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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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顺案,也称陆正案,是台湾司法史上全程羁押期间最长的刑事案件(邱和顺于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羁押,至2011年7月底定谳。截至今已羁押35—36年),也是目前国际罕见。

此外,本案因为有残忍的刑求事实致使侦办员警被判刑确定,甚至勒赎字条之指纹录音带显示作案真凶另有其人却遭忽略,历审判决更将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凑作为唯一证据,促使国际特赦组织发布声援书[1],国内多个公民团体展开救援行动、为其喊冤[2]法律学界于2010年发表人权报告书批判刑事程序与法院判决[3],以及义务律师团长期进行辩护。

这23年间,最高法院总共撤销二审有罪判决十一次,认为高院判决未能完全释疑,故发回更审。因被告始终喊冤、被害人家属饱受诉讼之苦,广受社会瞩目。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宣布更十一审[4]邱和顺死刑、林坤明、吴淑贞有期徒刑各17年、10年判决定谳[5],但邱和顺仍坚称无辜。目前定谳待决的死刑犯当中,以无罪抗辩者,除了邱和顺外亦还有徐伟展等人。

媒体习惯以“陆正(被绑学童名)案”来报导“邱和顺案”。事实上邱和顺等人遭指控先后犯下“业务员柯洪玉兰杀人案”与“国小学生陆正绑架案”两案,而法院合并审理之,因陆正案知名度较高,故多以此称之。

本案总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顺、林坤明吴金衡(案发时均二十余岁)、吴淑贞、黄○○(案发时二十未满)与八名少年(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岁,无前科纪录)。其中仅邱和顺、林坤明、吴淑贞三人持续上诉至更十一审;吴金衡于更十审终结前死亡,其余八名被告于更十审前分别、先后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当时即放弃上诉,但他们在放弃上诉的书状中仍然坚称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诉讼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羁押期间,而法律规定羁押期间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弃诉讼,而出狱后仍喊冤至今[6]

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张人堡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7]

邱和顺案大事纪[编辑]

  • 1987年11月,苗栗县保险业务员柯洪玉兰遭到强盗分尸。
  •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国小学童陆正在新竹市联美补习班傍晚下课后,于等待家人来接时,在晚间6时10分至15分之间失踪。[8]
  • 1988年,警方陆续逮捕以邱和顺为首的犯罪集团,包括林坤明、吴淑贞、吴金衡、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及余志祥等人(此犯罪集团共十二人,含外围未成年少年八人。其中数人也参与林万枝案、柯洪玉兰案)。
  • 1989年1月,陆正绑架撕票案与柯洪玉兰强盗分尸案一并审理,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邱和顺死刑
  • 1992年1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邱和顺维持死刑判决。原被判处死刑的吴金衡改判为无罪,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和吴淑贞4人则分别改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 1994年9月29日,监察院通过前监察委员王清峰所提弹劾案,弹劾侦办陆正案的10名警员、2名检察官,弹劾理由为检警在办案时对涉案人“施以强暴胁迫”及“草率结案”。
  •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审判决,邱和顺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一审被判死刑的林坤明这次获改判17年,吴淑贞和吴金衡各判刑11年。
  •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审宣判,邱和顺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坤明两案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吴淑贞有期徒刑11年;吴金衡则因更十审审理期间死亡,因此公诉不受理。
  • 2011年5月12日,高院更十一审宣判,邱和顺遭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同案被告林坤明被判刑17年,吴淑贞判刑10年。
  •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高院更十一审认定,判决邱和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吴淑贞10年徒刑定谳。
  • 2011年9月2日因邱和顺案非常上诉遭驳回,国际特赦组织针对邱和顺案所发动全球紧急救援(Urgent Action)。
  • 2011年11月8日前联合国反酷刑调查官员诺威克于探视邱和顺后指出邱和顺案判决违反国际人权公约。
  • 2012年3月5日邱和顺认为监所以预防犯罪、教化等为由,开拆、检查收容人收寄信件的内容,限制言论自由,要求其更改个人回忆录中所记载的狱中生活内容始得寄出,侵害其通讯及言论自由,向法务部提起诉愿。
  • 2012年3月7日邱和顺保庇志工团成立,发起每周探视,社会声援。
  • 2012年12月10日国际特赦组织发起全球写信马拉松活动声援邱和顺。
  • 2012年12月16日邱和顺保庇志工团举办竹南龙凤宫写信趴。
  • 2013年2月14日国际特赦组织法国分会提交10万份声援联署书给台湾驻法代表处。
  • 2013年3月2日国际人权专家发表台湾两公约审查报告,指出邱和顺不应被判死刑。
  • 2013年3月20日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开始邱和顺外交计划,招募学生回复国际声援邱和顺的信件。
  • 2013年4月11日邱和顺控监所侵害其通讯及言论自由,经诉愿决定不受理,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寄出回忆录,于2013年4月11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
  • 2013年6月17日监察院于字号1010800016调查报告中指出共同被告自白间相互矛盾,疑云重重,充斥检警诱导、威逼与利诱等不正方法于其间,将欠缺关联性之证据及将与事实基础显欠缺之证据为证据选择的对象,且将被告邱和顺等欠缺任意性与不具证据能力之自白及认罪供述作为证据。另因本案除违反合理程序期间与羁押期间过长等重大影响被告人权外,亦有违反人权公约之情形,故建议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 有两名退休员警于2011年7月28日邱和顺死刑定谳后向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表示,在协同市刑大办案的过程中,多次听闻哀嚎、有人被打的声音。且罗济勋看到邱和顺死刑定谳的报导,同样主动来信司改会,控诉:“不是我去指证这些同案的,之所以会有这些自白全都是这些刑警刑求逼供而来…”,而邱和顺律师团认为,两名退休警员之供述符合2015年2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新证据要件,属于有事实足认邱和顺遭到刑求之情形,因此在2015年6月9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声请再审。
  • 2015年6月22日,台湾高等法院认为,2位警员虽于历次审理未出庭作证过,但2人所称的刑求情节,却是历审必查且详查的重点,且关于陈姓警员指称本案共犯遭警员胁迫而下跪求饶之情事,法院指出,这段情节早已被历审查明,是因为该共犯觉得对不起陆正,才会下跪。另外,当年警方因刑求陈仁宏、余志祥逼供,已被判刑,陈仁宏、余志祥2人遭刑求所做的笔录也被排除证据能力,2人接受检察官复讯时,已不再受不正取供的精神压迫,但不能就此推论邱和顺3人也一样遭刑求,综合各种判断认定没有新事实或新证据,据此驳回邱和顺等人再审之声请。
  • 2015年7月7日,邱和顺律师团认为,退休警察之供述很明显就可以指证当年侦办之警察有对邱和顺等人为刑求,但法院以原判决已就警察证言之各项主张详予指驳为由驳回再审之声请,显然是预设原判决正确无误,才引用为不采信警察证言的依据。这种论理方法,犯下不当预设的逻辑谬误。且律师团认为邱和顺案高达500多份卷宗,法院在声请再审后的短短13天内,就驳回邱和顺等人的再审声请,很明显是没有看过卷宗就草率结案,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 2016年7月15日,检察总长颜大和为邱和顺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驳回[9],认为历审皆已对邱杀人事证查清楚,且本案没有统一解释法令问题。合议庭指出,邱和顺自6年前被判决死刑定谳后,先后4次声请再审,皆被驳回,争执点纯为事实认定,此次借由非常上诉途径,企图翻案原确定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符合非常上诉制度主要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设计意旨。
  • 2017年7月27日,最高法院合议庭以“邱和顺自民国100年间,遭判死刑确定后,先后4次声请再审,分成5案处理,皆被驳回,争执点成为事实认定,此次借由非常上诉途径,仍然无非冀图,翻异原确定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符合非常上诉制度主要在同一法律适用的设计本旨”为由,驳回检察总长所提之非常上诉。
  • 2018年8月10日,监察院发布新闻稿,监察委员高涌诚先生将针对邱和顺案中“侦侦审机关就重要证物保存不善致案件缠讼多年,冤者及受害者皆难昭雪”一事,申请自动调查。目前该调查程序正在进行中。
  • 2019年10月17日,模拟亚洲人权法院做出判决,宣告中华民国政府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及第14条,关于国家因保障人民免于酷刑及不人道待遇,以及受到公平审判的义务,并认为“由于显而易见的法庭程序失灵及事实认定错误”,使邱和顺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并要求台湾的最高法院重新审查对邱和顺所为的定罪及处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弥补并纠正邱和顺所受基本人权的侵害,以利邱和顺基本人权的保障及维护,并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
  • 2020年4月7日,邱和顺生日当天,邱和顺请求特赦救援团体至总统府递交特赦请求书。
  • 2020年4月15日,“邱和顺案救援团体”邀请法律界、政治界、学术界、艺文界、宗教界等国内外各界人士共同请愿,建请总统特赦邱和顺。
  • 2020年5月13日,“为邱和顺自由而骑”,从台北看守所出发,沿途经过台北市区,最后抵达总统府前召开记者会。
  • 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张人堡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10]

社会连署行动[编辑]

在共同请愿人名单中,除了长期声援邱和顺冤案平反的民间团体、学者与律师外,还包括了两公约国际审查委员、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现任立委与议员、金马奖与金钟奖导演、宗教领袖、艺文界、体育界等社会贤达人士,对于特赦邱和顺均请愿表示支持,由国际特赦组织发起全球救援行动,截至目前为止已有至少40000个来自世界各国的连署,至少13个国家的分会参与这次的声援行动。因此,总计超过100000人加入了本次连署。

邱和顺案疑点简述[编辑]

[11]

物证无从建立与邱和顺等人的关连;真凶极可能另有其人[编辑]

陆正案当年警方已由勒赎字条上取得七枚指纹,并取得歹徒13通电话之勒赎录音带,然而指纹与全部被告均不符,而13卷勒赎录音带经鉴定声纹后亦与自白曾拨打电话的邱和顺不符,合理怀疑犯案者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警方似未尽力追查[编辑]

勒赎方式与从高速公路取赎之方法,与涉犯新光绑架案之胡关宝犯罪集团手法相似,且本案的犯罪时间及地点,皆接近胡关宝集团犯罪活动期间,甚至胡关宝于他案执行死刑前曾向员警自白犯下陆正案,竟然未获警方重视。

案发至今并未寻获陆正尸体与凶刀。然而1989年曾于新竹古井发现无名男童裸尸,当时警方竟然未经鉴定即草草埋葬,故无法排除“该童尸就是陆正,且为其他凶手杀害”之合理怀疑(发现童尸当时,邱和顺早已在押)。事后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政府,因新竹男童凶杀案应解剖而未解剖、证物应扣押而未扣押、草率处理无名尸,以致此案石沉大海,被监察院纠正[12]

因柯洪玉兰遗体“断面平整”,法医在相验时即指出凶手可能“杀猪为生”,而竹南当地却有一名与柯女熟识的杀猪业者郑新福,其向柯女签大家乐并欠柯女数万元赌资,柯女并时常出入郑新福住处;黑色塑料袋内的杀猪刀,其制造者证称曾卖刀给郑的父母(亦为猪肉业者);同一塑料袋内的长方形小刀,出售者也证称郑新福曾至其店内购物;塑料袋内的宾汉牌男用内裤,与郑新福家中的内裤同牌、同尺寸;柯洪玉兰失踪隔日,郑新福身中三刀送医,出院后搬家并在附近空地焚烧物品,其残骸经柯女女儿指认出柯女的钢夹、印泥及保险公司的资料;郑新福家中客厅、厨房、浴室均有血迹反应,但当时无法确认是否柯女血迹,浴室水管的毛发,经鉴定不是郑新福而属于他人。以上种种证据均指出郑新福有高度涉案可能,但警方并未积极调查。

瑕疵自白本不该使用[编辑]

被告等人在侦察阶段遭警方以殴打、将辣椒水灌入口鼻等方式刑求,此事经监察院调查确定并提出纠正,参与办案员警亦遭法院判决有罪。本应排除以不正方式所取得的自白,但法院依然采信相关笔录内容。

自白可疑之处[编辑]

  • 判决任意撷取自白作为邱和顺等人犯下两案的主要证据,却找不到客观事证可支持。

例如:所有被告自白皆说租车后掳走陆正,然而苗栗888租车行之租车契约明确记载:“承租期间自76年12月21日19点40分起,至76年12月23日20时为止,共计2天。”上面有邱和顺亲笔签名,但陆正是在76年12月21日当晚18时10分至15分之间被掳走,且当晚18时40分至19时30分之间新竹陆家即接获3通勒赎电话。租车契约显示,就在陆正于新竹市失踪、歹徒在随后一小时内拨打3通勒赎电话至陆家的同时,邱和顺正在苗栗市租车。

  • 作案手法并不复杂,笔录竟多达288份,且内容多有矛盾之处。自白之所以可信,在于提供外人不知、独独犯人会知道的讯息,或是供述大致吻合侦查所得资讯。然而本案自白却未提及关键案情或与重要线索不符,显示被告的确对案情一无所知,吻合“未涉案,故无从得知案情;刑求逼迫下胡乱编造,致笔录份数惊人”的推论。

举例如下:

  • 近300份自白中,竟无一人提及杀害柯洪玉兰所用之绳索以及距遗体发现处不远的一包塑料袋,内有一双黑色塑胶鞋、杀猪刀、长方形小刀、兽医用不锈钢注射筒、男性白色内裤,其中黑色塑胶鞋由被害人女儿及邻居指认确为柯洪玉兰所有。
  • 无论是柯洪玉兰案或陆正案,这288份自白笔录乃至相关的侦讯录音都显示,邱和顺等人对被害人柯洪玉兰及陆正失踪前的最后行踪,始终说错:
  • 柯洪玉兰在失踪当天上午10时即已离开工作地点,且在当天下午4时至6时期间,尚有3名目击证人目睹其骑机车经过,但邱和顺等人的自白却说当天中午过后不久将柯洪玉兰从工作地点骗出掳走。
  • 陆正失踪当天早上搭公车上学,但邱和顺等人却说当天早上见到陆正由家人开车送去学校,于是认定陆正家中有钱而予锁定。

邱和顺有不在场证明[编辑]

“陆正案”案发时间为1987年12月21日傍晚6时10分至15分间,前3通勒赎电话于当晚6时30分至7时30分间就拨打。事实上邱和顺于当天傍晚与友人吴锦明在苗栗一家租车行租车,租车时间自7点40分起,随后于8到9点开车到友人吴金衡的狗肉店吃饭,此不在场证明有租车单及两名证人的证词可证,故邱和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分身至新竹犯下勒赎案并陆续拨打勒赎电话。但不被检察官及法院采信,其中一位证人吴金衡更是被当成本案被告起诉、判刑。

没有任何生物迹证[编辑]

警方于邱和顺父亲家中扣得的麻绳直径“1公分至0.8公分”,与陆正母亲指证“直径达2.5公分”的麻绳差异极大,且警方保管证物过程中该条麻绳竟从“一条”变“三条”再变成“四条”,且上开“麻绳”与警方扣得的邱和顺侄子“便当袋”上,均未采到邱和顺等12名被告的毛发、指纹、皮肤组织或血液等生物迹证;警方从被告邓运振家中扣到的数把番刀也无任何血迹反应。

检警的违法疏失[编辑]

检警的违法刑求[编辑]

1994年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四个侦办邱和顺案的警检机关,因涉嫌刑求逼供(灌辣椒水、殴打、辱骂胁迫)等多项行政违失,监察院经调查数百卷警询录音带后,提案纠正[12]。尔后,员警于1998年7月30日(刑求时间为1988年10月)始获判决有罪确定[13]。当时侦讯的录音录影皆已于网络上公开。[8]

重要证据离奇消失[编辑]

邱和顺等人被起诉后,柯洪玉兰案内重要物证(内有被害人柯洪玉兰鞋子及杀猪刀、男性内裤等物之黑色塑料袋),与陆正案内重要物证(歹徒勒赎录音带),竟均不翼而飞,从未在法院的审判程序出现。[8]

如果这些物证还在,可以借由目前的DNA鉴识技术及更为完备的声纹鉴识程序,确认邱和顺究竟有无涉案。

非自愿人权指标[编辑]

民间司改会、国际特赦组织的人权报告,均指出邱和顺的定位为非自愿人权指标[14],是非自愿的遭受不法对待而无意间成为国际观察台湾人权的重要指标,国际上各个团体都曾来调查过本案的状况,其中也包括国际特赦组织[15]、联合国反酷刑调查官员[16]都曾经指出这件案件的侦查过程有问题,使台湾的司法界审判品质成为国际注目的焦点。

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即指出: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根据政大法律系杨云骅教授之人权观察报告[17]指出,邱和顺案过程中羁押理由正当性不足、整体羁押期限过长、并且在羁押过程中未积极开庭审理等违反人权事项,与国际人权的标准不符。 而台大法律系林钰雄教授的人权调查报告[18]指出:其程序期间与羁押期间早已超越正常合理的范围,法院在证据未积极搜集之状况下进行长期羁押并无理由。

刑求的争议[编辑]

2020年12月10日,有台湾民间组织在总统府附近游行,要求特赦邱和顺

警方宣布破案不久后,邱和顺等被告向法院翻供,指称遭到刑求,让案件陷入谜团之中,全案也针对这部分展开激烈的言词辩论。 而经过司法调查,对于邱和顺是否有遭到刑求,各审的见解不一,不过邱和顺却依然被判决死刑定谳,引发相关的辩论。

被告之间自白不符合[编辑]

自白不符部分
1. 被告罗○勋与邓○振指出柯洪玉兰遇害当天穿着长裙,但证人却称被告穿着绿色七分裤
2. 邱和顺称柯洪玉兰受骗当天被押至亚洲旅社或国都旅社投宿,但两间旅馆人员都称当天未看见两人来投宿
3. 被告自白的凶刀与陈尸现场所发现的不符
4. 被告自白的分尸手法与杨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尸手法不符
5. 被告称陆正案弃尸海边,但应可漂流至岸上,不至于无法寻获

参考台湾法学杂志[19]

刑求录音带[编辑]

最高法院100年判决书指出[20]录音有许多部分不完整、员警口气音量不佳、另有其他类似拍打声、亦有部分可看出警方有以强暴胁迫的方式询问,由此足见法院已承认在侦讯的过程中已有刑求的事实。

法院判侦讯被告的员警有刑求事实[编辑]

最高法院87,台上,2544号判决[21]认定侦讯被告余志祥之员警中有人有刑求取供、伪证等事实,现已定谳,足见法院也认定有刑求之事实存在。

法院采纳被告自白[编辑]

法院最后在证据力上仍然肯认部分被告的自白有效,如讯问被告吴淑贞和邓运振出现拍打声的部分,法院认定[20]并未因为受惊吓而声音有异样,剩下的笔录则是以查无外伤、或无法证明有确实刑求之事实依然被加以采纳。 不过根据监察院报告指出[22],对于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应由国家负举证责任,不得就笔录签名推定为任意,而该报告亦指出原审在证明被告自白出于自愿之下,就以自白作为判决基础,有违自白法则。

参考文献[编辑]

  1. ^ 國際特赦組織新聞稿. 2011-07-28 [2011-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1). 
  2. ^ 【聲援社團】(依筆劃排序)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1-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0). 
  3. ^ 邱和順案人權報告. 台湾法学杂志. 
  4. ^ 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判決. 
  5.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4177號判決. 
  6. ^ 案情簡介. [August 26,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2). 
  7. ^ 中央通讯社. 死刑釋憲案 1/死刑合憲或違憲爭點一次看 憲法法庭23日開庭辯論 | 社會. 中央社 CNA. 2024-04-14 [2024-04-22] (中文(台湾)). 
  8. ^ 8.0 8.1 8.2 「不願面對的刑求真相」. 邱和顺案律师团暨民间司改会记者会新闻稿. 2011-08-11 [August 26,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4). 
  9. ^ 公告事項, 最高法院. tps.judicial.gov.tw. [2019-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1). 
  10. ^ 中央通讯社. 死刑釋憲案 1/死刑合憲或違憲爭點一次看 憲法法庭23日開庭辯論 | 社會. 中央社 CNA. 2024-04-14 [2024-04-22] (中文(台湾)). 
  11. ^ 邱和順案23年死刑定讞案情爭點大補帖. [August 26,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21). 
  12. ^ 12.0 12.1 监察院公报. 1994, 1971: 1090–1104.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13. ^ 8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 
  14. ^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94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改革杂志,第72期,2009年06月26日,页58-62
  15. ^ 国际特赦组织的人权报告指出台湾的司法审判品质出现问题,其中便有一项是来自于邱和顺案的争议http://www.amnesty.tw/?p=13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6. ^ 前联合国官员指出邱和顺案有刑求问题http://pnn.pts.org.tw/main/2011/11/08/%E5%8F%8D%E5%8F%B8%E6%B3%95%E5%88%91%E6%B1%82%E9%80%BC%E4%BE%9B-%E8%81%AF%E5%90%88%E5%9C%8B%E5%89%8D%E5%AE%98%E5%93%A1%E7%B1%B2%E6%AD%A3%E8%A6%96%E5%AB%8C%E7%8A%AF%E4%BA%BA%E6%AC%8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7. ^ <<“邱和顺与林坤明二被告案”人权观察 -羁押部分- >>刊载于台湾法学杂志第154期62-84页
  18. ^ <<陆正案人权调查报告–以违反合理程序期间争点为核心- >>刊载于台湾法学杂志154期85-117页
  19. ^ 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邱和顺等人被控掳人勒赎人权报告》刊载于台湾法学杂志第154期p58
  20. ^ 20.0 20.1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号【裁判日期】1000728【裁判案由】强盗等罪
  21. ^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四号【裁判日期】870730【裁判案由】伪证等罪 同注7
  22. ^ 监察院院台司自1022630267号调查报告

外部链接[编辑]

相关条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