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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省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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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類包括北洋政府的各省民政長官(有的兼理軍政,或由軍政長官兼理)。護法軍政府廣州中華民國政府的各省民政長官也一併收入。本分類不含省級以上和以下的民政長官,不含純軍政長官(另見Category: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都督),也不含廣州國民政府及其後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乃至汪精衛政權等的職官。本分類包含的主要職官有:

北洋政府各省民政長官

  • 民政長
    • 1912年,湖北、四川、福建、江蘇、江西、吉林、山西先後任命民政長
    • 1913年1月8日,《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公布
    • 1913年1月10日,北洋政府命令未設置民政長的各省,一律暫由都督兼任民政長
  • 巡按使
    • 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公布
    • 1914年7月8日,民政長改稱「巡按使」
  • 省長
    • 1916年7月6日,巡按使改稱「省長」。22個省全部任命省長。

護法軍政府各省民政長官

廣州中華民國政府各省民政長官

子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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