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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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等天文学术语,是指星体在天空中的相对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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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视星等

為考察星体的目视亮度,把最亮的星做为1等星,肉眼慬能看见的做为6等星,这就是视星等

视星等最早是由古希腊天文学家喜帕恰斯制定的,他把自己编制的星表中的1022颗恒星按照亮度划分为6个等级,即1等星到6等星。1850年英国天文学家普森发现1等星要比6等星亮100倍。根据这个关系,星等被量化。重新定义后的星等,每级之间亮度则相差2.512倍,1勒克司(亮度单位)的视星等为-13.98。

但1到6级星等并不能描述当时发现的所有天体的亮度,天文学家延展本來的等級──引入负星等概念。这样整个视星等体系一直沿用至今。如牛郎星为0.77等,织女星为0.03等,最亮的恒星天狼星为-1.45等,太阳为-26.7等,满月为-12.8等,金星最亮时为-4.6等。现在地面上最大的望远镜可看到24等星,而哈勃望远镜则可以看到30等。

因为视星等是人们从地球上观察星体亮度的度量,它实际上只相当于光学中的照度;因为不同恒星与地球的距离不同,所以视星等并不能指示出恒星本身的发光强度。

如果我们在理想環境下(清澈、晴朗且没有月亮的夜晚),肉眼能观察到的半個天空平均约3000颗星星(至6.5等計算),整个天球能被肉眼看到的星星則约有6000颗。

[编辑] 绝对星等

主条目:絕對星等

只有从已知距离观察一个恒星得到的亮度,才能确定它自身的发光强度,并用来与其他星体进行比较。我们把从距离星体10个秒差距的地方看到的目视亮度(也就是视星等),叫做该星体的绝对星等。按照这个度量方法,牛郎星为2.19等,织女星为0.5等,天狼星为1.43等,太阳为4.8等。

因为行星小行星彗星等天体只能依靠反射星光才能看到,即使从固定的距离观察,它们的亮度也会不同,所以行星、小行星、彗星的绝对星等需要另外定義。

[编辑] 照相星等

UBV系统包括对天体在三个波长段的辐射测量,传统上通过在检测系统前放置标准滤光片实现:

  • U: 波长360纳米(nm)左右,测量近紫外线成份,所得为紫外星等。
  • B: 波长440nm左右,测量蓝色成分,所得为蓝色星等(蓝等,英文Blue magnitude)。
  • V: 波长550nm左右,测量黄、绿色成分,和人眼所见亮度接近,所得为可见星等。天文文献中,不特别说明的星等一般是可见星等。

这三个星等每个又有视星等絕對星等之区分。绝对星等的定义为:

M=-2.5 log10 E -5log10 r + 常数

E=照度,在国际单位制中的单位是坎德拉/2;r为天体距离,常数的定义目前为太阳的可见绝对星等MU=5.61, MB=5.84, MV=4.83[1]

[编辑] 光电星等

[编辑] 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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