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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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艦旗(英语:Naval Ensign,直譯為海軍旗)是艦船表示所屬海軍的旗幟。政府船隻及商船等不會懸掛軍艦旗,因這是根據軍艦特權的限制。與陸軍所使用的軍旗差不多,但在國際法上使用及賦予的地位則不大相同。軍艦旗在戰鬥時也會作戰鬥旗使用,同時,與這個不同的舰首旗(Naval Jack)亦需在指定場合使用。
由於各國的法制不同,因此以下的軍艦旗有機會同是海軍旗。
目录 |
各國的軍艦旗 [编辑]
中華民國的海軍旗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軍旗 [编辑]
英國及舊英國殖民地的海軍旗 [编辑]
英國皇家海軍的軍艦旗是白旗(the white ensign)。白地加紅十字,在四分一的左肩上是國旗(英国国旗)。再者,藍地是海軍予備隊旗,而紅地的是商船旗。艦首旗與國旗同樣。
這種白旗型的軍艦旗被曾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廣泛使用,作為海軍的軍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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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海軍軍艦旗(the white ensign)。參考British ensigns(英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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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皇家海軍是英國型的,但沒有紅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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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軍艦旗。
俄羅斯的海軍旗 [编辑]
成立俄羅斯聯邦後,帝政俄羅斯時代的海軍旗復活。俄羅斯海軍的艦首旗在明治33年當時的繪畫中出現。
美國海軍旗 [编辑]
美國海軍的軍艦旗與國旗(星條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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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軍以前使用的海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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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聯盟國1863年5月26日以後的軍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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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年-1865年美利堅聯盟國的國籍旗。 參考Level flag参照。
日本軍艦旗・自衛艦旗 [编辑]
1889年(明治22年)10月7日於海軍旗章條例中帝國海軍的軍艦旗確定為十六條旭日旗。波茨坦宣言接受後日本海軍解體,同時日本的軍艦旗亦不再存在。其後,隨著警備隊的創立,1952年(昭和27年)「警備隊旗」(白地的中央加上紅色的櫻花(サクラ),加上藍色的7個横間)制定。後來,經過議論,於1954年(昭和29年)6月自衛隊法施行令(昭和29年政令第179號)制定為與帝國海軍同樣規格的「自衛艦旗」。
自衛艦旗是根據自衛艦旗授與式由内閣總理大臣授予,而艦隻除籍後或改成支援船的區分變更的時候需要歸還。自衛艦旗與陸軍的軍旗(聯隊旗)在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在國際法上,自衛艦旗的主要功能是表示國籍,而聯隊旗是在編成時由天皇賜與的,是聯隊的象徴。由於聯隊旗不會有另一面,因此不容許老化及修理,和普通的軍旗不同。軍艦旗是消耗品,在艦内通常有多面備用,並要經常在當眼的地方懸掛。同時,不像軍旗需要在戰鬥中特別保護,因在砲火攻擊下一轉眼就可能消失。但如果軍艦旗在戰鬥中損傷,在盡可能的情況快速更換即可。
同時,艦首旗(首艦旗・國籍旗)為日章旗(国旗)並懸掛在艦首。而艦首旗不會在航海中懸掛。
- 自衛艦旗様式
- 縱横比 :2:3
- 日章的直徑 :縱的2分之1
- 日章的中心位置 :旗的中心靠左邊左邊6分之1的地方
- 光線的幅・間隔 :日章的中心每11.25度擴散
- 質地 :麻加尼龍
- 彩色 :白色底色,日章及光線為紅色
其他的海軍旗 [编辑]
軍艦旗的懸掛 [编辑]
軍艦在早上8時至日落的停泊期間或航海的時候,艦尾旗竿都會懸掛軍艦旗。
日本海上自衛隊 [编辑]
日本海上自衛隊禮式規則(昭和40年5月24日海上自衛隊達第33號)第21條(自衛艦旗懸掛及下降的場合),自衛艦需要定時懸掛及降下自衛艦旗,在指定時間10秒前以喇叭號令「注意(気を付け)」及後演奏國歌君之代(海上自衛隊與帝國海軍及陸軍是使用喇叭用的曲(喇叭譜),和陸上自衛隊及航空自衛隊使用的君之代樂譜的不同)1次,位於後甲板付近的艦橋上的當值士官需要對自衛艦旗舉手敬禮。艦橋及露天甲板的人,亦需要向自衛艦旗舉手敬禮,而其他地方的人需以立正姿勢敬禮。在岸上的海上自衛官如目睹自衛艦旗懸掛及降下,應停止動作,向該自衛艦旗敬禮。音樂隊乘坐的自衛艦,並與外國軍艦同時停泊,在定時懸掛及下降自衛艦旗並演奏「國歌」後,需以外國軍艦的首席指揮官的先任順序逐次向該國演奏其國歌1次。但在外国的港灣停泊時,需先演奏該國的「國歌」。自衛艦與外國軍艦同時停泊,在定時的懸掛及下降自衛艦旗的時候,如聽到外國軍艦演奏「國歌」,又或自衛艦演奏外國的國歌,艦橋及露天甲板的人需向自衛艦旗或該國的軍艦旗舉手敬禮,其他地方的人需起立及以立正姿勢敬禮。懸掛方式上,海上自衛隊與外國的海軍基本基本相同。關於海上自衛隊自衛艦旗相關的禮式,參考海上自衛隊之禮式。
同時,軍艦以外的船舶,對軍艦表示敬意時將懸掛的國旗半下敬禮(半旗)是通例。接受的軍艦半下軍艦旗還禮,其後,用信號旗打出「祈願航行安全」的訊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编辑]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條,是關於潜水船及其他水中航行機器。在沿岸國的領海時,必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懸掛起所屬的旗幟,如果懸掛起軍艦旗或同是軍艦旗的國旗,潜水艦則與其他軍艦無異,在沿岸國的領海時,無損其通航權。
參考資料 [编辑]
- 日本防衛廳訓令第14號
- 日本海上自衛隊禮式規則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