公录音带。
受害女艺人反应各异,部分戴上墨镜、压低嗓子、披上头巾,需要使用屏风遮面,惟她们的身份呼之欲出。其中一名半红不黑的亚洲电视女艺人公开以性感姿态,接受香港传媒访问,传媒随后以隐晦手法报道她在案件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钱志明分别扮演“Philip Yip”、“Sam Yip”、“叶先生”、“韩先生”及“Chris Chin”等身份,设局引诱女艺人上当。
A小姐
[编辑]在各证人中,A小姐身份较为人熟知,案件期间曾接受多份报章采访。据她供词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园、参加丽的电视艺员训练班而成为艺员、曾开设时装店。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称为“Sam Yip”(叶先生)的神秘男子电话,声称可为她介绍性交易,她声称过往从未以性赚取酬劳,但当时有感时装生意一般,星运平平,当晚便在启德机场附近的酒店,与一名自称为“Chris Chin”(钱先生)的男子接洽,并于旺角一间廉价酒店发生关系。
钱先生事后说会给她10万元,记下她的银行户口,但她回家时发现银包内有800元不翼而飞,又想到“钱先生”选择平价酒店,怀疑自己受骗。数日后,“叶先生”致电给她,说她当晚上床情况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钱,往后亦多借钱给“叶先生”。
1989年3月,“叶先生”再次来电,指“钱先生”有收藏裸照习惯,要求A小姐再拍一辑裸照,A小姐于是与“钱先生”在湾仔另一间廉价酒店发生性行为,被拍下两张裸照。往后“叶先生”又说,“钱先生”周转不灵,要求A小姐支付14万元,并说“钱先生”过去曾参与一宗重大案件,拥有很多随从。“叶先生”此后亦安排她在不同场合“陪老板”。A小姐说,自己因一时贪念而被人勒索,与兄长因金钱问题起争执,曾萌生自杀之念。
当时辩方大律师艾勤贤质疑,A小姐接了一个陌生人电话后,以极短时间决定以及进行性交易,反映“叶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条客”,并指她实际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质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个类似麦当娜的坏女孩形象。
A小姐否认,她说自己只是怕事才没有报警,又曾听过娱乐圈可透过性服务赚取巨款,信以为真,结果被骗;这宗案件亦无助她的星运,出庭只是为了说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间,犯人栏的钱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编辑]A小姐作供后,紧接由B小姐作供。她1980年参加一个选美比赛而晋身娱乐圈,1990年7月在家中接获一名自称Patrick Yip(叶先生)的男子电话,对方说会介绍一名老板的儿子给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万元肉金。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对方说在娱乐圈中,如没有私家车及物业,会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与一名自称姓韩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间时钟酒店进行性行为。
期间,“韩先生”曾开出空头支票,诈称可提供10万元现金、房车、200万元单位、附属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间B小姐虽然反抗,但“韩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兴!”
“叶先生”之后向B小姐说,是“韩先生”串谋欺骗她,并向她骂以粗言秽语。自此B小姐再没有与“叶先生”联络。 “字母小姐案”的审讯,吸引大批市民旁听,其中B小姐获法官批准作供时以用屏风遮面。
C小姐
[编辑]第三名作供的C小姐,作供时指1990年8月,参加电视台选美比赛彩排时,一名自称“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电给她,自称是嘉禾电影制作公司的职员,问她是否渴望拍戏,并介绍一名很富有的韩姓商人与她认识。来电者说,若肯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劳5万元。当C小姐将信将疑时,“Philip Yeung”诈称自己是中间人,还多次要求C小姐给他佣金,并教她用“韩先生”的金卡购买物件后套现,给他回佣,令交易更加逼真。C小姐最终应约。
离开酒店十分钟后,Philip Yeung便致电告诉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万元赎金,她同时发现遗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C小姐即时报警,宣称被人勒索、恐吓及偷窃。但她不能肯定,“杨氏”与“韩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时提供他们的详细资料。
D小姐及E小姐
[编辑]在多日审讯后,到D小姐作供时。她承认是选美出身,但声称案发前仍是处女。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Patrick Leung的男子电话,对方自称是嘉禾电影制作公司编导。Patrick称有老板在杂志上看上她,愿意出80万元高薪请她拍电影,亦希望她去应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决定找E小姐一同赴会,两人进入酒店后,曾查看房内有否偷录装置。
自称姓韩的男子到场,声称会找她俩拍一部喜剧,男主角可能是刘德华或周星驰,两人于是为该老板口交;韩老板又要求性交,还说自己不育,毋须担心怀疑,D小姐拒绝,但E小姐答允。完事后,E小姐怀疑受骗,要求“韩氏”与她们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马地警署门外。D小姐及E小姐与“钱老板”下车,其中一女向警员声称要报警,但与同行友人商量后决定放弃,警方当时抄下3人资料。警方事后发现事件不寻常,欲跟进事件作调查,却发现男子的住址,是一个建筑地盘,电话无法接通。
两天后,之前报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报警求助,警方正式展开调查,继而接触多名怀疑受骗的娱乐圈女子,并揭发了这宗轰动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称,她相信被告会给她优厚片约,才为他口交。辩方律师艾勤贤质疑:“你们在酒店因钱银问题而发生争论时,E小姐曾致电,佯称叫对方‘班齐人马’在酒店大堂等候?”D小姐答:“我没有听到,如果真是‘班齐人马’,我们两个无知少女又怎会到警署尝试报警?”
艾又说:“你们要求驱车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钱?”D小姐否认,艾于是问:“在的士中被告付给你们2000元?”D小姐说:“你怎知他有多少钱?”艾答:“幸运地,我并不在的士内……”公众席传来笑声。D小姐之后说:“在酒店内,被告向我们透露,因为他没有小额纸币,故不能付房租,他还打开了他的银包让我们看……”她续称:“他根本无钱付房租,又怎会有2000元给我们?”
E小姐作供时,对做爱情况毫不避讳,据报作供时相当仔细及传神,并指她与被告口交时,发现他状态不正常。
X小姐
[编辑]最后,又一名被称为X小姐的女证人作供。她指,1986年11月接获一名叫Patrick的男子电话,被介绍与一名叫Ronald的男子发生关系,事后可获5万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后来知道自己受骗,但因为当时感到太寂寞,于是与Ronald同居。她指Ronald常虐待她,1个多月后,她发现Ronald身份证上的中文名称,叫钱志明。据她供词称,钱志明利用传呼机找别人时,经常用上Patrick、Sam Yip及Chris等名字。
审结
[编辑]审至结案阶段,辩方集中为被告洗脱与A小姐有关的罪名,并指A小姐如同妓女,证供值得质疑,如辩方所述,钱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问题,以此作为求情理由。控方反驳,各证人的供词片段看似零碎,但组合后仍相当完整。钱志明在判决前曾向传媒强调,与证人的关系纯粹是妓女与嫖客。
钱志明被判入狱47个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饰多角,用行骗手法与受害人接触,利用她们的心态来获取性服务,反映他是聪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后续
[编辑]钱志明出狱之时,大批传媒蜂拥到大屿山一所监狱,务求拍得他的照片。期间,有报章曾经带他上报馆车,希望求得独家访问,混乱之际,有记者声称被该辆汽车辗伤,要求对方下车;香港娱乐节目主持人查小欣事后称,自己当时顶着仍未关上的车,并说:“我怀孕三个月,你想怎样?”
据查小欣2004年6月所述,已结业、由黄玉郎投资的《清新周刊》,1987年正在追访一位候选香港小姐佳丽与城中富家公子拍拖的新闻。曾有一名姓叶的陌生男人致电报道,说可以带记者到该名佳丽的住所去拍摄,相约于铜锣湾嘉宾酒楼门外见。“叶先生”当时驾驶一辆日本小房车,凭车牌相认,然后前往一个元朗围村,途中他让记者打开标板旁的抽屉,内有一面相簿,藏有多名女艺人的裸照,背景全是时钟酒店。
该次会面不久后,他开始向杂志出售该批裸照,但记者认为照片中人名气不足,“叶先生”于是拿出一张单行纸,上面写上28个女星名字,其中包括一名当时知名度甚高的女明星和电视女艺人,他又说一共有50个名字,愿意作价50万元全部卖给杂志。
《清新周刊》投资人黄玉郎当时说:“50万不是问题,但切莫被骗,你预备是一次过付款,还是分期?何时付款?会不会回个低点的价给他?”该杂志最后决定不买相,担心影响杂志形像。此后,“叶先生”又曾致电查小欣,披露被警方搜查,不久后,钱志明被捕消息传遍香港,查小欣始知“叶先生”叫钱志明。
钱志明出狱后,曾开价100至200万元,出售他的故事,并指即使裸照已被没收,但他仍可自行演出,又说希望开拍电影,讲述鲜为人知的内幕,据说已进入筹备阶段,但电影即时引起娱乐圈杯葛。成龙于报上指责:“谁开拍这部戏,就是跟整个演艺界为敌!”电影亦宣告难产。
1997年至1999年间,他再次三度牵涉入风化案而惹官非,分别涉嫌迷奸女文员、女模特儿及一名欢场女子,但各项指控最终都罪名不成立而得以脱身。
钱志明1994年出狱后转行任职的士司机,并租住土瓜湾马头角道一个分租房间。2002年前年因超速被拍下快相,钱报称自己当时是司机,2004年中被控,他否认一项超速驾驶罪,但终被裁定罪成,罚款1000元。据当时传媒形容,钱志明“发福”不少,上庭时戴鸭舌帽遮掩秃头,对记者甚为抗拒,离庭更借友人外套把上半身紧紧裹住,避免样貌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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