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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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又稱地產經紀,臺灣稱為房地產仲介,簡稱房仲。屬三級產業中的服務業,它的收入是經紀佣金,它自己沒有地產物業(樓盤)作為貨物,地產代理是物業市場上的中間人,外面的兩方是物業買家和物業賣家(買賣盤),又或者租客和業主(租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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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的地產代理
由1999年起,法例規定,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必須持有有效牌照,包括充當香港物業買賣的中間人。牌照由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及監督。所以,香港的地產代理必須遵守當局發出的指引從業及進修,否則有被停牌,或者被取消牌照的風險。
香港有名的地產代理商包括有美聯物業、中原地產、利嘉閣、香港置業、世紀21物業及、萊斯物業。
至於鴻運地產已經在2003年結業,也反映地產市場的特色,汰弱留強。[1]
而牌照分為3種:
- 地產代理(公司)牌照 - 持有人是法人公司,俗稱C牌,又名公司牌。
- 地產代理(個人)牌照 - 持有人是自然人,可當營業員及經理,俗稱E牌,又名大牌。
- 地產營業員牌照 - 持有人只可以當僱員,俗稱S牌,又名細牌。
[编辑] 台灣的地產代理
在1999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而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的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