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学中指缔约國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國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國对方國家。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依据多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1]
美國 [编辑]
美國於1998年把最惠国待遇改名為永久正常貿易關係(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從此美國的最惠國待遇變成自動給予所有國家,除非在法律中特別注明排除者,目前古巴和朝鲜是被排除的。
資料來源 [编辑]
- ^ http://wiki.mbalib.com/wiki/%E4%BC%98%E6%83%A0%E7%A8%8E%E7%8E%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