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 清朝宪法 | |||||||||
| 钦定宪法大纲 | |||||||||
| 十九信条 |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时期由清政府公布。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10月29日,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四十协协统潘榘楹、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提出“十二条政纲”。[1] 同日,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近在咫尺,危机临头。为挽救时局,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但是清政府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
《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编辑] 內容
1911年11月3日(宣統3年9月13日)頒發,刊「內閣官報」宣統3年9月13日第73號第146至147頁
-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 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编辑] 参考文献
- ^ 十二条政纲:
1. 大清皇帝万世一系。
2. 于本年内召集国会。
3. 宪法由国会起草,以皇帝之名义宣布之,但皇帝不得加以修正或否认。
4. 缔结条约及讲和,由国会取决,以皇帝之名义行之。
5. 皇帝统率海陆军,但对国内用兵时,必经国会议决。
6. 不得以命令施行“就地正法,格杀勿论”之事。
7. 特赦国事犯。
8. 组织责任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后,以皇帝敕任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任之。皇族不得为国务大臣。
9. 国会有修改宪法之提议权。
10.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务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之预算支出。
11. 增重人民之负担,须由国会议决。
12. 宪法及国会法之制定,军人有参与权。
[编辑] 参见
| 先前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
中国宪法性文件 1911年11月3日—1912年2月12日 |
后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