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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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cavalier 03:36 2006年3月23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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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ry 07:59 2006年5月18日 (UTC)
个人网站
[编辑]当前的罢免行政员提名
[编辑]User:blackjack 申请罢免管理员 User:Koika 理由: 1.以“仅供参考”的翻译作为删文依据。 2. 以英文版本已不用的“规定”,做为删除我连结的理由 3. 根据眷村的历史,第一位创作者是Winertai,Koika居然自称是““此条目的创始人””,本人假设Koika没有公开说谎,根据wiki的英文正式方针“en:Wikipedia:Sock puppetry”,如果Koika有两个账号,他应该公开连结! 其余理由见: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9965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7164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5080
wiki管理员Koika究竟有几个账号?
[编辑]根据该页面的历史,第一位创作者是Winertai,Koika居然自称是““此条目的创始人””,Winertai是不是Koika只有两种可能: 1. Koika公开说谎 2. Koika有两个账号
假设Koika没有公开说谎,根据wiki的英文正式方针“en:Wikipedia:Sock puppetry”,如果Koika有两个账号,他应该公开连结!
替几个台湾维基人免费上一课--这难道不是“政治审查”?
[编辑]前几天,我说了“台湾眷村的错误论述-并论台湾维基百科的政治审查”,有一些台湾维基人很不爽,主要是针对我说了“政治审查”这4个字,今天,我公开回应,并指出这些人的明确错误。
事实:
在当时,我认为Koika以“具政治味”删我的连结是“乱删”,是“政治审查”。
后来有一堆人忿忿不平,他们的主张是“个人网站和部落格不能当作来源,除非它们是由某些名人或者某领域的专业记者或研究者架构的。”(见Wikipedia:可供查证- Wikipedia),他们声称这是wiki的“方针”。
首先,根据该页面一开始就说明“本页在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是一项正式方针,但在中文维基百科尚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
如果这些人不懂什么叫做“仅供参考”,我替这些台湾维基人免费上一课,那就是这些规则不对我有约束力,而且,你们也不可以据此删文,你们根本没有这种权力!
我们再看英文版本是怎么说的:“This Wikipedia page has been superseded by Wikipedia:Attribution (a combination of this page and Wikipedia:No original research). It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policy or guideline, and it is retained primarily for historical interest.”
看到没有“ It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policy or guideline, and it is retained primarily for historical interest.”
这不是政策,且wiki人只需依一般Attribution的规则去写作(著作权、新闻来源,详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Attribution )
换句话说,这些人那么生气,可以说是毫无道理。因此,我要公开要求这批人解释: 1.为什么该页面说的是“仅供参考”,你们却鸡毛当令箭?为什么你们滥权?我要向wiki检举你们! 2.为什么英文页面已说“这不是政策”,你们却连英文页面也不看,又扭曲中文页面的意义? 3.在该中文页面,对这个已被英文wiki不认为是政策的页面中,还有许多并没有翻译: Self-published and dubious sources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 Material from self-published sources, and published sources of dubious reliability, may be used as sources in articles about the author(s) of the material, so long as:
it is relevant to their notability; it is not contentious; it is not unduly self-serving; it does not involve claims about third parties, or about events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bject; there is no reasonable doubt as to who wrote it. 依此,我不过张贴了两个连结,违反了上面的哪个规定?
简而言之,这批人以“未成立生效”的“草案”,以英文版本已不用的“规定”,做为删除我连结的理由,这合理吗?
只有无法无天的国家,才会用“不存在的法律”约束人民!只有强盗,才会说“此路是我开,留下买路财”,为什么这个“不存在的规定”可以限制我?Koika为何要说““我是此条目的创始人””然后删文。
更可疑的是,根据该页面的历史,第一位创作者是Winertai,Koika居然自称是““此条目的创始人””,Winertai不是Koika,Koika,你为什么要说谎?
Koika写的条目内容一大堆错,我好心留给他面子,让他自我改文,现在变成让我全改,这样子有比较好吗?
其次,Koika说“所以结论是维基百科从来就没有政治审查,对吧?我们只关心这个问题。”
从来就没有政治审查?
那“有政治味”是什么意思?
之前一个维基百科的管理员,直接封锁我编写的条目,还编了个“违反著作权法”的理由,明明未违法却说违法,这是怎么回事?
Koika说我的文“有政治味”,然后以根本未通过生效的“wiki政策”约束我,我在wiki编的条目也不过那么几个,这样难道不足以让我产生合理怀疑认为台湾维基有“政治审查”?
真的“很巧”,这两个人都是“管理员”。
第三,有几个网友不断冲过来问我“是不是新手”,我请问你们,难道“老手”可以把“尚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的“翻译”当成“维基方针”吗?
难道“老手”以为怎么做,别人都不会吭气吗?
第四,一位很不爽的台湾维基人nowhereman在我的blog留下几句话,我提出来让大家公评并回复之: 1. 维基百科的重要方针是可供查证…麻烦你多看看维基百科内的规定! 再怎么自由也是要有规范的!... 我的回应: 该页说‘本页在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是一项正式方针,但在中文维基百科尚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我劝你们,再怎么“爱删文”也是要有规范的!
2. nowhereman说“麻烦你若怀疑自己有被迫害妄想症时赶快去看精神科医师寻求治疗. 现任中心诊所也是前北投国军医院的精神科医师李光辉先生是这方面的权威, 你可以参考看看” 我的回应: 哈,一笑置之^0^
3. nowhereman说“综合以上三点, 吾人觉得你这篇部落格实在是不及格. 连花点功夫去深入维基百科是什么, 该怎么写等等都不愿意. 就算研究眷村这么多有什么用呢. 如果新浪网址有PTT BBS的推嘘文系统的话, 恕吾人不客气的说, 会被嘘到爆” 我的回应: 你打几分不重要,我写blog不是为了任何人的“分数”,我倒是希望nowhereman能都多多研究一下“仅供参考”四个字是什么意思。还有,这个翻译中所谓的“本页在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是一项正式方针”,现在仍然是吗?
Koika在该页面连续犯了许多错误,我稍微点了一下,就以“具政治味”为由删我的连结,等到我公开指控“政治审查”后,就提出一个“仅供参考”的规定,就提出一个“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的规定把我的连结删了。
事实上,Koika当初的删文理由只有“具政治味”,说那是我的blog之文,并没有提出这个“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的规定。
换句话说,这就像戒严时期随便找个理由把人杀了之后,很久以后再告诉家属“其他罪行”,而这个“其他罪行”并不是当时枪杀的理由!
总而言之,我再次公开指出几位台湾维基人的滥权行为,并向维基管理员要求解释。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3/2
相关人士到本人blog的发言连结: 替眷村人讲解一下“何谓眷村”-回答wiki眷村编辑者之质疑兼论宝藏岩是眷村吗?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7164 台湾眷村的错误论述-并论台湾维基百科的政治审查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5080
替眷村人讲解一下“何谓眷村”-回答wiki眷村编辑者之质疑兼论宝藏岩是眷村吗?
[编辑]Koika针对我的台湾眷村的错误论述-并论台湾维基百科的政治审查表示两个意见,第一个意见是“你知道我为何要删除吗?因为你引用资料是自己的网志”,第二个意见是“题外话,宝藏岩我自然去过。事实上,我家就在眷村里,最上面永康警南新村那张照片还是从我窗台拍出去的。”(见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5080#comment_792409 )
OK,我公开请求你把我的意见列入“外部链接”,我强烈建议的是‘台湾眷村的错误论述’及本篇(http://blog.bcchinese.net/blackjack1/archive/2007/02/27/105383.aspx )。
其次,“我家就在眷村里”并不能代表你很了解“眷村”。你在条目一开始把所有外省人“眷村化”的错误不明显吗?
明明只有少数不到六分之一的人享受到眷村的“权利”,却说成国军为照顾‘所有外省人’的“政策”,这未免太严重的背离事实了吧!
其次,去过宝藏岩,觉得那里有外省人,觉得那里房子建筑不整齐,“很像”早期眷村,然后就把照片拿来用??
我就公开质问Koika,请问你,宝藏岩居民适用“眷村改建条例”吗?我看你也不知道吧!
“去过宝藏岩”不代表什么,很多观光客也去过,如果你不知道宝藏岩的法律属性,怎么能随意比附援引?(我去过也问过居民,还知道市政府封锁的详细处理过程、抗争者的理由)
顺带一提,你所说“所以你说我的修改是政治审查,我觉得很无奈。若您有确实之佐证,请你写在百科上,不然谁都会删除。”,我看你原始的也没有写每个来源嘛!不要要求我你没做到的事,难道要我把论文那套贴在网络上?
既然如此,我就替眷村人讲解一下“何谓眷村”。
现行法律唯一承认的眷村为民国96年01月24日修订的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军老旧眷村,系指于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兴建完成之军眷住宅,具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政府兴建分配者。 二 中华妇女反共联合会捐款兴建者。 三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户自费兴建者。 四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本条例所称原眷户,系指领有主管机关或其所属权责机关核发之国军眷舍 居住凭证或公文书之国军老旧眷村住户。”
我再告诉你,所谓“宝藏岩”或“14、15公园”的外省军眷,国防部的说法是“根本不算眷村”,请见《国军眷村发展史》第7页,国防部,1995年。
换句话说,你在下笔前,你是根据什么写的?哪一本书告诉你该这么写?是民间观点吗?难道你以为他们与你有相同的权利吗?
拜托!
又,我提过的书你看过哪一本?
我再质疑,你所谓‘城市规划方面-昔日之市郊成为市区,眷村妨碍都市规划与更新。但在拆迁过程中,特别是原属社会地位较差的居民,往往特别难以另觅居所,抗争有时非常激烈。’
提的该不会是“宝藏岩”或“14、15公园”的外省军眷吧?哪个眷村改建是这种情形?
如果是,又是你的一个“误解”。
眷村改建的纷争有的是“分配不公”、“补偿不公”,有的甚至于是“弊案”。有位网友追“正义国宅弊案”很久了,我把他的连结附上,你该不会删吧!?还有贻笑台湾学术界的“蠹虫专案”的新竹市第十七村、第十八村、第十九村统包工程弊案呢!!
简而言之,在法律上,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才是“眷村”,也只有这批人享有眷村改建的权利。
OK,简单说到这,我就帮你讲解至此,顺便再修改一下你的文了(详细比对在本文后段)。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2/27
相关连结: 释字第 485 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85 看看检调人员如何对台北市正义国宅舞弊案围事! http://tw.myblog.yahoo.com/q12300036/archive?l=f&id=5 新竹眷村工程弊案侦结起诉四名大学教授(大纪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7/1/16/n1591877.htm
我的修改部分: 1.原文: 而为了解决150万以上的居民带来的居住问题,中华民国政府不得不加以介入安排。而安排的方式,是以兴建房舍或安排宿舍,并将新住民加以群聚于一定范围。因此,1949年后,各大城市出现了一座座类似小型移民村的“眷村”。但六分之五以上之外省第一代无眷村居住。 修正: 中华民国政府宣称为了解决150万以上的居民带来的居住问题,以兴建房舍或安排宿舍,并将新住民加以群聚于一定范围,即为现在所知的“眷村”。但在实际执行上,六分之五以上之外省第一代无眷村居住。
2.新增: 国防部唯一认可的“眷村”,亦法律上唯一享有眷村权者,系根据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军老旧眷村,系指于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兴建完成之军眷住宅,具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政府兴建分配者。 二 中华妇女反共联合会捐款兴建者。 三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户自费兴建者。 四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3. 新增: 违宪争议在释字第485 号中,大法官认为眷村政策为社会福利之一环,但以军阶为区别改建后分得国宅之唯一标准为违宪。
4. 原文: 城市规划方面 昔日之市郊成为市区,眷村妨碍都市规划与更新。但在拆迁过程中,特别是原属社会地位较差的居民,往往特别难以另觅居所,抗争有时非常激烈。 修正: 本段删除。
5. 新增: 眷村改建争议由于眷村改建为重大工程,亦牵涉巨额经费。近年来除有补偿费、自备款的争议外,尚有弊端发生,如被列为“蠹虫专案”的新竹市第十七村、第十八村、第十九村统包工程弊案。
6. 新增:
外部链接
台湾眷村的错误论述
[编辑]很久未回到台湾维基百科,回去后发现我设立的许多条目被修改,这没什么。但我许多的连结都被删除,删除理由不一而足,但我并不认为我的连结不能删,而是必须删的合理。
在2006/5/20,我在眷村- Wikipedia新增两个连结,分别是由宪法之平等原则论台湾外省人之特权(眷村是不是特权?)、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条例仇恨弱势外省人,但眷村条目的作者认为“不妥”,因而移除。原因是他认为有“政治味”,且他是“此条目的创始人”。
基本上,Koika原始的条目内容有许多错误。但我予以尊重,并以一些不同意见并陈,既然这位网友不允许我的意见以这样的形式存在,我就明确指出该文的错误并改正(有学术论证佐证),也请相关人要修改我的“更正”时,请提出相似或更强有力的论证反驳,不要以“删文”做为压制我言论的手段。以下先谈维基百科的错。
维基百科的第一个错:
第一段:眷村在台湾通常是指1949年起至1960年代,于国共内战失利的国民政府为了安排被迫自中国内地各省迁徙至台湾的60万中华民国国军及其眷属所兴建的房舍。
更正: 我以学术论著反驳:配有眷舍住进眷村的第一代外省人远低于60万大军的六分之一,请看“新竹市眷村田野报告书”第28页以下,1997年出版,林树等人著。若不相信,你也可看国防部的相关报告。
维基百科的第二个错: 在第二个图片“宝藏岩”中,作者表示“缺乏规划的现象是眷村典型特色(宝藏岩)”。
更正: 眷村有“军建”与“自建”,绝大多数在军方用地,还有军方承诺的问题。细的我就不多谈了,但“宝藏岩”是群聚部落,份子组成复杂。我不晓得这位网友有没有去过“宝藏岩”,但我在封锁前与封锁后都去过。“宝藏岩”的历史并不可以用来当眷村的代表,故本人将该图删除。
维基百科的第三个错: 为什么低阶军人不像外省教师有房舍分配?为什么低阶军人不像外省军官有房舍分配?到底有多少人没分配?这位网友也不知道吧?
更正: 如果Koika网友有心,请你去“田野调查”,我可是访问过不少人。事实上,当时国防部对眷村配给的“宣传”与“实际分配”是有落差的,越高阶之人越能分配到眷村,此正与国防部当时的宣传“刚好相反”。其中的不公与人谋不臧,一言难尽。但一竿子把所有外省人“眷村化”,这是绝对违反事实的。事实上,也有军官未分配到眷村。并请你看另一本研究,目前老荣民生活照顾及婚姻问题因应对策专案调查研究报告. 编/著/译者:, 林秋山,黄勤镇,黄守高,詹益彰,李伸一. 出版机关:, 监察院. 出版年月: 民国94年01月01日。
其他小错,我不予改正,基本上,我认为不是太偏离事实的描述,我不会更改。至于网友要持什么意识形态去写文,我予以充分尊重。
现在来谈“广泛的”“台湾眷村的错误论述”。
住在台湾眷村的外省人与未住眷村的外省人的差距在哪?
眷村改建后,只有“一人”能够继承。因此有些眷村人会认为他们与无眷村外省人差距不大。
事实上,住在台湾眷村的外省人在其父亲退伍后,“仍然持续住在眷村”。无眷村外省人则要“自己想办法”,因为政府不会补助他们。只要眷村第一代多活一天,眷村第二代就多占一天居住利益。
其次,住在台湾眷村的部分外省人本身已远比无眷村外省人具高度经济社会优势了,但他们仍然有眷村住。
举例来说,无眷村外省人退伍后可能去当60岁的临时工,眷村的部分外省人退伍后则当公务员、教师,更有不同的社会网络支持。
至于继承眷村改建国宅,只有“一人”有资格。按此逻辑,某些嫁出去的眷村女儿也无资格继承时,她们跟无眷村外省人一样吗?
父母经济优势对子女的教育帮助,台湾及世界研究早已汗牛充栋。而住在台湾眷村的外省人无须付房贷房租,这也是经济优势。在台大教授骆明庆所指导的一篇论文中也提到了“眷村效应”,骆明庆本人则强调“国语优势”。国民党的外省人政策只有一个结果-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蒋介石从中国拉伕来的军人多数教育程度不高,只有小学。娶妻对象为台湾本省人时,此“眷村效应”与“国语优势”反而成为其后代的学习障碍,这更有时代差异的问题。
至于眷村的法律问题我已在由宪法之平等原则论台湾外省人之特权(眷村是不是特权?)、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条例仇恨弱势外省人用“非常隐讳”的手法谈过了,许多眷村外省人与本省人对无眷村外省人的仇恨与歧视,本文暂且不提。蒋介石与台湾本省及外省人联手侵害中国农民人权的事,本文也暂且不提。
这些都是眷村隐藏的不公。
我建议,相关论者应该先看看相关论著,监察院有出了几本荣民调查报告。或是请去做田野调查。许多外省学者为了掩饰其利益与眷村分配的不公,进而学术造假,这些事必须被揭发。然而,台湾维基百科的某些使用者不应因对本人言论的排斥而删除,或是乱说我违反著作权法就乱删,事后又拿别的理由做为前行为的理由,这对吗?
台湾维基百科现在某些条目甚至于有政治人物的文章连结,我自知我的言论“非主流”,但当国民党文传会主委杨渡的文章连结出现在wiki,当批评国民党文传会主委的文章连结出现也在wiki,未担任任何党职的我,未曾是任何党党员的我,却被删文?
台湾维基百科自命“自由的百科全书”,但对我居然有“政治审查”,我实在难以接受!!
现在,我修改了“眷村”条目,我再重申一次,要删文当然可以,但请你至少拿出相对分量的论述来删文,不要因为不喜欢我的文就删文。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对台湾民主、言论自由无疑是具大的讽刺。
我希望我不要落到向美国wiki申诉的地步。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2/26
学术研究参考: 1.骆明庆,谁是台大学生? — 性别、省籍与城乡差异 2.黄毅志,社会阶级、社会网络与主观意识:台湾地区不公平的社会阶层体系之延续,1999 3.监察院,目前老荣民生活照顾及婚姻问题因应对策专案调查研究报告,2005 4.林树等人著,《新竹市眷村田野报告书》,1997年
相关连结:
对wiki维基百科的不满与建议
[编辑]前几天我在wiki编的条目被删除了,我非常意外,居然说我违反著作权法。
这位维基人Ellery说我侵害释字580号解释的著作权,因此把我创立的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删了。 中华民国、台湾的著作权法(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条规定 I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II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请看清楚,释字580号解释是宪法解释,效力等同于宪法,属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范,退万步言,亦属第二项之公文,而且我千辛万苦创立的条目只用了立法的过程一段与事实部分,结果一句话就删了。
有任何理由删文吗?没有!删我文的人懂著作权法吗?
没有指出我侵害著作权的地方,随便贴个连结就删文?
但由此看来,wiki维基百科给予管理员封锁他人新条目的权力,我仔细检视了台湾的管理员,只有虎儿是台湾的法律人,但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的工作却交由一堆人处理?
我是没什么大意见,但在请各管理员在使用你们权力时应该慎重,至少,当一堆人以某人违反著作权法之名删文时,居然不懂著作权法的规定!?
wiki维基百科的方针是这样吗?
即使不是身为法律人,如果警察不懂法律却要执行法律,如果法官、检察官不懂法律却要适用法律,我相信任何人都无法接受!
在此,我要对wiki维基百科关于著作权法的执行执强烈怀疑态度,其次,我要向虎儿申诉,请你用著作权法告诉我我哪里错。
最后,我强烈要求wiki维基百科的管理员,执行法律该懂法律,这个要求不过分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19
blackjack 11:39 2006年5月19日 (UTC)Blavkjack
抗议!
[编辑]我创立的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被删的莫名其妙!
根据台湾著作权法 (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大法官解释属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范,无著作权可言,我引用的亦为事实,我所贴的文亦是中立性质的,如果wiki与任何人要以著作权法删文,至少该多参考一些专业见解,请有空的人到著作权笔记一览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末端也有相关标示!
抗议!
[编辑]我创立的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被删的莫名其妙!
根据台湾著作权法 (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大法官解释属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范,无著作权可言,我引用的亦为事实部分,而且本人是描述法规变动过程,以事实为删文依据,那每则新闻报导都只有一个人能写了,懂了吗?
我所贴的文亦是中立性质的,如果wiki与任何人要以著作权法删文,至少该多参考一些专业见解,请有空的人到著作权笔记一览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末端也有相关标示!
请勿侵权
[编辑]您好,感谢您撰写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条目,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可能转贴了未经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下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GFDL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是文章的原作者,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下次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Ellery 07:59 2006年5月18日 (UTC)
对wiki维基百科的不满与建议
[编辑]前几天我在wiki编的条目被删除了,我非常意外,居然说我违反著作权法。
这位维基人Ellery说我侵害释字580号解释的著作权,因此把我创立的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删了。 中华民国、台湾的著作权法(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条规定 I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II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请看清楚,释字580号解释是宪法解释,效力等同于宪法,属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范,退万步言,亦属第二项之公文,而且我千辛万苦创立的条目只用了立法的过程一段与事实部分,结果一句话就删了。
有任何理由删文吗?没有!删我文的人懂著作权法吗?
没有指出我侵害著作权的地方,随便贴个连结就删文?
但由此看来,wiki维基百科给予管理员封锁他人新条目的权力,我仔细检视了台湾的管理员,只有虎儿是台湾的法律人,但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的工作却交由一堆人处理?
我是没什么大意见,但在请各管理员在使用你们权力时应该慎重,至少,当一堆人以某人违反著作权法之名删文时,居然不懂著作权法的规定!?
wiki维基百科的方针是这样吗?
即使不是身为法律人,如果警察不懂法律却要执行法律,如果法官、检察官不懂法律却要适用法律,我相信任何人都无法接受!
在此,我要对wiki维基百科关于著作权法的执行执强烈怀疑态度,其次,我要向虎儿申诉,请你用著作权法告诉我我哪里错。
最后,我强烈要求wiki维基百科的管理员,执行法律该懂法律,这个要求不过分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19
blackjack 11:39 2006年5月19日 (UTC)Blavkjack
您好,关于三七五减租条目
[编辑]Hi, Blackjack您好,首先谢谢您对维基百科的贡献。很难得啊,终于又多了一位台湾的法律人愿意投入维基百科的志业之中,我谨代表中文维基百科的法律社群欢迎您。对于您所贡献的三七五减租条目被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交删除一事,请容我向您说明整个的状况。如您所说,大法官解释属于政府公职在职务上所作之公文书,同时具有等同于宪法的地位,依照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易言之,其既属公有领域之内,自然无所谓著作权受侵害之可能。我必须跟您抱歉,维基的管理员各有专业领域,并不是每一个管理员都非常了解著作权,User:Ellery并不是法律专业因而误将您的文章提交侵权删除,但是我想他并不是恶意要删您的文章,因为维基百科的著作权政策是非常严格要求的,大部分的使用者都会帮忙检查侵权,他只是因为对于著作权法欠缺了解,并不是滥用管理员的权限。另一位User:Ffaarr已将条目回复了,希望您能释怀。也欢迎您继续为维基百科贡献。谢谢。--Theodoranian|虎儿 =^-^= 13:12 2006年5月19日 (UTC)
您好, 关于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条目
[编辑]您好, 关于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条目,目前仅因查到侵权来源而提交侵权删除。至于该不该删,要不要删不是我一个人可以独断决定的。说我随便一句违反著作权法云云,似乎太抬举我了。若是您对这个删除有这么强烈到用“抗议”的字眼,那么请在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那边提出您的高见。您可以看看该页的投票,除了恶意破坏及涂鸦等可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之外。其他被维基人认为应该删除的条目都要经过一至两周(若有争议时可能更久)的讨论才能有下一步的行动的。喔!对了,看您的用户页,您应该是个学有专精的法律界人士,恰巧这里资深的维基人User:theodoranian他也是吃法律这行饭的,建议您不妨与他交流交流,请教他对于此条目的专业看法。
基本上全文从某处copy and paste是会被认定侵权而提交的,很不幸的是您这篇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符合这情形,所以就被提交讨论。若您认为您贴的合乎著作权法中不适用保护的公文书、法律条文等,那么建议您应该贴到维基文库,那边收录了不少法律条文。若您认为这值得大书特书,那么不应单纯某处copy and paste了事。若是我写这篇条目的话,我会先提及当时的时空背景,再来是政府实施的经过,民间对于此制度的正负面看法,对后世的正负影响,最后给些外部链接以及参考书目,让有兴趣的读者去深入研究。
最后有几点与您共勉之:
- 在user talk留言时,新留言请一律留在最后面。您可以用上方那列tab,里面有一个加号,按下去就可以新增留言给用户。
- 在维基百科及其姐妹计划,基本上大家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某人在现实世界贵为某种职务或只是个平凡人而有所不同,我们不会把某一用户说的话当成《圣经》那样即使有错也不敢动他,也不会特别去找某用户的麻烦(除非他常找很多人的麻烦)。什么条目该留、什么条目该改、什么条目该删等等,都已发展出一套标准作业程序。
- 维基百科不是法庭,不是街头抗议。也因此希望您是带着轻松但不随便的心情来写写条目看看条目。不需为了这样的事大动肝火。对于冒犯到您的地方,在此向您表达歉意,希望您能释怀。
--Ellery 15:39 2006年5月19日 (UTC)
此投票正在进行中,请您积极投下您手中宝贵的一票,谢谢您。--travel 16:22 2006年5月22日 (UTC)
见到您在眷村条目中添加资料,身为此条目的创始人首先至诚感谢。然而你在外部链接中,放了政治味较浓的二篇评论,另发现是您亲笔所写。我认为较为不妥而先行移除了(维基百科守则中提到:百科不是个人的发表会场)。但仍感谢您对百科的贡献及宏宽的雅量。--Koika 19:02 2006年5月23日 (UTC)
夏聚的同时同地举办发起人会议及其他公告
[编辑]- Wikimedia Taiwan的中文名称已经由投票决定为“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
- 章程草案于前次投票未能通过,请继续修订。
- 台湾维基人即将在6月24日(星期六)下午举行2006年夏聚,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发起人将同时举办第一次发起人会议,届时将针对章程草案做最后讨论,请至维基百科之相关页面报名。
- 请参加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第一次发起人会议的伙伴,于当日准备一份身份证影本,并于影本上注明“本证仅供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发起人名册使用”。--mingwangx (talk) 09:37 2006年5月30日 (UTC)
收集身份证影本西部干线之旅暨台湾维基人西部干线聚会
[编辑]亲爱的台湾维基人:
如果您已经在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发起人名册填写资料并签章,也已经缴交身份证影本,在此向您致上谢意,感谢您对协会筹备的支持。如果您想要加入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的发起人但是尚未填写名册及缴交影本,请注意以下讯息:
我将于7月22日至23日展开收集身份证影本西部干线之旅。请有意愿加入维基媒体协会发起人而尚未缴交身份证影本的维基人,请至该页面签名;西部干线各站,只要有1个维基人以上签名,我就会下车收身份证并提供名册表格以填写、签章。
如果您不在台湾,或者当日无法至台铁西部干线沿线车站,请写电子邮件与我联系,下载发起人名册填写,再将名册及身份证邮寄给我。
如果您对协会的筹备并没有兴趣,也邀请您参加环岛列车聚会,欢迎您于该页面签名,参与路段随意,可长可短,和其他维基人一起乘坐火车观赏台湾西部平原和海岸的风光。--mingwangx (talk) 14:26 2006年7月12日 (UTC)
2006台湾秋聚
[编辑]您好,Blackjack!我是新来的送报生LittleBot,一个由笨笨的小B操作的机器人。
2006年台湾维基人秋聚已经开始接受报名了,这次的聚会将讨论中文维基年会与国际年会参与者的心得、图像著作权、维基的编辑与维护、以及协会的筹备进度。欢迎您报名参加,也可以到秋聚的筹备页参与讨论。--LittleBot 13:27 2006年9月16日 (UTC)
维基百科不是个人政治立场的传声筒,也不是个人网志的宣传处。依规定,编写条目时不得引用个人网志为资料来源,尚祈注意。此外,外部链接也不宜置放自己的部落格。
在维基百科中,相当要求资料来源-尤其是敏感话题。应规定,任何无法提供可靠来源的文字都要删除,请不要曲解这是政治审查。
最后感谢您参与维基百科的编辑。--Koika 16:22 2007年2月26日 (UTC)
您好,移去了眷村的外部链接
[编辑]您好,维基百科的外部链接不适宜放自己的部落格。感谢您对维基百科政策问题的关注,祝您编辑愉快。--Jasonzhuocn 22:13 2007年3月1日 (UTC)
我没有2个账号
[编辑]的确,User:winertai是眷村的创立者,我写的是眷村黑话及台湾眷村列表才对,大家都知道我跟他是不同人,所以不必疑神疑鬼了。还有,我已经不插手这个条目了。--Koika 15:35 2007年3月2日 (UTC)
2007年台湾维基人夏聚
[编辑]Blackjack,您好:
2007年台湾维基人夏聚即将于6月30日在台北市举办。这次的聚会将聚焦于8月将在台北举办的第三届维基媒体国际会议(Wikimania)。另外,关系大家深远的离线版维基百科、自由图像等议题,也已邀请其他的维基人分享。
诚擎欢迎您立刻报名参加!
- 日期:2007年6月30日(星期六)
- 时间:下午一点到下午五点
- 地点:青辅会Youth Hub青年交流中心二楼会议室
(台北市忠孝东路一段31号2楼,近捷运善导寺站)
(本讯息由User:笨笨的小B的机器人User:LittleBot于2007年6月23日 (六) 13:34 (UTC)透过AutoWikiBrowser发送。)
Wiki 学术调查问卷
[编辑]Blackjack 您好:
我是台湾 国立中正大学,资讯管理研究所硕士生,目前正在做一份Wiki系统相关的学术研究,有一份调查问卷非常需要您的帮忙,题目并不多,个人填答资料绝不公开,诚心感谢您愿意拨空帮小弟填答。
问卷主旨:Wiki 知识分享之影响因素
问卷网址:http://www.my3q.com/home2/215/skyworm/wikiwiki.phtml
问卷有效时间:2008/4/20~2008/6/20
希望此研究能够对Wiki系统在学术和营运上有所贡献,帮忙推动Wiki系统在台湾的成长和普及,如对小弟或问卷有任何意见,也欢迎寄信至小弟的信箱:skyworm@xuite.net
在此对您提供的意见和付出献上十二万的谢意,如您有一同参与编辑的同好朋友们,也希望您能帮小弟传递此问卷。
祝您有个美好愉快的一天!谢谢您!
--SkyKazuki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11:06 (UTC)
2017年2月
[编辑]欢迎来到维基百科并感谢阁下的贡献。惟请注意生者传记方针,传记绝不可含有诽谤成分。阁下务须于加入任何关于在世人物的有争议观点时,附上可查证且可靠的来源。敬希合作。--Techyan(留言) 2017年2月10日 (五) 12:39 (UTC)
2017年4月
[编辑]请立即停止一切扰乱性编辑。如果阁下继续破坏维基百科,阁下将会遭受封禁。不要再为你自己的部落格作宣传,如[1]。我会放入spam黑名单。--Outlookxp(留言) 2017年4月18日 (二) 00:50 (UTC)
根据维基百科规则,名人条目可用其个人网站、网志及微网志作为来源,外连亦可添入其个人网站、网志及微网志。你对我在管仁健回退的回退是不当的。--RekishiEJ(留言) 2017年4月23日 (日) 07:35 (UTC)
- 请你在此回应,我已在我的用户讨论页开头注明。--RekishiEJ(留言) 2017年4月24日 (一) 06:50 (UTC)
好在我先预防了
[编辑]去年时我先封了你的部落格[2],一年后你就再用你常用的IP段写假资料[3]但一天就被发现是假的,后发生了[4]。真是庆幸没在维基上。—Outlookxp(留言) 2018年4月30日 (一) 14:10 (UTC)
你再故意写假资料,我一定封你。—Outlookxp(留言) 2018年7月24日 (二) 15:37 (UTC)
李登钦
[编辑]我确实犯错,但我也立即更正,你现在只因为反对我而说我“故意写假资料,我一定封你” ,你有什么特权?
管仁健谈他父亲的资料是自己掰的也无任何资料佐证,李登钦的资料我看了该论文也没这样写,你为何虚构?
昭和十九年(1944年)7月,李登钦前往菲律宾参与太平洋战争,编入海军第31特别根据部队。1945年的马尼拉战役中,有人主张李登钦于2月15日在??上遭美??斗机?射而死,并???沉入海里,后被追晋?日本海军机关科上等兵。但陈柏棕的硕士论文根本没提他死亡,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只有记载死地与死时(菲律宾马尼拉及2月15日)。[1][2]
Outlookxp主张前哨, Issues 72-83可作为引证来源,但该连结根本没有资料。Outlookxp以没有证据的引用说我假造资料,运用管理者权力封我言,这是特权。
投诉
[编辑]Outlookxp封锁我的发言
但我的主张是"百科内容须附有来源,以供查证 "
结果 Outlookxp认为我对管仁健谈他父亲的资料是自己掰的也无任何资料佐证,李登钦的资料我看了该论文也没写他如何死亡,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只有记载死地与死时(菲律宾马尼拉及2月15日)。Outlookxp主张前哨, Issues 72-83可作为引证来源,但该连结根本没有资料。Outlookxp以没有证据的引用说我假造资料…
可知,Outlookxp滥用权力封锁本人发言而且违反"百科内容须附有来源,以供查证 "的规定。
向Unblock-zh投诉Outlookxp滥权封锁
[编辑]Outlookxp封锁我的发言,并以我在wiki以外的发言作为禁言的理由(事实上本人乃误写,发现错误后也立即更正)
我的主张是"百科内容须附有来源,以供查证 "
本案主要争议是“李登钦”条目关于他的死亡争议
李登钦的资料我看了该论文也没写他如何死亡,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只有记载死地与死时(菲律宾马尼拉及2月15日),我因此说他死于马尼拉大屠杀。Outlookxp主张李登钦死在船上,前哨, Issues 72-83可作为引证来源,但该连结根本没有资料。Outlookxp以没有证据的引用说我假造资料…
Outlookxp也认为我之前删改管仁健之父管恩然错误,但管仁健谈他父亲的资料是自己掰的也无任何资料佐证,例如出身世家还有受白色恐怖之类的话根本没有证据。
可知,Outlookxp恶意滥用权力封锁本人发言而且违反"百科内容须附有来源,以供查证 "的规定。
以下是Outlookxp对我的发言
好在我先预防了
去年时我先封了你的部落格[5],一年后你就再用你常用的IP段写假资料[6]但一天就被发现是假的,后发生了[7]。真是庆幸没在维基上。—Outlookxp(留言) 2018年4月30日 (一) 14:10 (UTC)
你再故意写假资料,我一定封你。—Outlookxp(留言) 2018年7月24日 (二) 15:37 (UTC)
以下是我的发言
李登钦
我确实犯错,但我也立即更正,你现在只因为反对我而说我“故意写假资料,我一定封你” ,你有什么特权?
管仁健谈他父亲的资料是自己掰的也无任何资料佐证,李登钦的资料我看了该论文也没这样写,你为何虚构?
昭和十九年(1944年)7月,李登钦前往菲律宾参与太平洋战争,编入海军第31特别根据部队。1945年的马尼拉战役中,有人主张李登钦于2月15日在??上遭美??斗机?射而死,并???沉入海里,后被追晋?日本海军机关科上等兵。但陈柏棕的硕士论文根本没提他死亡,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只有记载死地与死时(菲律宾马尼拉及2月15日)。[3][4]
Outlookxp主张前哨, Issues 72-83可作为引证来源,但该连结根本没有资料。Outlookxp以没有证据的引用说我假造资料,运用管理者权力封我言,这是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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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九年(1944年)7月,李登钦前往菲律宾参与太平洋战争,编入海军第31特别根据部队。1945年的马尼拉战役中,有人主张李登钦于2月15日在??上遭美??斗机?射而死,并???沉入海里,后被追晋?日本海军机关科上等兵。但陈柏棕的硕士论文根本没提他死亡,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只有记载死地与死时(菲律宾马尼拉及2月15日)。[5][6]
Outlookxp主张前哨, Issues 72-83可作为引证来源,但该连结根本没有资料。Outlookxp以没有证据的引用说我假造资料,运用管理者权力封我言,这是特权。—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Blackjack(对话|贡献)于 2018年7月25日 (三) 01:38 (UTC)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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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柔性政变”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自行移除页面存废模板,讨论是因为有编者认为页面不适合维基百科。请参与页面存废讨论,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在讨论期间欢迎继续完善原先的页面,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Ghren🐦🕓 2022年8月12日 (五) 08:31 (UTC)
- ^ 前哨, Issues 72-83. 子博有限公司: 108?. 1997 [2017-02-05].
- ^ 陈柏棕. 血旗揚帆——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的從軍始末(1943-1945) (PDF) (硕士论文). 国立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 41?. 2011 [2017-02-05].
而报导案例中的岩里武则(李登钦)与林聪明在海兵团受训完毕随后被派往菲律宾,两人分别在1945年2月15日、5月26日战死,奉献了他们年轻的生命。参见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手抄本。
- ^ 前哨, Issues 72-83. 子博有限公司: 108?. 1997 [2017-02-05].
- ^ 陈柏棕. 血旗揚帆——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的從軍始末(1943-1945) (PDF) (硕士论文). 国立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 41?. 2011 [2017-02-05].
而报导案例中的岩里武则(李登钦)与林聪明在海兵团受训完毕随后被派往菲律宾,两人分别在1945年2月15日、5月26日战死,奉献了他们年轻的生命。参见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手抄本。
- ^ 前哨, Issues 72-83. 子博有限公司: 108?. 1997 [2017-02-05].
- ^ 陈柏棕. 血旗揚帆——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的從軍始末(1943-1945) (PDF) (硕士论文). 国立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 41?. 2011 [2017-02-05].
而报导案例中的岩里武则(李登钦)与林聪明在海兵团受训完毕随后被派往菲律宾,两人分别在1945年2月15日、5月26日战死,奉献了他们年轻的生命。参见卢金水提供,《海军特志战殁者名簿》,手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