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民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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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美國國會於1964年通過的法案,內容規範了美國境內不得採取種族隔離,也規定對黑人、少數民族與婦女的歧視性作為為非法。它結束了美國自立國以來長期的黑白種族隔離政策,被認為是人權進步的里程碑。
起源 [编辑]
美國第35任總統 約翰·甘迺迪在1963年6月11日有關公民權利的講話中[1],要求立法"使所有美國人平等得到在酒店設施,餐廳,劇院,零售商店,及同類場所受服務的權利,以及對投票權更大的保障,肯尼迪發表講話時,正值一系列非裔美國人的抗議運動的發生。
肯尼迪的民權法案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的歧視行為,並讓美國司法部長對學校系統中實行種族隔離政策的州政府進行訴訟。但這沒有包括民權領袖認為重要的保障,例如反對警察暴行的規定,結束私營企業在就業中對有色人種的歧視,授權司法部提出廢除種族隔離和就業歧視訴訟。[2]
參考文獻 [编辑]
- ^ Transcript from the JFK library. the JFK library. 1963-06-11 [2010-06-06].
- ^ Civil Rights Act Passes in the House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