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 (親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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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認領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由於生母與子女之間可藉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子女毋須經生母認領即發生法律上母子關係,而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則無法藉由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法律上特設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得藉此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又認領依是否得依生父之意思為之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者,如未特別言之,認領一詞一般均指前者而言。
[编辑] 認領之法律性質
關於認領之法律性質,素有爭議,採取理論之不同亦將影響無真實血緣聯絡時之認領效力問題:
- 意思表示說
此說係台灣學界通說所採,認為認領行為係屬法律行為之一種,且為單獨行為,毋須被認領人或生母之同意,乃生父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表示,一經生父為之即生該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法律上效力。惟發生此項效力仍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真實血緣聯絡為必要,如無則無從發生認領之效力。
- 觀念通知說
此說為當代先進國家主流立法例所採,認為認領僅係生父向非婚生子女表示其已認識到自己與該非婚生子女間有血緣聯絡之事實而已。至於認領之效力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並非基於生父之意思。此說亦以兩者間具真實血緣聯絡為必要。
- 折衷說
此說為台灣學者戴東雄所提出,係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出發,認為認領效力之發生不以真實血緣聯絡為必要,僅認領人為認領之表示(其認為此表示係意思表示之特別型態),法律上即先推定發生認領之效力,使該非婚生子女可先得認領人之保護教養。而如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實無真實血緣聯絡,可依否認認領(民法 (中華民國)第1066條)或撤銷認領(同法第1070)之方式救濟。
[编辑] 認領之要件
一般認為認領須符合下列要件方為合法:
[编辑] 擬制認領
依台灣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即為擬制認領。此之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且台灣實務見解認為以預付方式亦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