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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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漢語拼音:dàn;粤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和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克,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為石,或作擔。[3]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石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石为100升;担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担为100市斤即50千克。
香港[编辑]
香港通常寫成担或擔。一担即一百斤。大清時開始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重 1 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担即重 133 1⁄3 常衡磅。現在香港法例定一担等於一百斤,即 60.478982 千克[4]。
注釋[编辑]
參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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