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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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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召
大明刑部郎中
籍貫南直隶苏州府吴縣
出生十二月十二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蒋氏
出身
  • 正德五年庚午科舉人
  • 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

魏應召(1485年—?年),字维翰南直隶苏州府吴縣人,民籍。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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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詩經》,行四,由國子生中式應天府鄉試第一百六名舉人,年三十九歲中式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會試第二百五十一名,第二甲第七十七名進士[1][2]。历官刑部郎中,嘉靖八年七月审理张福、张柱案時,以擅出入人罪,命三法司及锦衣卫镇抚司逮问,都御史熊浃也因狥情曲护被革职,工科给事中陆粲刘希简等人上疏申救,亦被下狱,应召后被发边卫充军。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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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魏勤。祖父魏文盛。父魏志寧,推官。母袁氏。慈侍下。兄應夔、應龍、應周、弟應琦、應曾[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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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登科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