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用 (弘治壬戌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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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用

大明資德大夫正治上卿太子少保吏部尚書贈太子太保
籍貫 直隸蘇州府吳江縣
字號 字行之
諡號 恭肅
出生 成化十五年(1476年)
直隸吳江縣
逝世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正月二十九日
京師
配偶 配施氏,封孺人加赠夫人
親屬 (子)國南、兆南、式南、乾南
出身
  • 弘治十四年辛酉科應天鄉試舉人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同進士出身

周用(1476年—1547年),字行之,號伯川、白川,直隸蘇州府吳江縣(今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壬戌進士。官至吏部尚書

生平[编辑]

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應天鄉試第三名舉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聯捷壬戌科進士[1][2]。授行人司行人

正德初,擢南京兵科給事中。父喪丁憂服闋,留補禮科。改南京兵科給事中[3]。正德十二年(1517年),出爲雲南布政司左參議[3];此後出任廣東參議[4],參與平定番禺盜,有功。嘉靖二年(1523年),任浙江按察司副使[4],丁内艰,服阕,起補山東按察司副使、临清兵备。嘉靖六年,升爲福建按察使;次年改河南右布政使。嘉靖八年,升爲右副都御史[5]南贛巡撫[6],召協理院事。此後歷任吏部右侍郎[7]、吏部左侍郎,因起廢不當,尚書汪鋐诿罪下属,于是周用被降职,調為南京刑部右侍郎[8]。後升右都御史[9]。嘉靖十七年(1538年),任南京工部尚書;嘉靖十八年,任南京刑部尚書。九廟遇災,自陳致仕歸鄉。周用為官端亮有節概。朝廷內外為之可惜,屢有舉薦。

久之,起用為工部尚書起督河道,僅過數月,改為漕運總督。未上任,又召拜為左都御史。九年任滿,加太子少保。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代替唐龍吏部尚書,次年,卒於任,年七十二。贈太子太保,諡恭肅[10]

著作[编辑]

工詩詞、書畫。有《白川集》,著作收入《周恭肅集》16卷。

家族[编辑]

曾祖父周景芳;祖父周瑄;父周昂,母計氏[11]。长子周國南,南京中軍都督府经历。次子周兆南,字仲陽,號两峰,嘉靖三十一年壬子科舉人。曾孫為周宗建

参考文献[编辑]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3.0 3.1 明實錄:武宗實錄 ,146卷
  4. ^ 4.0 4.1 明實錄:世宗實錄 ,23卷
  5.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00卷
  6. ^ 明督撫年表 ,4卷 ,482
  7.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29卷
  8.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52卷
  9. ^ 明實錄:世宗實錄 ,216卷
  10.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2):周用,字行之,吳江人。弘治十五年進士。授行人。正德初,擢南京兵科給事中。父憂服闋,留補禮科。已,乞南。改南京兵科。諫迎佛烏斯藏及以中旨遷黜尚書、都給事中等官,且請治鎮守江西中官黎安罪。出為廣東參議,預平番禺盜,有功。歷浙江、山東副使。擢福建按察使,改河南右布政使。代監司鞫南陽滯獄,獄為之空。嘉靖八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撫南、贛。召協理院事。歷吏部左、右侍郎。以起廢不當,尚書汪鋐委罪僚屬,乃調用南京刑部。就遷右都御史,工、刑二部尚書。九廟災,自陳致仕。用端亮有節概。既罷,中外皆惜之,頻有推薦。久之,以工部尚書起督河道,數月,改漕運。未上,召拜左都御史。二品九年滿,加太子少保。二十五年代唐龍為吏部尚書。明年卒官。贈太子太保,諡恭肅。曾孫宗建,自有傳。
  11.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 
官衔
前任:
唐龍
明朝吏部尚書
1546年-1547年
繼任:
聞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