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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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一家單車出租店

租賃[註 1],又名出租租借等,在合約法律上,是一種商業交易行爲。租戶付款金錢,稱作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條款或租賃協議所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1]),獲得指定物件的有限期使用權,而該物件的物權仍然由物主所有。

租賃的劃分[編輯]

按照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租賃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

  1. 直接租賃
  2. 槓桿租賃
  3. 售後租回

按照會計處理上的劃分,可分為三種:

  1. 經營租賃
  2. 融資租賃
  3. 售後租回

經濟租[編輯]

意指足以負擔維修和營運某物的租金費用。此外,這筆租金費用還能夠為所有人的投資帶來合理的利潤。[2]

租賃契約[編輯]

租賃契約(或稱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標的物)交由他方使用、收益,他方給付租金的一種有名契約。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係借貸契約

租賃契約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

註解[編輯]

  1. ^ 「賃」,拼音lìn注音ㄌㄧㄣˋ粵拼jam6,音同「任」

相關[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租金[永久失效連結]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經濟租[永久失效連結]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