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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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管理委員會(District Management Committee)是1982年港英政府實施地方行政計劃的委員會,香港18區均設立一個,由民政事務專員區議會正副主席、區議會各小組委員會主席、各政府部門首長之代表及在有需要時包括其他政府部門代表組成。初期,新界政務署同級官員擔任新界和離島地區各個地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現在,各個地區管理委員會主席均為民政事務專員。

[编辑] 職責

  • 為各政府部門提供討論和解決地區問題的途徑;
  • 積極回應區議會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區議會有效執行職務;
  • 了解地區的需要,訂定這些需要的優先次序,並確保政府各項計劃在籌備和落實方面能及時滿足這些需要;
  • 協調各政府部門在管理區內事務方面的活動和計劃,善用政府資源,確保能夠全面顧及社區的需要;
  • 鼓勵並推動居民參與一些加強社區歸屬感和改善區內環境的活動;
  • 就空置政府土地的臨時用途給予意見;
  • 因應區內的特殊情況,研究在區內推行政府政策的最佳辦法;
  • 在區議會每次會議中,就地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提交詳盡報告,當中須詳述有關區議會要求採取的跟進行動的進度報告。

[编辑] 未來發展

2005至06年施政報告中,政府考慮成立「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由政府部門首長組成,從高層次協力解決跨部門的各地區管理問題。或建議各區議會成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參與管理地區設施 。

[编辑]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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