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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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憲法
Монгол Улсын Үндсэн Хууль
Constitution of Mongolia
概況
原文標題Монгол Улсын
Үндсэн Хууль
司法轄區 蒙古
批准日期1992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2月12日
政體單一半總統憲政共和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3個
國家元首總統
立法機關一院制(國家大呼拉爾
行政機關總理領導內閣
司法機關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Mongolia
選舉人團
制定歷史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92年7月21日英語1992 Mongolian legislative election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1993年6月6日英語1993 Mongolian presidential election總統
1992年7月21日(總理
修憲次數2次
最近修憲日期2014年7月22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烏蘭巴托
初審機關大人民呼拉爾
已取代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

蒙古國憲法蒙古語Монгол Улсын Үндсэн Хууль,字面意思為「蒙古國的基本法」)是蒙古國憲法。當前通行的憲法為1992年1月13日通過,同年2月12日生效,並先後於1999年、2001年修改。[1]

歷史[編輯]

蒙古歷史上共產生過四部憲法。1911年外蒙古獨立,成立大蒙古國。1915年,《中俄蒙協約》簽訂,外蒙古在中華民國內實行自治,中華民國享有對外蒙古的宗主權。1919年,中華民國徐樹錚率軍占領京都庫倫,外蒙古被迫取消自治。1921年,外蒙古再次宣布獨立,成立了君主立憲制蒙古人民革命政府[1]

1924年6月3日,蒙古廢除了君主立憲制。同年8月,蒙古人民革命黨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了蒙古人民共和國走非資本主義道路的總路線。1924年11月26日,在庫倫舉行了國家大呼拉爾第一次會議,通過了蒙古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宣布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且將首都京都庫倫更名為烏蘭巴托[1]

1940年6月,國家大呼拉爾第八次會議,通過了蒙古歷史上的第二部憲法《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1]

1945年2月,蘇聯、美國、英國簽訂了《雅爾達協定》規定「外蒙古的現狀須予維持」,並將其作為蘇聯對日本作戰的條件之一。1945年8月,經過公民投票之後,蒙古正式宣布從中國脫離。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1946年1月正式承認蒙古獨立。1951年2月,大人民呼拉爾舉行第一次選舉。[1]

1960年7月6日,第四屆大人民呼拉爾第一次會議通過了蒙古歷史上的第三部憲法《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憲法後經多次修改。該憲法共有10章94條,其中規定,蒙古人民共和國是工人、合作化阿拉特(農牧民)和勞動知識分子的社會主義國家,基礎是工人階級同合作化阿拉特的聯盟。蒙古人民革命黨是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大人民呼拉爾行使立法權和國家的一切權力,這些權力包括:批准和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制定內外政策的基本原則和措施;選舉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組成部長會議(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關,對大人民呼拉爾及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負責);批准成立、撤銷、組成各部和其他主管機關;選舉組成蒙古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任命國家檢察長。從第十屆大人民呼拉爾起,每屆大人民呼拉爾的任期由四年延長為五年。[1]

1989年12月,蒙古人民共和國首個反對派組織——蒙古民主聯盟成立,隨後十多個反對派組織先後成立,它們組織集會、遊行、絕食,要求蒙古人民革命黨和政府集體辭職,解散大人民呼拉爾,修改憲法,實行多黨制和議會制等等。蒙古人民革命黨遂提前召開了中央全會和大人民呼拉爾會議,徹底改組了黨的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將黨和國家領導人全部撤換,取消了憲法內有關蒙古人民革命黨的領導作用的條款。1990年5月,蒙古人民共和國頒布了《政黨法》,使反對黨獲得合法化。1991年1月,通過了《政黨法》的修正案,要求各單位的蒙古人民革命黨組織必須在1991年7月1日之前解散,黨員編入所居住地區的街道支部。1990年7月,蒙古歷史上的第一次多黨選舉舉行,蒙古人民革命黨獲勝,繼續為執政黨。[1]

1990年3月,第十一屆大人民呼拉爾第八次會議決定設立「總統」職位,故對《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1990年9月3日,蒙古第一次直接總統選舉舉行,蒙古人民共和國選出了首位總統彭薩勒瑪·奧其爾巴特[1]

1992年1月13日通過,同年2月12日生效的《蒙古國憲法》是蒙古歷史上第四部憲法。根據該憲法,自1992年2月12日起,蒙古的國名改為「蒙古國」。憲法確定蒙古國實行設有總統的議會民主制。憲法規定,蒙古國是獨立主權的共和國,崇高目標是在國內建立人道主義的公民民主社會;在未頒布法律的情況下,禁止外國軍事力量駐紮於蒙古國領土;國家承認公有制私有制的一切形式;國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國家;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憲法生效後,彭薩勒瑪·奧其爾巴特繼續擔任蒙古國總統。1997年5月18日,蒙古第二次直接總統選舉舉行,蒙古人民革命黨總統候選人那楚克·巴嘎班迪當選為第二任總統。這是《蒙古國憲法》生效後首次舉行的總統選舉。[1]

內容[編輯]

1992年1月13日通過,同年2月12日生效的《蒙古國憲法》分序言及五章正文,共70條條款。主要內容有:

序言[編輯]

第一章 蒙古國主權[編輯]

聲明蒙古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規定宗教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規定蒙古國徽、國旗和國歌。[2]

第二章 人權、自由[編輯]

規定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人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投票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列出了公民的責任,包括納稅、在軍隊服務。[3]

第三章 蒙古國國家制度[編輯]

規定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國家為共和國。宣布蒙古實行議會民主。說明立法機關的結構。[3]

第四章 蒙古國行政區劃單位及其領導[編輯]

規定蒙古國的行政區劃,並確定國家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3]

第五章 蒙古國憲法法院[編輯]

建立憲法法院,對憲法的解釋作出裁決。[3]

第六章 蒙古國憲法的增補、修改[編輯]

說明增補、修改憲法的程序。[3]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蒙古,四川人大,2009-06-26. [2012-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2. ^ Montsame News Agency. Mongolia. 2006, ISBN 99929-0-627-8, p. 38-39
  3. ^ 3.0 3.1 3.2 3.3 3.4 Montsame News Agency. Mongolia. 2006, ISBN 99929-0-627-8, p. 39

延伸閱讀[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