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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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 | 無(審級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機構類型 | 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設審判機構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號神光大廈B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辦公樓) |
對外官網 |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2018年6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位於陝西省西安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設審判機構[1]。
沿革
[編輯]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2018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該《意見》。《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省西安市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協調並指導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工作。」[2]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6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1]。根據該規定,國際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專門處理國際商事糾紛的常設審判機構,案件審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國際商事法庭實行一審終審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3][4]。
2018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位於陝西省西安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六巡迴法庭庭長張述元,中共陝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杜航偉出席並致辭[5]。
管轄
[編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 (二)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並獲准許的;
- (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 (四)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或者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
- (五)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國際商事法庭審理的其他國際商事案件[1]。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認定為本規定所稱的國際商事案件:
-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1]。
知名案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9).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法制網. 2018-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国际商事法庭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2018-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 ^ 杜濤 葉珊珊. 国际商事法庭:一个新型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 人民法院報. 2018-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最高法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今日揭牌正式办公. 西安新聞網. 2018-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