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學
外观
退学,也被称为开除,是学校对因逃课、挂科或持续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的一种移除学位或学籍的处理方法,对于某些签订合同入学的学生,退学则标志着违约或犯罪。
有关退学的规定和程序因国家和具体学校而异,經開除學籍的学生,就足以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使得在校成績等同無效。[1]
在美国、加拿大,肄业和退学并没有很明确的界限。研究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畢業」是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比较出名的有比尔·盖茨、拉里·佩奇等。[來源請求]
制度
主動退學
退學可以主動提出,但是通常需要監護人同意。而少數情形下則不必,如碩士班以後。學校會承認其在學。
勒令退學
通常發生於成績不及格次數過多、非常不當的行為。或者相對不嚴重的行為持續發生,經勸告無效者也可能會使用其為最後手段。該處分學生通常可提出申訴。但期間處分是否保持有效由各校決定。且有可能一定期限或條件內無法再被該校錄取。(例如:某些學校會要求這類學生不得參與其轉學考試)[2]若為留學生,則可能喪失學生簽證資格,除了進入另外一間學校。
另外還有開除學籍: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使得在校成績等同無效。同樣有可能一定期限或條件內無法再被該校錄取。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也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各種口語都是指這種做法,例如,被踢出學校或被退學。
自動退學
當系所或學校關閉、停止營運等,又無轉系或轉學意願或不符合資格時,會因為喪失學生資格,而自動的退學。
相關
參考資料
- ^ 例如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五十條
- ^ Chapter 12, A Guide to the Law for School Governors, Community Schools edition. ISBN 1-84478-121-6 / ISBN 1-84478-543-2. DFES reference GTTLC2004 / DFES-0227-2005. Crown copyright 2004 200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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