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朱令铊中毒事件/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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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Hu全错了】纽约时报从未发表过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一文!

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从未发表过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一文! DoctorHu给出的资料来源的链接根本不是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以,DoctorHu以及以下所列出的其它编辑建立在根本从未发生过的所谓的“事实”而所做出的一次或多次编辑行为都是100%错误的。

遵纪守法19:32 2006年6月16日、20:30 2006年6月17日、尊重事实13:04 2006年6月17日、DavidCollen 22:02 22:05 2006年6月17日、JohnBABMcFarlance 22:29 22:33 2006年6月17日、阳光灿烂 22:38 23:46 2006年6月17日、00:03 2006年6月18日、光明正大01:32 2006年6月18日、IP为209.6.213.29的匿名编辑01:48 2006年6月18日。

鉴于此,ID为“遵纪守法”、“尊重事实”、“阳光灿烂”、“光明正大”等的编辑故意[难道是无意?!]不断地把明知是错误的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强塞进维基百科,已经不配做维基人。当然,它们所用的那些所谓“尊重事实”、“光明正大”等ID名称也对它们自身产生强烈的反讽。 笨囝囝囝 00:38 2006年7月4日 (UTC)

DoctorHu说的很准确:《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纽约时报版权文章)

笨囝囝囝不要篡改别人的话后再来所谓的反驳。篡改别人的原话,不符合编辑道德。 遵纪守法 23:26 2006年7月14日 (UTC)

【DoctorHu以及“遵纪守法”、“尊重事实”、“阳光灿烂”、“光明正大”等100%错了】纽约时报并不拥有“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的版权文章

1.任何人如有疑问,可致电纽约时报“RIGHTS AND PERMISSIONS 办公室(212) 556-1989”得到结论--纽约时报并不拥有“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的版权文章。

2.笨囝囝囝并没有“篡改别人的话后再来所谓的反驳”。 请看维基如实记录历史的“遵纪守法”等的版本: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8%85%E5%8D%8E%E5%A5%B3%E7%94%9F%E6%9C%B1%E4%BB%A4%E9%93%8A%E4%B8%AD%E6%AF%92%E4%BA%8B%E4%BB%B6&direction=next&oldid=1746870 【【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vision as of 19:32 2006年6月16日; 遵纪守法 (Talk | 贡献) (差异) ←上一修订 | 查看当前版本 | 下一修订→ (差异)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朱令,... ...纽约时报在2006年6月1日的署名文章《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里,对网络暴力进行了报道。

外部链接

   * 纽约时报2006年6月1日文章 Mob Rule on Internet in China

......】】

3.“遵纪守法”、“尊重事实”、“DavidCollen”、“JohnBABMcFarlance”、“阳光灿烂”、“光明正大”等编辑蓄意多次将并不存在的东西强行塞入维基,白纸黑字不容抵赖,指鹿为马的手法也委实拙劣,表明他们全然没有最最起码的诚信可言,其行为已构成对维基的蓄意破坏(vandalism), 请求管理员封禁破坏者的帐号和IP地址。

笨囝囝囝 05:00 2006年7月19日 (UTC)

缉铊谈畅:纠正某些编辑故意制造的关于New York Times的错误

I'm not very familiar with the wikipedia system. Sorry, cuz i don't know how to send a message here.

1.先纠正一个小错误:

词条《朱令》最后一段中“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一名id为skyonline的网友在天涯论坛发表文章重提此案,之后嫌疑人11年来首次发表声明为自己辩解,激起众人的讨论,并引起网民对此案极大的关注。”

“一名id为skyonline的网友”应为“一名id为skyoneline的网友”,请看链接:http://www7.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article=464450&stritem=free&idwriter=7315729&key=15588554&part=0&flag=1

2.再纠正一个关于New York Times的错误: 先看New York Times官方网站的链接: http://www.nytimes.com/2006/06/03/world/asia/03china.html?ex=1306987200&en=e869df9e9d699d43&ei=5090&partner=rssuserland&emc=rss 该文By HOWARD W. FRENCH Published: June 3, 2006的 【标题】 为:“Online Throngs Impose a Stern Morality in China”,这是New York Times正式发表的文章标题!【尽管该文作者原稿标题可能是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见他本人的网站链接: http://www.howardwfrench.com/archives/2006/06/01/mob_rule_on_chinas_internet_the_keyboard_as_weapon/ 所以!既然要写出New York Times或纽约时报,就要写New York Times所正式发表并版权保护的原文标题Online Throngs Impose a Stern Morality in China!!!

3.结论:

请不要再有意或无意中写New York Times发表了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了!--这是极为不尊重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的!

4.如果有人要在“朱令”词条中加入New York Times或纽约时报的那篇文章,那就有别的维基人要加入该文作者对此文的回信解释。

This is 笨囝囝囝&缉铊谈畅缉铊谈畅 13:41 2006年6月18日 (UTC)

具体文字修改意见

谢谢Theodoranian|虎儿 把条目恢复到编辑战前。现在就该版本,提出几处小的文字具体修订意见,请编辑人酌情考虑。修改的原则是:可供查实,语言中性,不增加新内容。

在这里,先给出建议修订的整体文本(其中删掉文字用删除号表示,增加文字用黑体表示),后面给出修订理由和根据。

这是建议修订文本:

朱令,一位中毒患者。原清华大学化学系1992级物化2班学生,后由于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铊盐铊中毒,一度几乎变成了植物人

朱令自小学习钢琴古琴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由于其多才多艺,因此加入清华大学民乐队,并成为主力队员。

1994年12月,朱令出现了奇怪的中毒症状:其头发开始脱落、面部肌肉瘫痪、发音含混、四肢无力。经同仁医院诊疗,虽然没有查出病因,但是病情得到缓解。1995年3月朱令再次发病,并被送往协和医院,一度怀疑是铊中毒,但是协和一直没有确诊,无法采取主动的治疗而延误了病情。

1995年4月初,朱令的高中同学、北京大学力学系92级学生贝志城等人将这种莫名其妙的病症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发信。之后世界各地共回信1500多封,其中许多人认为这是典型的铊中毒现象。1995年4月28日经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的陈震阳教授化验确诊朱令两次均为大剂量铊盐中毒,并怀疑有人蓄意投毒。然而,朱令的病情并未得到控制。

目前,许多关心朱令的人士在2004年3月发起成立了“帮助朱令基金会”,建立和维护有关朱令的网站。迄今为止,各方面已经为之捐款一万八千余美元截至2006年3月1日,基金会已经募捐三万三千余美元;其中部分捐款已送达朱令家庭,作为她的康复治疗费用。

关于朱令中毒的原因,北京警方也曾经怀疑是有人投毒而介入调查,却一直没有侦破此案。多年来,贝志城一直没有放弃追凶,并且公布了朱令父母认为的最大嫌疑人的姓名。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一名id为skyonlineskyoneline的网友在天涯论坛发表文章重提此案,之后嫌疑人一位已经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学11年来首次发表声明为自己辩解澄清网络传言,激起众人的讨论,并引起网民对此案极大的关注。


下面是建议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1. 原文本:后由于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铊盐   

建议文本:后由于铊中毒
理由: 北京警方给出的定论为:铊中毒。铊中毒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外人投毒造成,另一种是非外人投毒造成。北京警方尚未排除后一种可能,因此建议使用官方的准确语言。
依据1:“当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没有明确的说法。”详见:新闻晨报《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参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依据2:“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约见朱令家属,以下事实才得到确认:经朝阳医院职业病研究所化验鉴定,确定朱令是铊中毒”,详见:南方人物周刊《清华才女中毒案十年未结 传言嫌疑人有特殊背景》,参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14088836952.shtml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14088836953.shtml

2. 原文本:迄今为止,各方面已经为之捐款一万八千余美元   

建议文本:截至2006年3月1日,基金会已经募捐三万三千余美元。
理由:明确是基金会捐款额,因为还有其他渠道捐款,比如人民币部分。明确截至日期。
依据:“March 2006: The donational received is $33406.67 [03/01/2006] ”,详见 http://www.helpzhuling.org/ 英文网页,Donation Progress

3. 原文本:多年来,贝志城一直没有放弃追凶,并且公布了最大嫌疑人的姓名。   

建议文本:多年来,贝志城一直没有放弃追凶,并且公布了朱令父母认为的最大嫌疑人的姓名。
理由:在“最大嫌疑人”应该增加朱令父母认为的几个字。第一,这不是警方公开说法,因为“当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第二,曾被警方认为有嫌疑的人,经过一年零四个月的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和朱令中毒有关”,已经于1998年8月解除了嫌疑。
依据1:“记者:看了她的声明,您仍然认为晓薇是最大的嫌疑人吗?朱明新:更加确认她是。”详见《[本报专访]朱令母亲:看了晓薇声明,更怀疑她》,参见金羊网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1/20/content_1058677.htm
依据2:“1997年4月2日警方将苏荟带走询问,但是在1998年8月警方宣布解除苏荟的嫌疑,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和朱令中毒有关。”详见:新闻晨报《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参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依据3:“当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没有明确的说法。”详见:新闻晨报《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参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4. 原文本:一名id为skyonline

建议文本:一名id为skyoneline
理由:网名拼写错误。已有编辑指出。
依据:《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天涯社区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421182&strItem=free

5. 原文本:之后嫌疑人11年来首次发表声明为自己辩解

 建议文本:之后一位已经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学11年来首次发表声明澄清网络传言
理由:已经被警方解除了嫌疑,再称嫌疑人不合适。嫌疑解除后,其作为公民的各项权利与我们大家一样,不受任何限制。应该予以尊重。
其声明的标题为:《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改为“澄清网络传言”要准确一些。“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和朱令中毒有关”,“在1998年8月警方宣布解除苏荟的嫌疑”,其本人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来“为自己辩解”。
依据1:“1997年4月2日警方将苏荟带走询问,但是在1998年8月警方宣布解除苏荟的嫌疑,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和朱令中毒有关。”详见:新闻晨报《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参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依据2:“当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至今都没有明确的说法。”详见:新闻晨报《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参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依据3:《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天涯社区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446431&strItem=free

遵纪守法 16:17 2006年6月20日 (UTC)

以上5处具体文字修改,请维基人在修订相关条目时参考。

遵纪守法 16:25 2006年6月20日 (UTC)

对"User遵纪守法"的修改的补充意见

不支持遵纪守法|的改动。孙越琦托孤的1,2,3,和 4 点是完全尊重客观事实的描述。 我对第1点, 5点作如下补充。

1. (朱令)"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铊盐"不可删除.

不能删除,或改为涉嫌被人投放了高毒性铊盐。 根据孙越琦托孤中阐述的第3点,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在 有犯罪嫌疑人的单上签字。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犯罪嫌疑人已明确说明警方认定有人涉嫌投毒。

5."之后嫌疑人11年来首次发表声明为自己辩解" 之中的"嫌疑人"改为 "一位已经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学", 这个非常不妥.

如果要加入”一位已经被北京警方解除嫌疑的朱令同学“, 就要说明是引自犯罪嫌疑人声明, 并没有得到公安机关验证,解除嫌疑也没有相应法律名词对应,所以不知这里的具体指代。 同时为客观起见,要加入朱令律师对解除嫌疑的阐述。 解除嫌疑在这里非常容易被误为排除嫌疑,和案件被撤销。但事实上朱令律师已明确在新闻报导中指出解除嫌疑 仅能理解为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并不能理解为排除嫌疑。 Crystal ice 06:41 2006年6月21日 (UTC)


网络传言,不足为凭

本人从来没有说过“New York's Times刊登"Mob rules Internet in China"”这类话,请不要把别人的原话修改后再来栽赃。我说的是:纽约时报2006年6月1日版权文章,没有提到“发表”或“刊登”等字样,你认识 Copyright The New York Times这几个单词吧?顺便纠正你一下英文:纽约时报的英文是The New York Times, 那篇文章的标题是: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知道为什么要用rule而不用rules吗?你先学好英文再说吧。

上面两位的所谓反对意见,不予考虑,因为没有具体依据,只是根据网络传言,而传言不足为凭。

遵纪守法 14:32 2006年6月21日 (UTC) (补签名)

  • 请"User:遵纪守法"先生从New York Times官方网站上找证据支持自己的论点. 没有这种证据,"User:遵纪守法"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声称New York Times刊登"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是非常不妥的, 多次故意这样那就是存心造谣. 网络上的公众可访问可判断的证据,这位先生斥之为网络传言. 但若是这位先生给不出证据,那这位先生自己的话,莫不是连网络传言都不如?
  • 请勿抵赖你把所谓"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 The keyboard as weapon"加入"朱令"条目的外部联接这一事实.你的修改记录wikipedia里都有,多动动鼠标就可以看到. 我替你找一下贴在这里.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C%B1%E4%BB%A4&diff=2110791&oldid=1746870 外部链接的绿色部分是你添加的,"User:遵纪守法"先生请勿责怪wikipedia的记录功能,我相信wikipedia的数据库没错. ----[User: 孙越琦托孤]

”网络传言,不足为凭“本身是没有凭据的说法

1。 孙越琦托孤的关于医生说法和排除朱令本人接触铊盐有据可查。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约见朱令家属,确认:朱令是在学校内中的毒;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排除其家属或亲朋接触过铊盐。

北京职业病防治所陈震阳医生确定朱令是铊中毒,并且体内的铊超过致死量。陈震阳认为,如此大的剂量,不是自杀,就是他杀,而且凶手肯定是两次投毒。

均见”清华才女中毒案十年未结 传言嫌疑人有特殊背景“ , 时间:2006年01月11日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http://news.sohu.com/20060111/n241389740.shtml

如要删除投毒说,要列上以上事实,让读者判断。

2。 嫌疑人签犯罪嫌疑人单据并被警方突审见

依据3:《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天涯社区 [1]


3。朱令律师关于解除嫌疑的解释,见

“清华女生11年前铊中毒续:律师介入重新征集线索 ”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14日 08:26:27  来源:新闻晨报

[2]

--Crystal ice 18:55 2006年6月21日 (UTC)

建议

我建议写成一个条目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把朱令,孙维,“孙释颜”的内容写在同一个条目里,把事情的发生,发展,朱令的早期生涯,孙维作为嫌疑人之一(也许是唯一一个)被调查的情况,涉嫌的原因,推测的动机,以及孙维的家庭背景及其对案件的影响,以及从2005年年底到现在的互联网讨论,天涯的讨论,百度的朱令吧,孙维吧,以及媒体的报道都写入进去。

在材料选择上尽量选择公安机关公开的部分,报纸报道过的部分,因为我们不是侦查机关,仅从同学的回忆和网上材料不能确定事实是什么(起码人们脑子里的事实和真正的事实还有一定差距)。同样我们应该把怀疑孙维投毒论者的观点,以及孙维本人的声明都予以陈述,以示中立,让读者判断是非。网络不是审判机关,所以不能因为有重大嫌疑就在网上写成投毒者。网络上的信息也有不准确和互相矛盾的地方,所以不要加入所谓的结论。

我想,如果去芜存菁,这个条目还是能够以清晰的脉络展现出事件的过程。也欢迎所有关心这件事的人参与这个条目的编写,但是需要注意:

   * 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加入其中(维基百科不是原始研究)
   * 不要加入不可查证的信息(维基百科需要可查证)
   * 不要打编辑战,在讨论页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共识

最后,维基百科不是审判某个人的地方,也不是在维基百科中写成偏向某一方的内容,哪一方就可以获胜。维基百科也达不到所谓谴责嫌疑人以及唤醒他们的良知的地方。让维基百科就作为一个百科全书就好。

谢谢 --用心阁(对话页) 04:49 2006年6月22日 (UTC)



用心阁的想法是好的,不过我认为这里有当事人的势力看着,鸡蛋里挑骨头,就是网上可见的东西也指责为"网络传言,不足为凭",很难改动得很完美.

另,才发现我好像可以编辑这个条目了,不再是只读了,不过我还是不想改动,以免"遵纪守法""光明正大"先生又搞编辑战. 近期我只考虑会加一些无字的照片图像进去.

建议网友把自己认为可加入的资料,先整段地贴在这个讨论区, 再由中立的wikipedia的编辑修改加入. 虽然我认可用心阁的态度,但因为我刚说过罗生门原则应该让北京网友在此事中旁观中立, 还有此事涉及共产党政府和前国民党政府高官,台湾网友也有罗生门之嫌, 所以我提议应该由中立的又对此事感兴趣的香港网友改动编辑,他/她们相对而言与此事和此事相关的政治势力的牵扯要小很多,可以相对更客观地做出比较公正的判断.--孙越琦托孤 03:25 2006年6月23日 (UTC)

不同的意见,維基百科的条目写作并不是审判或下结论,所谓避嫌并不需要。維基百科的中立某种程度上依靠不同立场的人都有表达的机会或权力。--用心阁(对话页) 04:08 2006年6月23日 (UTC)
条目中使用很多BBS的内容,是否合适?BBS内容的可信度非常成问题,最好还是使用传统媒体或论文、著作的内容--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56 2006年6月24日 (UTC)


============= “在1994年11月底被发现铊中毒”---还早着呢,不正确, 需要修改。笨囝囝囝 05:00 2006年6月26日 (UTC)

同意使用负法律责任的传统媒体的内容

同意 百無一用是書生 的意见,使用传统媒体或论文、著作的负法律责任的内容,而不是参杂网络传言或推测。鉴于传统媒体对这个事件已有全面综述,请选用。分别见:

1. 【新闻晨报】:“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记者:于任飞,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2427946651s.shtml

2. 【南方人物周刊】:“清华才女中毒案十年未结 传言嫌疑人有特殊背景”,记者:吴虹飞,链接:http://news.sohu.com/20060111/n241389740.shtml

遵纪守法 13:41 2006年6月26日 (UTC)


有组织地协调参与编辑战是应该禁止的

在清华铊中毒案的网络炒作中,有一股势力,目前已经转移到google group,这个group的成员加入需要严格审批。目前,该group约有40余名成员,100余网上ID。具体在: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elpzhulingallus

挑起这次编辑战的笨囝囝囝、孙越琦托孤、关注朱令、Crystal ice,是这股势力中的比较活跃的。

这股势力有组织地协调参与编辑战,证据见:

1. “【另一个战场】Wi ki百科《朱令》词条的编辑战---请求增援!”,链接:http://post-mp3js.baidu.com/f?kz=108365180

2. 一百科《朱令》词条被某ID“遵纪守法”改成...-->请网友评论,链接:http://post-mp3js.baidu.com/f?kz=107458086

请维基人在上面这几个帖子被删掉前(其中有些回帖已经被删掉了),前往一观。

这些人多在国外。“祝贺朱令吧寿终正寝”一帖,可视为其今后行动纲领之一。见:http://www2.bbsland.com/newland/messages/222467.html

维基百科不是进行争端的战场,请维基人明鉴。

遵纪守法 15:04 2006年6月26日 (UTC)

相关百度贴吧的内容我都看过,我相信只要在友好协商的条件下,这个条目可以更贴近事实。--用心阁(对话页) 11:32 2006年6月27日 (UTC)

维基百科有自己的理念和政策,编辑战是维基要避免的,与是否是有组织地协调无关。维基百科也欢迎任何人加入编辑,包括有组织地协调参与编辑。开放与自由是维基百科的目标,中立是维基避免战端的政策,符合维基政策的编辑都不是维基禁止的,通过允许各种观点呈现和各方编辑,维基能做到平衡事实和尽可能客观。请参阅五大支柱政策:1. 百科、2. 中立、3. 开放、4. 互重和 5. 没有绝对的规则(前四大支柱除外)。— fdcn  talk  2006年06月28日06:28 (UTC+8 14:28)

“有组织地协调参与编辑”也是维基百科所欢迎的

根据维基执行编辑“自由主義者(Fdcn)”的解答,“有组织地协调参与编辑”也是维基百科所欢迎的。 特别标出,以正视听。 笨囝囝囝 01:02 2006年7月4日 (UTC)

答User“遵纪守法”

因为关心朱令案件的人,才会去找到朱令吧这个自发讨论朱令的地方,这并不奇怪。我不认识那里的任何网友,我参加这里和那里的讨论,意义完全一样,都是完全自由的讨论。我的改动是出于对这个事件的了解,与任何人没有任何私下协调。我对朱令案的细节查证过,我的改动仅是在用心阁版本的基础上,对一些细节的完善:

  • 两次大剂量中毒->我改为两次中毒,第二次是致死大剂量。因为第一次的剂量新闻没有明确报导。
  • 怀疑有人投毒->我都改为涉嫌人为投毒,这个措辞出于南方人物周刊报导中的教委文件。同时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定义。
  • 我改动了捐款金额,是源于遵纪守法的提醒和帮助朱令基金会网站。且注明捐款是海外部分,请见帮助朱令基金会网站中文版。
  • 不是人人能接触的化学物质->我改为了只有极少数人能接触的化学物质。依据是“据公安局有关人士说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铊和铊盐的单位只有二十多家,能接触到铊的只有二百多人”,来源于南方人物周刊报导。
  • 我加入了警方排除朱令和家人接触,来源是南方人物周刊报导
  • 所以人们认为朱令被投毒的可能性比较高->我改为警方和为朱令作铊检测的医生都认为朱令中毒是涉嫌人为投毒。因为人们的定义比较模糊,而医生的态度见南方人物周刊报导,警方的态度源于设立了犯罪嫌疑人。
  • 我加入了“肌体功能受损伤,感染丙型肝炎”,见南方人物周刊报导
  • 曾经接受过警方的调查->我改为曾经接受过警方的调查和讯问,来源是孙维声明
  • 1994年11月底被发现铊中毒->我改为在1994年11月底开始出现铊中毒症状。原来的句子不准确,来源是南方人物周刊报导。
  • 我加入第二次中毒是身体正常量的1000倍,来源于法制早报报导。

上面的南方人物周刊报导,法制早报报导都在连接中。以上是我的主要改动。 改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在细节上遵循可以查证的事实。如有不实,也欢迎别人继续改动。

同时谢谢各位编辑完善这个词条的努力。笨囝囝囝在百度发贴对我的唯一影响,是宣传了 维基这个自由的空间,让我了解到我也可以参与编辑自己关注的词条。谢谢大家。

对遵纪守法的评论,我很愤怒。试问上列第三点中我也留意了他的意见作了改动,并作了补充, 是否也可认为我与遵纪守法也是有组织的协调互动?鉴于WIKIPEDIA 仅仅是一个自由的百科全书,我不愿与他产生争执, 所以不再评说他的发言中无关自由的百科全书的部分。Crystal ice 16:37 2006年6月26日 (UTC)

你改的确实很细致,希望吧你参考的文献和报道加到参考文献中。--用心阁(对话页) 10:41 2006年6月27日 (UTC)

我们所要争论的问题首先是是否有必要在维基加入朱令或者朱令案件这个词条。 我认为有必要。 朱令案件从11年前一开始就受到人们广泛的注意,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它受到的关注只是限于媒体的报道那些事实,比如朱令铊中毒的"奇怪病症",病情严重,“网络远程诊断”等等,这些事实的震撼性如此之大,以至于11年以后朱令案件提起当年不少看过报道的人都清楚记得(而且同样提到以为朱令康复了,不知道这案件其实还有刑事性质的一方面。云云。),铊中毒在11年前对普通人民来说还是很陌生,由于朱令铊中毒的报导,这个疾病的存在和症状被人们所熟知。而且就是因为当初贝志城的网络救助,启发了第一个网络医疗诊断机构的诞生,

“The message was widely spread and since then the Interne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but complicated role in Zhu Lin's life. It has also impacted on the lives of many of them who have tried to see just how far telemedicine by the Internet can be taken to bridge the cultural, linguistic, and even political gulfs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world.

The scientists of the Peking University provided a web site of telemedicine coordination so that more people can better give help to the patient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Pacific Ocean.”

----《The First Large Scale Telemedicine Trial-ZHU Ling's Case》 from TeleSol Newspaper.

仅仅是这些成就和影响就值得载入维基了。

但是朱令案件的意义还不仅仅是这些。

随着讨论的人越来越多,有知情人或者非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或者“谣言”,人们逐渐意识到有一个问题被忽略了,那就是朱令为什么会中毒的呢?是自己不小心“中毒”了还是“被人投毒”?

国家司法机关至今没有一个公开的说法,谁能够给我们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不能自己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专家权威提供的信息判断。由于官方没有提供任何公开的信息,报纸媒体的报道如果说不能确定其客观性,那么至少有公正性。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报纸媒体最具参考价值。对于我们的问题,报纸媒体提供了一些这方面的参考资料,比如陈震阳的报告提示是二次中毒等等,当初网络诊断一些医疗专家尽管没有亲身参与按照他们的经验也可以总结出来是二次中毒,而且是有人投毒。孙维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证实了孙维声明是孙维所写。等等。

无论是媒体报道的关于专家认为是二次中毒和有人投毒,和还有孙维声明本身,大量资料提示着这个信息:朱令案件有刑事案件的性质。朱令案件到底有没有刑事案件的性质这个问题是今年2006年年初以来讨论的热点,从网络蔓延到媒体,大家都在拷问这背后是否有更深层次的真相?为什么官方对于这个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讨论没有任何公开的反应或者交代?

很多人都关心着朱令案件的刑事真相,因为很多人相信这个刑事真相的公开和公平解决意味着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朱令案件的刑事真相也许人们永远也无法从官方那里得到答案,但是包括嫌疑人在内的这场讨论能够给后人提供一个参考的线索。这就是我认为维基有必要记载朱令案件刑事性质方面的讨论,因为这个指向嫌疑人的讨论确实存在而且影响广泛。至于有些人认为这不过是网络暴民的一场“讨论闹剧”,首先俺觉得这个说法非常不民主,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而且持这个看法的人没有一个open mind,是对民间说法的闭目塞听,不尊重。我们常常习惯于服从权威专家,但是权威专家的看法有时候仅仅是几个人的看法而已。我觉得当一个观点或者一个事件受到很多普通草民/民众不约而同的关注的时候,这本身就代表了一种“权威”,也是值得尊重的一个看法。

在这个争论上,我们可以借鉴参考一下The Last Supper(Leonardo)词条编辑的做法。很多art historians都一致认为The Last Supper这个绘画作品描述的是耶稣基督在一个晚餐里对他的十二个门徒宣布有人将出卖他,坐在桌子中间的是耶稣基督,而他两旁分别是追随她的十二个门徒。这个结论是主流art historians基于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来得出来的。但是大家知道,最近一个小说和改编它的同名电影THE DA VINCI CODE对这个著名的绘画作品有不同的诠释。这个小说的作者Dan Brown认为坐在耶稣基督右手边的是Mary Magdalene而不是主流art historians说的是门徒之一John,说这个绘画暗示了耶稣基督和Mary Magdalene的亲密关系。虽然它只是一个小说故事,但是Dan Brown宣称故事的结论也是参考了很多资料之后做出来的。老实说,且不管Dan Brown这个在书里面的观点是否经得起考验,在学术界,他的论点的基础相对于传统的观点是很薄弱的。但是由于故事的娱乐性这个小说非常畅销,畅销意味着影响力。所以wiki的英文版本的最新update也将Dan Brown的“异教”观点也罗列其中,不因为这小说的论点论据很有说服力,只不过是因为其拥有大量观众。

至于遵纪守法用“组织阴谋论”来作论据否定一个词条或者改变一个词条的编辑,我非常不赞成他/她看待这个问题的思路,因为我觉得对于一个事情的做法方式是否合适的评价不是看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主观愿望,而是要看客观的效果。就正如资本主义vs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主观愿望是比资本主义的主观愿望要更得人心,因为它主张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分配到资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结果是用资本主义的方式来运作一个社会更能够更好的达到社会主义的所幻想的愿望。就正如笨囝囝囝发贴主观愿望是号召“编辑战”,但是客观起到的作用是更多人去关注词条编辑是否跟事实有出入。一个有公正客观信念的编辑由于接受到信息不够充分也会影响到他的编辑和判断能力。比如这里有一些编辑就根本不知道朱令案件,尽管他有公正客观的愿望,但是他并不知道这个词条的编辑从何入手阿。要是大家对于某一些信息由疑问,大家大可以摆论据摆事实讨论,用“组织阴谋论”实在是太大的帽子了。

由于上次没有好好看维基的编辑规矩,一时气愤之下跟遵纪守法发了一场“编辑战”,所以被封了。不好意思。以后肯定按规矩办事。

关注朱令 17:10 2006年6月26日 (UTC)

现在的版本非常客观,希望能够保留

看来要多多向编辑们学习如何客观的写词条了。刚才仔细看了一遍,发边了一处笔误。“(《青年周末》记者向孙维的父亲证实了该声明为孙维所写[10])”应该是“(孙维的父亲向《青年周末》记者证实了该声明为孙维所写[10])”吧?希望编辑们抽空更正。关注朱令 15:36 2006年6月27日 (UTC)关注朱令。11:35 AM(美东时间) 06/27/2006

    • 看了看,好像编辑的写法是对的。不好意思。俺中文学的不好。关注朱令 17:23 2006年6月27日 (UTC)关注朱令
    • 编辑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现在版面又重新组织过,能否把朱令中毒前照片挪到朱令简介那个段落? 孙越琦托孤,你上载的中毒前照片可能被删除了,现在的中毒前照片是我从朱令基金会网址下载后另上的。关于照片问题,你是否已联系到了朱令基金会?现在两张照片都在删除投票区,需解决,谢谢。 Crystal ice 16:24 2006年6月27日 (UTC)

To 用心阁

谢谢你的改动和新加的资料,非常好。 投毒调查一段好像因新加资料,不太流畅了。我提供了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由于铊是一种只有极少数人才有条件接触到的化学物质,“据公安局有关人士说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铊和铊盐的单位只有二十多家,能接触到铊的只有二百多人”[9]。 圣祖德儿童研究医院(St. Jude)的医生的回信同时指出“如果不是朱令在工作中使用到铊(在生产光学镜头中需要),那么很有可能是被人故意投毒”[10]。北京职业病防治所陈震阳为朱令作铊检测后认为朱令为两次铊盐中毒[11],第二次中毒是致死的大剂量[12],所以警方和为朱令作铊检测的医生都朱令中毒是涉嫌人为投毒判定只能是有人投毒[ref],而且凶手肯定是两次投毒综合铊接触条件等因素,警方也认定朱令中毒是涉嫌人为投毒。警方並且通报家属通过调查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也排除了其家人和亲朋接触过铊盐。

[ref]: 朱弢等 《清华女生“铊”中毒后无望挣扎11年》 《华夏时报》 2006年4月10日

Crystal ice 01:50 2006年6月28日 (UTC)


谢谢你的意见,我会结合进更多可以查证的信息近来。--用心阁(对话页) 02:12 2006年6月28日 (UTC)

谢谢。另: 文章里引求救信里的12/5日第一次出现胃部不适与别的新闻报导不符。几乎所有的报导都是说11/24日第一次出现胃部不适。

原文: 1994年12月5日,朱令出现了奇怪的中毒症状,首先是胃部不舒服。三天后,她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两天内掉光。

但比较符合2006年大部分报导的说法是:

1994年11月24日,朱令出现了奇怪的中毒症状,首先是胃部不舒服。12月8日后,她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内几乎掉光。

[ref]: 朱弢等 《清华女生“铊”中毒后无望挣扎11年》 《华夏时报》 2006年4月10日

Crystal ice 08:56 2006年6月28日 (UTC)

谢谢你的意见,我会补充进去的。现在条目解除保护,你也可以尝试修改。--用心阁(对话页) 09:55 2006年6月28日 (UTC)

笨囝囝囝 致 用心阁

用心阁阁下您好!非常感谢您的辛勤编辑。有一处小错误,我改了数次,但都无效[其它的有效],烦请您代劳: “...投毒的真兄是孙维”--->“投毒的真凶是孙维”。笨囝囝囝 14:05 2006年6月28日 (UTC)

用心阁阁下您好!非常感谢您的辛勤编辑。有一处小错误,我改了数次,但都无效[其它的有效],烦请您代劳:

“2006年3月10日,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朱家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派出该所张捷和李海霞两位律师为朱令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朱令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中“派出该所...”有“派出所”的视觉干扰项。建议:把“该所”移后,改成“派出张捷和李海霞两位该所律师”,或删去“该所”二字,还更好些。请定夺。笨囝囝囝 14:27 2006年6月28日 (UTC)

第一段准确么?

第一段说通过互联网才得到救治,而下面文字中反映的情况确实协和医院并未采纳电子邮件中铊中毒的说法,而是在进行了检测后才采用普鲁士蓝治病。从4月18日,拖到4月28日。当然,并不否定铊中毒的判断,对于朱令家人寻找铊中毒检测的途径的影响。--用心阁(对话页) 16:19 2006年6月28日 (UTC)

--或者可以改为"互联网对挽救朱令的声明起了关键的作用"?关注朱令 22:13 2006年6月28日 (UTC)

--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回馈,相信朱令家人不会去寻求检测途径,这是很关键的。且使用普鲁士蓝,也是通过互联网的回馈,去据理力争的结果。Crystal ice 22:36 2006年6月28日 (UTC)

笨囝囝囝 致 用心阁 以及 Wing

在Wing编辑的文本中,他注释“按照互助客栈/求助的讨论隐去所有人名”,那么,本词条就成了“某某铊中毒事件”,内容中就有“孙某”,“蔡某某”,“...派出某某和某某某两位律师”,那是荒谬滑稽的。

又如,“一个以“孙某声明”为ID的发表在...”。请问“中文维基的管理员、德语维基在这里的大使”Wing:天涯存在有一个叫“孙某声明”这样的一个ID发表了一篇题为《孙某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的声明吗?这显然是荒诞不经的。笨囝囝囝 19:38 2006年6月28日 (UTC)

請解釋何謂「荒诞不经」「荒谬滑稽」?--Alex S.H. Lin (talk) .tw 21:41 2006年6月28日 (UTC)

:因为没有人的名字是孙某。写成孙某成为不可查证,反而违背维基原则 夜色正冷 19:11 2006年7月27日 (UTC)(夜色正凉)

关于孙维与祖父孙越崎和伯父孙孚凌的描述是否私隐侵权

我觉得不属于私隐侵权。首先,孙维与其祖父孙越崎的关系不是秘密,孙维在其孙维声明里已经告诉大家她祖父是孙越崎,孙孚凌和孙越崎的关系也是公开的,孙孚凌和孙维的关系也就很明确了。在中文维基里对“王菲”词条的描写,有关前夫窦唯和女儿窦靖童的事婚姻生活不也写进去了?

窦唯 王菲的私生活是媒体的聚焦点。她当时在香港已经是天后级的人物,但1996年怀孕后,便放弃了香港的生活,于6月回到北京嫁给了著名摇滚乐手窦唯。她在某天早

晨睡眼惺忪衣冠不整倒夜香的照片被香港媒体拍下,轰动了整个乐坛。为了感情生活什么都可以牺牲,这也成为了王菲在人们眼中另一个特点。姚谦曾指出他为王菲所写的《我愿意》一词,灵感正正来自这张照片。

窦唯在王菲的音乐事业上的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王菲的另类道路来自于她与北京音乐圈的频繁接触。两人在很久之前就开始合作,比如早期的《执迷不悔》和《誓言》。有了窦唯的协助,王菲在音乐中大胆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元素,在编曲和歌词方面都产生了惊艳的效果。在王菲两岸三地的演唱会上,窦唯也一直负责打 鼓。

他们生有一女,名为窦靖童,意为窦唯与王靖雯之女,生于1997年1月3日。后来窦靖童在1999年的《只爱陌生人》中也献声了一句“Come on, baby”。两人于1999年离婚,又一次极大轰动了华人娱乐界,窦靖童抚养权归于王菲。因为最开始香港媒体抓拍到窦唯与情人高原在一起,并且窦唯当场对记者表明高原是她的“爱人”,所以当时华人媒体与娱乐界众口一词指责窦唯婚外情,但事后千夫所指的窦唯宣称全都是一场阴谋,而王菲自始至终没有对此发表过意见。由于王菲不开口,窦唯也不透露具体情况,所以听到的全都是媒体这一边的看法,真实情况究竟如何不能有公正的定论。

再如,杨振宁的词条里面记载了两次婚姻和他的两任妻子。其中连翁帆是“广东外语外贸翻译系硕士班”的学生都记载了。

2004年底至2005年初,82岁高龄的杨振宁与28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硕士班学生翁帆再一次步入婚姻殿堂。

不仅如此,翁帆因为是杨振宁的妻子,所以也有其记载。

翁帆(197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硕士班学生,她的导师是著名同声传译专家仲伟合。2004年12月24日耶诞前夕,28岁的翁帆与82岁高龄的著名华人物理学家杨振宁于广东汕头注册结婚,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杨振宁宣称这是“上帝恩赐的最后礼物,给我的老灵魂,一个重回青春的欢喜”,他的首任夫人杜致礼于2003年病逝。

孙维这个人物目前来说非常具有争议性,1)被公安局列为朱令铊中毒的嫌疑人;2)她有很强的家庭政治背景;3)“孙维声明”引发互联网讨论的热潮,11年前朱令案件11年后迅速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翁帆被记载进入维基,很明显是因为她与杨振宁的结合“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按照这个标准,孙维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词条了。我觉得隐去她在朱令案件中的名字不合理。

其次,加入孙维和他祖父和伯父的政治地位是跟首段"嫌疑人背景"相呼应。 关注朱令 23:44 2006年6月28日 (UTC)

“遵纪守法”先生打的正是编辑战

这两天比较忙,无法上网。刚看到“遵纪守法”先生又抛出一篇大作,指责本人搞编辑战,这里抽空回答一下。

按wikipedia的记录显示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8%85%E5%8D%8E%E5%A5%B3%E7%94%9F%E6%9C%B1%E4%BB%A4%E9%93%8A%E4%B8%AD%E6%AF%92%E4%BA%8B%E4%BB%B6&offset=20060618062559&action=history

  • (当前) (先前) 19:32 2006年6月16日 遵纪守法

在"遵纪守法"先生2006年6月16日19:32分修改这条记录之前,是不存在所谓的编辑战的,之前的网友都是来增加完善词条的内容的。

而"遵纪守法"先生匿名光顾后,则一而再再而三地更换ID(多为自我标榜类的什么"光明正大""尊重事实"等slogan口号,但wiki管理员可看到IP已将其它ID封锁),硬性把一篇New York Times上不存在的标题加入词条的"外部连结"段落,并擅自删改一些原词条里确有事实证据但对唯一被怀疑的嫌疑人孙维不利的内容,这都是"遵纪守法"先生挑起编辑战的不端行为的证据,wiki记录里面按“(当前) (先前)”link就可看得一清二楚。

另外,"遵纪守法"先生动辄将看法相同的网友归入小团体,这是可笑的。若按这种判断事物之标准,"遵纪守法"先生自己就可归类为孙维家族成员。不论"遵纪守法"先生判断事物之标准是对还是错,其结果都是一样对其不利的---要么是血口喷人胡乱猜测,要么是孙维家族成员故意捣乱。--孙越琦托孤 00:00 2006年6月29日 (UTC)

先纠正一下,这里的管理员并不能知道某ID对应的IP,这需要社区同意后动用相关权限,编辑历史是所有人都可以查看的。维基欢迎任何人参与编辑,也包括孙维家族成员与朱令家族成员,但无道理地删除他人贡献是不允许的。对于来源,维基要求可供查证(但不一定确证),无法查证的来源应当删除。最后,感谢你们编辑的努力,只是请注意行文少些感情色彩,并且应当是陈述,不要写成论证,大量的细节可以以注释的形式。— fdcn  talk  2006年06月29日00:15 (UTC+8 08:15)
正文里我只加过“嫌疑人”部分,朱令照片,和fix了引用里的几个bug。鉴于“遵纪守法”先生的在场,我尽量使我加的正文内容成为没有多少感情色彩的客观陈述,不管是孙维家族成员还是朱令家族成员,想改想删也得拿出证据说明一下,哪里错了,改成什么样的更符合事实才行。讨论页的内容,由于不进入正文,就和“遵纪守法”的口气彼此彼此差不多,比较激烈一些,见谅。--孙越琦托孤 01:18 2006年6月29日 (UTC)

"孙维"词条并入

"User:Shizhao|百无一用是书生"先是删除了"孙维"词条的内容,又删除"孙维"词条全部。

"孙维"词条的内容均为有据可查(有个人及法人承担信息源的责任),且比较详细,真实事件准确到月甚至日,"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词条并无收录。本人按"User 用心阁"和"User 自由主义者"的建议,并入"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词条。

但是,当时“孙维"词条的讨论结果是四个“保留”(重复投票不计在内),两个“合并”的建议,绝无“删除”一说,希望"User:Shizhao"下回删除之前能够尊重大家的意见。讨论结果见: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pedia:%E5%88%A0%E9%99%A4%E6%8A%95%E7%A5%A8%E5%92%8C%E8%AF%B7%E6%B1%82/2006%E5%B9%B46%E6%9C%8819%E6%97%A5&diff=2152116&oldid=2151173

致孙越琦托孤:

1998年8月26日,公安局在被检察院以指控孙维的证据不足“疑罪从无”为由不受理朱令案件的情况下,公安局14处宣布解除对孙维的怀疑。

这段可以查证吗?没有可以查证的资料来支持检察院的说法和公安局的宣布。且孙维声明的最初版本措辞用的是解除调查,从法律角度看更合理一些(因查不到解除嫌疑的法律定义)。我建议如要引用解除嫌疑说,也要同时引用朱令律师的解释。Crystal ice 00:49 2006年6月29日 (UTC)

致Crystal ice:

按你提的问题,可以完善条目的内容。我引的是朱令律师的解释,但朱令律师的解释比较长,我还没想好如何加进来。 若按孙维的声明,则是终止调查。--孙越琦托孤 00:54 2006年6月29日 (UTC)

--发表的孙维声明里用到解除嫌疑,但朱令律师通过媒体说明应理解为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不能理解为排除嫌疑。现在的问题是1998年8月究竟是宣布解除调查(原版孙维声明),还是宣布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还是所谓解除嫌疑(但法律定义是什么?),似乎无法查证。谢谢。 Crystal ice 01:04 2006年6月29日 (UTC)

致孙越琦托孤: 依据用心阁需要可查证的建议,我暂时把你添加的上述这一段改成了依据孙维声明,和媒体报导可以查证的内容。如有不妥,欢迎继续改正和补充。谢谢。 Crystal ice 01:34 2006年6月30日 (UTC)

笨囝囝囝 请教各位

各位好,请教:目录之上的“维基人:你好。 我来解释一下《Mob rule...”一文作者未署名,是“虎儿吗”?

--查历史,似乎是user DoctorHu. Crystal ice 01:58 2006年6月29日 (UTC)

--既然并非管理员之留作,置此文于目录之上显然失妥。请求管理员将此文加署作者并纳入目录。笨囝囝囝 02:06 2006年6月29日 (UTC)

希望大家能就描述给出可查证的资料

希望大家能就描述给出可查证的资料,BBS和网络上的并不能称信,所以希望给出媒体的报道。--用心阁(对话页) 03:41 2006年6月29日 (UTC)

--请教 用心阁 阁下:“BBS网络上的并不能称信”,那么维基百科不是网络上的吗?笨囝囝囝 04:28 2006年6月29日 (UTC)

--我同意用心阁的观点,最好用可查证的资料,这样也就保证了维基的可查证性质。但可查证的资料是否仅包括传统媒体?同时现在成文的绝大部分在传统媒体中均可查证。Crystal ice 05:04 2006年6月29日 (UTC)

维基百科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信,是因为它不是原始研究,不是第一手报道,而是基于若干可以查证的原始资料。--用心阁(对话页) 05:16 2006年6月29日 (UTC)

还是关于第一段

还是关于第一段,根据 http://bbs.hbu.cn/cgi-bin/YZBBSWEBSKINS-A/bbscon?board=WWW&file=M.912192554.A&num=6 的说法,本事件并不是第一例利用互联网远程会诊的。--用心阁(对话页) 05:18 2006年6月29日 (UTC)


关于“中国首例网络救治案例”

先请看:

学术文献1: 《梦想成真,在因特网上“安家”》 [2001电脑网络科技节有奖征文] 作者:杭州铁路中心医院 陈跃 http://ci.hz.cn/x/Html/20031026155650-1.html (节选)

医学上的千里眼与顺风耳

《第三次浪潮》的作者,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多年前曾预言:“未来医疗活动中,医生将面对计算机,根据屏幕显示的从远方传来的病人的各种信息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这种局面已经出现。 1995年 3月,山东姑娘杨晓霞因手臂不明原因溃烂,来北京求医。会诊医生遇到困难,通过因特网向国际社会求援,很快200余条信息从世界各地传到北京,病因最终被确诊为一种罕见的噬肌肉的病菌,有效地缩短了病程。同年 4月 10日,一封紧急求助( SOS)的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从北京大学发往全球,希望挽救一位患有非常严重而又原因不明疾病的年轻女大学生的生命。10天时间里,收到来自世界各地的E -mail近 1000封,相当多的意见认为是重金属中毒,并被以后的临床检验所证实为铊中毒。这两例远程会诊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使更多的读者和医生从此认识了因特网和远程医学。


学术文献2: 《从“ta中毒事件”看语文现代化的重要性》 作者:刘泽先 北京市语文现代化研究会 理事 July 15, 1996 美洲中国文字改革促进会AAPCLR《语文与信息》(Language and Information)双月刊(第5期) http://www.wengai.com/gb/landetail.php?id=05&lan=GB 或http://post.baidu.com/f?kz=96884560 (节选) 大约半年前,各报刊报道了我国小学生杨晓霞得疑难怪病,医学专家们都诊断 不出是什么病来,后来通过Internet(互联网络)向全世界的医学同行发出了 求援电,很快就得到了许多国家医学专家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医疗方案。

现在又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件。去年12月,清华大学化学系九二级本科女生 21岁的朱令也得了怪病,......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把朱令中毒病案说成“中国首例网络救治案例”是不确切的。本人认为,根据朱令中毒病案互联网反馈的规模以及中外媒体的广泛报道等独特性来看,加上一个修饰语“大规模”是较为贴切的。如写成“此案(朱令中毒病案)是中国首次大规模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远程医疗诊断的案例”。

《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的第一段,本人写成:

朱令铊中毒事件清华大学化学系女生朱令[1]1994年11月底朱令出现不明原因怪病症状,病因无法确诊,治疗近一个月后病情缓解。1995年2月开学一周后朱令再次发病,病情更严重,病因仍然无法确诊,遂向全世界求援而得助。此病案是中国首次大规模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远程医疗诊断并最后得到确诊和抢救的,当时中美两国媒体大量报道,引起全球极大的轰动,并直接催生了国际组织“Health on the Net国际网上医疗”的成立。警方认定朱令的铊中毒是遭人故意投毒。由于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以及北京警方历时11年一直未宣布侦破此案,更引发媒体和网络的报道与外界的关注和讨论。 笨囝囝囝 05:41 2006年6月29日 (UTC)

谢谢,关于首例已经按照你的意见修改。但是第一段如果这么写太长了吧。--用心阁(对话页) 06:04 2006年6月29日 (UTC)

关于第一段的修改

第一段现在的文本包括“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遭人蓄意投毒是朱令中毒的真实原因。”,我想知道哪篇报道有说,原话是什么。--用心阁(对话页) 05:21 2006年6月30日 (UTC)

--据朱令家人委托的两名代理律师之一张捷介绍,“根据警方目前提供的情况来看,有人故意投毒是朱令令中毒的真实原因,也就是说背后存在一个凶手”。于任飞《律师已介入征集相关线索》 《新闻晨报》 2006年3月14日

是我看到这篇报道后,加入联接,然后改动的。我认为朱令律师的话应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不妥,欢迎修改。 Crystal ice 05:28 2006年6月30日 (UTC)

我希望你们能改一改这一段,维基不是下结论的地方,这只是朱令律师一家的说法。要么以其中一方的观点陈述,要么就陈述没有争议的事实(即使真实事实是那样也不行)。— fdcn  talk  2006年06月30日08:42 (UTC+8 16:42)

--导语引用朱令律师观点不够客观。根据现在地信息,我认为“警方立案调查朱令铊中毒的原因并确立了投毒嫌疑人。”比较客观的说明了情况关注朱令 00:22 2006年7月1日 (UTC)

警方宣佈他們認定孫是嫌疑人了麼?如果這個模糊,是不宜這麼寫的。— fdcn  talk  2006年07月1日03:20 (UTC+8 11:20)

--孙维在孙维声明里承认的自己是投毒嫌疑人,而孙维声明的真实性被记者证实。孙维嫌疑人的身份是从自己嘴里说出来,没有比这个更能令人信服的来源了吧?自从贝志城指出孙维是嫌疑人以后,今年初很多媒体也都指出孙维是嫌疑人。关注朱令 15:36 2006年7月1日 (UTC)

没有侵犯隐私

关于删除的“隐私”内容,我恢复了。该事件的当事人,即使是非自愿的,也是公众人物,与事件有关的陈述不应当成隐私。既然有警方的对其调查,又有公共的关注,事实性的陈述应当保留,我看了看该条目,相关描述并没有形成话语暴力和与事件无关,条目总体上做到了把孙定位为嫌疑人。— fdcn  talk  2006年06月30日08:42 (UTC+8 16:42)

 @有关侵犯私隐的论述跟我的看法一样,编辑比我说得更简洁些。关注朱令 17:13 2006年6月30日 (UTC)


请问“朱令中毒后照片”哪去了?

请问“朱令中毒后照片”哪去了? 笨囝囝囝 04:52 2006年7月1日 (UTC)

--好像是因版权被管理员(ShiZhao)删除了。我留意到”孙越崎托孤“在他的对话页已说明关于联系了朱令基金会,但不知结果。中毒前照片是我上传的,我已联系过可能找到朱令家人的人,现在需要知道需何种授权方式, 邮件或书面?盼管理员回复。谢谢。Crystal ice 05:04 2006年7月1日 (UTC)

Image:ZhuLing11.jpg是我刪除的,這裡有相關投票。另外Image:ZhuLing02.jpg也在相關刪除投票中,請注意,目前的版權狀況如果保持下去,也會被刪除。如想挽救這些圖片,請立即聯繫圖片的所有者,最好他們能以GFDLCCPD的自由版權方式釋出,合理使用會面臨很大的爭議,並不能保證它不被刪除。BTW,目前註明的“網頁的屏幕截图”是錯誤的,這根本不是截圖。上傳圖片時的上傳頁面有相關政策鏈接,請閱讀。— fdcn  talk  2006年07月1日07:56 (UTC+8 15:56)

注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

“朱令家人诉协和医院”一节中“1999年12月,代理此案的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出...申请”,未提及是那一家律师事务所,而下文有“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容易使人误以为是指同一家事务所,所以,必须注明是哪一家。改成--->1999年12月,代理此案的浩天律师事务所... 笨囝囝囝 19:26 2006年7月1日 (UTC)

“...事务所向...法院提出...申请”搭配不当,应加上具体的律师。改成--->代理此案的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蓉向...法院提出...申请。 笨囝囝囝 19:50 2006年7月1日 (UTC)

朱令铊中毒时几次换血是否起了重要作用

3月24日,协和医院开始对朱令采取血浆置换疗法,前后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这对未确诊的情况下维持朱令的生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对“协和医院对朱令采取血浆置换疗法是否对维持朱令的生命起了重要作用”有质疑,我不是医生,但是这个问题在朱令吧讨论过。这个观点是朱令吧一个叫做西涵子的网友提出来的,但是她的观点遭到了一个从事医疗行业的网友xyggmm的反驳,xyggmm网友认为血浆置换对挽救朱令或者维持朱令生命帮助不大,因为铊离子进入人体以后会跟体内的组织结合,血液内的铊离子实际上远远少于组织内的铊离子。以下的摘自xyggmm网友在朱令吧的发言。

回复:more about XH's medical report

correction to Araceli's发言整理 (1)
通常来说,金属中毒与病毒感染不同, 病毒感染在临床上可能有第二次发作原因是受感染的细胞破裂把更多的病毒释放到了血液中引起第二次血液浓度高峰.毫无疑问,朱令两次临床发作已经表明两个确切存在的药峰(由两次中毒引起). 因此,对临床医生来说.(根据临床发作的次数即可得来),并不需要通过实验来证明这两个峰,(只要证实两次都是TL中毒所致).因为这两次临床发作都表现出了相似的症状,实验本身已经证实是TL中毒,而且普鲁士蓝治疗非常有效的.因此陈震阳医生关于ZL至少两次中毒的结论是毫无疑问的.我们之所以说至少两次中毒,是因为有一种情况不能排除,即在两次临床发作前有可能存在多次小剂量的投毒,这些小投毒并没有引起任何症状但增加了ZL对TL的耐受性直到引起药峰.讨论正态曲线分布也没有用,因为没有人报道过一次TL中毒的有不止一个药峰.如果不用普鲁士蓝治疗,铊的排泄非常慢,在血液和组织中的水平很稳定, 因为一旦TL与组织蛋白结合,自身就很难再剥离下来.血液置换法也许可以降低一点血液中TL浓度,从而减少TL在组 织上进一步的沉积,但对于已经沉积在组织上的TL,则没有太多的帮助.

作者: xyggmm 2006-5-23 10:57   回复此发言


回复:西菡子:对陈震阳医生的检测数据的补充分析
blood exchange has little to do with Ti in tissue, So Ti in tissue is much higher than blood see the report:275微克/升;脑脊液铊含量263微克/升;血清中铊含量31微克/升

作者: xyggmm 2006-5-18 09:15   回复此发言


回复:西菡子:对陈震阳医生的检测数据的补充分析
XH's treatment didn't improve symptom because too much Ti already accumulated in tissue. The treatment without 普鲁士蓝 didn't reduce it. Therefore functions of the organ such as nerve system became worse along with time.Onset of Ti poison is not very acute. Lighter symptom of first onset means less amount of Ti intake, which allowed the time for ZL's recovery

作者: xyggmm 2006-5-18 09:26   回复此发言

关注朱令 00:18 2006年7月3日 (UTC)

判断是否理性取决于是否言而有据,如果你觉得不是言而有据,那么不妨做一个维基人,指出来。

“又阐述的罗里罗嗦,还有很重的炒作点击率的八卦新闻的影子”也是一个很模糊很主观的提法, 你在揣测编辑者的心理, 诛心之论和维基的自由的风格才是冲突的。“夜凉如水 06:39 2006年7月3日 (UTC)”


我查看了一下“历史”,最初是 用心阁 于14:22 2006年6月28日编辑的,以下是原文:【3月24日,协和医院对朱令开始进行血浆置换疗法,总共进行了8次,每次均在1000cc。该疗法在为确诊前维持她的生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幸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朱令感染了丙肝。起了相当的作用,】 笨囝囝囝 21:18 2006年7月3日 (UTC)

这段话是来源于《医院:被延误的病人和从不延误的权力》《三联生活周刊》 2001年2月19日,网友的言论不能作为可查证的内容。--用心阁(对话页) 10:39 2006年7月6日 (UTC)

对于媒体的报导我们应该主要采用关于明显事实的报导,比如给朱令换血导致了丙肝感染(虽然也是判断,但是被争议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和反驳这个判断,这个就成为事实),但是给朱令换血是否对挽救朱令的生命起到重要作用很可能只是媒体自己想当然的猜测和判断,我当初也以为这是很明显的。在给朱令治疗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换血过程中朱令感染了丙肝,铊中毒的确诊和普鲁士兰最终挽救了朱令的生命等重大明显的事实的追究,远远多过换血是否起到挽救朱令生命的作用的追究因为后者既没有真正挽救了朱令的生命,对它讨论的结果也不太可能影响到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对后者更感兴趣的是医疗界和学术界。我想说的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对这个问题的追究,很长时间以来没有人对这个问题公开讨论争辩所以也就没有一个权威的答案。而普通人很容易从常识和直觉出发做出判断,我认为媒体说的“重要作用”是媒体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权威判断,媒体不是医疗专家不可能有做出专业上的判断,而报导也没有指出那个判断是从哪个医生或者权威专家那里得来的。既然有网友提出异议并且基于事实有理有据反驳了这个判断,为什么说网友的言论不能作为可查证的内容呢?

关注朱令 21:47 2006年7月6日 (UTC)

100个网友可能有50种观点,网友说了什么,百科全书就记录什么,那还成什么了?--用心阁(对话页) 12:10 2006年7月7日 (UTC)

关于换血

可以把分歧写进条目中,只要双方观点都可查证。就像收到email的数量,1500,1650, 3000都可以写入条目。--用心阁(对话页) 11:14 2006年7月3日 (UTC)

关于收到的email的数量

正如帮助朱令基金会收到捐款的金额数目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在当时贝志城他们发出SOS求救信以后的若干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收到的email的数量也会随着时间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可以采用updated之后的数据,亦即“收到email回信3000余封”。 笨囝囝囝 16:47 2006年7月3日 (UTC)

圣裘德 or 圣祖德

在google中搜索,圣裘德 和圣祖德都有存在,还有其他译法,而圣祖德的使用次数要多一些。--用心阁(对话页) 13:45 2006年7月5日 (UTC) 按照搜索排名为:

  1. 圣祖德儿童研究医院:1480
  2. 圣犹大儿童研究医院:1400
  3. 圣裘德儿童研究医院:497
  4. 圣吉德儿童研究医院:58

--用心阁(对话页) 09:53 2006年7月6日 (UTC)

这段文字出自哪个报道?

有人相信孙维已改名孙释颜,他们通过中国大陆官方网站www.id5.cn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公开查阅身份证,查得孙释颜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2405,所属地区为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生日为1973年10月12日。孙释颜身份证上的照片被朱令和孙维大学同班多位同学指认是孙维的照片,同时他们存档了孙释颜的照片。 --用心阁(对话页) 02:51 2006年7月7日 (UTC)

上面提到的是考证得来的事实。请看:http://groups.google.com/group/eliteofzhuling/browse_frm/thread/a9821e5599b10a1f/?hl=zh-CN# 关注朱令 21:38 2006年7月8日 (UTC)

关于删除BBS帖子链接的说明

一下三个是BBS帖子,没有人对这些帖子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其链接应予删掉。

skyoneline 《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天涯社区 2005年11月30日 孙维声明 《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 天涯社区 2005年12月30日 花沐兰 《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贝志城》 天涯社区 2006年1月3日

尽管在帖子里,花沐兰声称他是贝志城,但是,在贝志城接受网易采访时,面对网友近百次要求其正式这个花沐兰是他本人时,贝志城没有予以肯定。因此,没有任何可信证据表明贝志城原意为这个帖子负法律责任,也就没有必要在wikipedia上引用这种“不可查实”的言词。

遵纪守法 23:26 2006年7月14日 (UTC)

单纯从参考资料的角度来讲,以参考资料的不真实性为反驳依据条件不够充分,例如,有些条目中,存在这样的语言,一些人认为如何如何,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把一些人的观点呈现出来,而没有必要评价这些人的看法。

针对你上面提及的几篇参考资料,个人认为他们与这个条目的关联性还是相当重要的,没有足够理由删除。 --Ffn 06:52 2006年7月15日 (UTC)

而且孙维声明是在一篇媒体报导中被孙维父亲证实,不能归于不可查证 夜色正冷 19:09 2006年7月27日 (UTC) (夜色正冷)

没有在所给来源中看到这一句话

没有在所给来源中看到这一句话

警方在1995年夏秋时分到朱令父亲单位调查过朱令父亲和孙维[17]父亲在文革有无过节[18]

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建议删去此句,我觉得这个和本事件无关。--用心阁(对话页) 06:31 2006年7月17日 (UTC)

有这句话。给的连接里面只是报导的一部份。必须把报导看全了才找得到。因为在孙维声明中说明警方

1997年4月突审,是因为朱令家人上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朱令中毒两年多公安机关一直没什么动静”却突然在1997年4月2日对我进行突击讯问。 。所以本人认为有必要列出另一方面的事实来。 Crystal ice 06:51 2006年7月17日 (UTC)

关于孙维声明发给同学的征求意见原稿

其实有一定的查证性。但没有媒体报告,也不是孙维本人发表的,不能引入,所以尊重编辑的意见。

但在孙维发表的正式声明中,因删掉了朱令家人上书国家领导人的时间,且在声明的上下文间含有上书和被突审的关联性,我觉得曾引起过一些人的没有根据的质疑:即对孙维的怀疑是朱令家人上书国家领导人引起的。Crystal ice 08:25 2006年7月17日 (UTC)

关于两处小删除

(1)删除孙维声明中说明朱令家人上书公安机关和国家领导人是突审的原因: 这一段本身是我加的。考虑到不能加入孙维声明原稿,但孙维声明表述本身存在对事实的模糊化,容易引起歧义和误导,所以没有保留。 而且上书公安局长时朱令家人还不知道嫌疑人是谁。 (2)删除清华官方证明: 因没有来源。孙维声明中只说明她得知是唯一能接触铊的学生。Crystal ice 08:37 2006年7月17日 (UTC)

谢谢说明。--用心阁(对话页) 09:16 2006年7月17日 (UTC)

关于嫌疑人再改动

对对嫌疑人的修改说明一下:

1)警方给朱令父母分析说“据称,1997年4月初,北京市公安局退休老公安王补曾专门找到朱明新夫妇,提醒他们作案人应具备的几个条件:在1995年2月20日至3月3日间,能接触到朱令的饮食、起居,能不使朱令察觉投毒;熟知朱令活动规律、生活习惯,掌握投毒的时机和场合;懂得铊盐毒性、毒理;可接触到铊盐;有作案动机;有异常表现。 ”这里提示了警方寻找作案人的线索,而且是孙维被警方列为嫌疑人的依据,简单叙述这些条件就是“能够接触到铊盐并且和朱令接近的人”了,鉴于孙维在声明里面提到自己被列为嫌疑人很冤枉因为实验室管理不严,理论上任何人都能够解除到铊盐,但是这是她为自己辩护的一些模糊手段而已,事实上,根据老公安王补的话,我们可以推测到她被列为嫌疑人不仅仅是能够接触到铊盐,而且是要在上述那段时间和朱令起居饮食接近。有必要严谨和尽量完整的叙述警方列其为嫌疑人的依据,虽然警方没有直接说他们怎样怀疑孙维,但是“孙维是唯一能够合法解除铊盐并且和朱令接近的人”是我们所掌握的信息里合理客观的推测和表述。

2)关于嫌疑人改名字的事情。首先,嫌疑人改名字已经被确实,确证的过程和依据已经列出来了。再次,有必要提到嫌疑人改名字的事情,嫌疑人改名字很可能是因为其被公安列为投毒嫌疑人,或者还有另外相关的原因,如出国移民等;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原因,提到嫌疑人改名字的事最重要的是让嫌疑人“孙维”在生活中有所指,落实到其人。

关注朱令 21:20 2006年7月17日 (UTC)

请问“嫌疑人改名字已经被确实”被谁证实?网友么?同学么?有报道么?如果没有报道,就不能写进去,毕竟要可查证,而且要有可靠的来源。维基百科不是原始研究,所有这一段没有被写入百科全书的基础。--用心阁(对话页) 05:37 2006年7月19日 (UTC)
另外,维基百科希望中立,维基百科不是用于追查凶手,惩罚罪犯的,所以不要仅表达一方的意见,双方的意见都得以表达,是维基百科条目实现中立的途径之一。在客观事实的描述上,更加准确,每一个关键事实都要可以查证,而且给出的来源是可靠的。下面是一些维基百科的方针提到的要点。
  • Wikipedia:列明来源中提到“凡是引用前人(包括作者自己过去)已发表的文献中的观点、数据和材料等,我们建议都要对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标明,并在文末列出参考文献表。”
  • Wikipedia:可供查證中提到“基百科只會發布可供查證的、而且非原创研究的材料。撰寫良好百科全書文章的關鍵之一,就是要謹記百科全書應該只依據已經獲得具公信力的出版者出版過的事件、主張、理論、概念、意見和論證。維基百科的目標是成為一部完整而可靠的百科全書,所以編輯者應該引述可靠來源,編輯的內容才可以讓讀者和其他編輯者進行查證、驗證。”
  • Wikipedia:非原创研究中指出“原创研究指的是由维基百科的编辑者最初开始的尚未在具公信力的刊物上发表的研究”
  • Wikipedia:可靠来源提出“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采纳可靠的已经出版的来源。”
感谢你们在维基百科的贡献,但希望你们在关注朱令事件的同时,关注一下维基百科的各项方针。--用心阁(对话页) 05:47 2006年7月19日 (UTC)

关于外部链接

补回被编辑遗落的“朱令案件谷歌论坛精华区”。-------------笨囝囝囝 22:28 2006年7月18日 (UTC)


孙维就是孙释颜

请看贝志城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的两个说明:

1.关于网上贴出的孙维通信和最近的进展-贝志城 http://post.baidu.com/f?ct=335675392&tn=baiduPostBrowser&sc=834859423&z=104914544&pn=0&rn=50&lm=0&word=%D6%EC%C1%EE#834859423 “但是一涉及案情,孙维就含含糊糊”

另外我提议大家多用她现在的名字孙释颜,我想她改名就是为了逃避舆论的惩罚吧 作者: 花沐兰 2006-6-6 13:29

2.关于孙释颜追究二次中毒的问题的辨析-贝志城 http://post.baidu.com/f?ct=335675392&tn=baiduPostBrowser&sc=836388987&z=105070980&pn=0&rn=50&lm=0&word=%D6%EC%C1%EE#836388987 1 关于孙释颜追究二次中毒的问题的辨析-贝志城

从孙释颜自己发表的声明来看,公安... ... 这些疑问我非常希望能够接触到童爱军老师的人能够出来说明,对揭示事情的真相会很有帮助

作者: 花沐兰 2006-6-7 00:01

根据这些可查证的资料可见,孙维就是孙释颜。-----------笨囝囝囝 16:39 2006年7月19日 (UTC)

网上的言论不足信,可靠的来源是一般媒体的报道。--用心阁(对话页) 06:04 2006年7月21日 (UTC)

應該是說,最低標準是媒體的報導。--Theodoranian|虎兒 =^-^= 06:12 2006年7月21日 (UTC)

两处添加: UCLA Dr. Xin Lin 曾创立的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 及朱明新在上面发布的一封关于嫌疑人信息的信件

说明一下。 Crystal ice 21:08 2006年7月20日 (UTC)

BBS、论坛等不应该成为消息的参考来源,请参看wikipedia:可靠来源Wikipedia:可供查證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27 2006年7月21日 (UTC)
这个不是BBS和论坛。是Dr. Xin Lin当时在UCLA 支持下, 在UCLA SERVER 上 HOST 的一个 UCLA 远程诊断网。那封信是朱明新在上面署名发布的。这个UCLA 远程诊断网当时在朱令铊中毒事件中有较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大陆当时比较落后的互联网状况, 这个UCLA HOST 的网站当时基本成为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的一个信息交换和协调的OFFICIAL 支点,在朱令铊中毒事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成为这个事件的一部分。

本人认为Dr. Xin Lin 和这个网站,象贝志城起的作用一样,应记入这个事件。Crystal ice 02:54 2006年7月21日 (UTC)

  • 我会在这里引两篇DR。 LIN XIN 关于这个网站的两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这个网站本身及其内容是公开发表的一个有关TELEMEDECINE 的学术成果。Crystal ice 18:47 2006年7月24日 (UTC)

LI XIN 他们这个网站的两篇论文: (1) Li X, Valentino D, So G.J., Lufkin R, Taira R.K. A World Wide Web Teleradiology PACS. Proceedings of SPIE Medical Imaging 1996: PACS Design and Evaluation, 1996 (To be published). SPIEVo!. 2711 /333 (2)So GJ, *Li X, Kangarloo H, Steckel RJ, Valentino DJ,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telemedicine trial to China using the Internet,"Proceedings of SPIE Medical Imaging 1996, PACS Design and Evaluation: Engineering and Clinical Issues, 2711-41, p 327-, 1996 Crystal ice 04:08 2006年7月26日 (UTC)

  • Dr. Li Xin, Dr. John W. Aldis, 贝志城,蔡清全的救助工作其实早在“Rescue on the Internet”,

Reader's Digest [08/1996] 中有非常详细的介绍。 Dr. Li Xin 的救助工作在这篇“UCLA Student Saves A Life Via Internet”(LA Times [11/03/1995])中也得到纤细介绍。同时telemedicine应翻译成远程医疗. 夜色正冷 02:02 2006年7月28日 (UTC)(夜色正冷)

盜竊案出自那個媒體的報道

請問盜竊案出自那個媒體的報道?--用心阁(对话页) 14:50 2006年7月31日 (UTC)

  -很多报道都有。我会加入注释。谢谢!Crystal ice 18:16 2006年7月31日 (UTC)

“野山坡”

是否应作“野三坡”?--蔡善清 04:29 2006年9月15日 (UTC)

“删去维权一段”

为防止争议,删去这一段。 致Tomchiukc: 没有征得你的同意,直接删去了这段。主要是考虑朱令案件讨论在2006年1月天涯社区很快被封, 在2006年6月百度朱令吧被关闭,所以不适宜在加入敏感的东西,引发进一步舆论的封杀。欢迎提出不同意见。 Crystal ice 23:30 2006年10月24日 (UTC)

孙维并没有被“解除嫌疑”

“1998年8月26日公安機關宣佈解除對她的嫌疑。”一句不妥。公安没有对外公布或宣布案情审理的细节和结果,这个“解除嫌疑”没有根据。仅孙维没有继续被追究而已,但不追究不等于解除嫌疑,因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也是可以使追究中断的。朱令监护人至今没有收到结案的通知,这个案子并没有结案。


没有结案并不代表没有解除嫌疑。还有,楼上的,以后想着签名。—十字花剑 2007年6月23日 (六) 16:16 (UTC)

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的案子充分说明,如果及时治疗,铊中毒预后还是很好的

所以当年网络求助,根本没受到有效的结果。协和医院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十字花剑 2007年6月23日 (六) 16:16 (UTC)

13年了,应该不远了吧

LeafDuo (留言) 2007年11月24日 (六) 16:29 (UTC)

离破案不远了?—Jul (留言) 2008年4月9日 (三) 20:06 (UTC)
你覺不覺得改名為中毒案反而更好?因為這實質上是一起刑事案件。另外,這么多年來我一直覺得破案是無望的。要是孫女士是兇手,那么就表示有政治介入,13年后即使想翻案,也什么證據都不會再有了。要是她不是兇手的話,就更加不可能破案了,因為警方連孫家的千金都懷疑了,都還未能捉到真正兇手,兇手早就把證據毀滅得一干二凈。—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10日 (四) 11:54 (UTC)
如果孙不是投毒者,那真凶早已全身而退了,疑罪从有让此案丧失了机会--221.221.173.252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04:06 (UTC)

觉得时效已过

投毒意图杀人未遂,在中国大陆的刑罚可重可轻,看过有使被害人严重汞中毒但只判五年七年的,最高刑罚好像是死刑。如果是死刑的话,那么追诉时效为20年。但朱令案应该未达最高刑罚的标准,根据06年北京警方表示仍未结案来看,当时尚未过时效。所以我个人觉得这起案件最有可能的时效是15年。

朱令最后一次中毒是95年3月,也就是说10年3月很可能已经过了时效。(而且又不符合申请延长时效的基本条件「犯罪人逃逸躲避」和「应当立案却不立案」)

所以估计这起案子现在已经结案,以「未解决」结案。—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6月23日 (四) 12:45 (UTC)

我倒是持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应分开讨论,如本案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那时效应为20年;如被判为“故意伤害罪”,时效应为15年。(两者的区别要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主观故意致人死亡的动机,但现在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抓获,也就无从判断了)
是因为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量刑幅度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未遂犯则比照既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示未遂犯通常不会被判法定最高刑(死刑),根据案情不同或许会从轻处罚(最低至法定最低刑,也就是10年有期徒刑)甚至减轻处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影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可能其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被判死刑,这是两个概念。)
因此,根据刑法87条,本案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时效应为20年。
另外在刑法87条中还有超期追诉的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当然对于这一规定没有什么明确的司法解释,什么叫“必须追诉”不好判断。但本案的社会影响很大,或许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
而如果是故意伤害罪,按刑法234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限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15年。--Stevenliuyi (留言) 2011年6月24日 (五) 11:10 (UTC)
谢谢专业的法律解释。其实我也就是有感而发,觉得这起案件破案无望有些遗憾。不论是15年还是20年的时效,现在都不可能有进展了(我觉得北京公安局起码也应该告诉大众时效到期的时间吧)。而且延长时效也是比较严格的,我上面也说过,一般符合延长时效条件的就是两大原因:犯人逃逸、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朱令案都不符合,虽然这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社会影响很大」,但我觉得北京公安并不这样认为,中国大陆警方处理刑事案件有「命案必破」的紧箍咒,如果死了人,就一定会很重视,破案率九成多;但只要受害者没死,那就是一般的刑案,人力物力的投入都会相对少许多,所以我认为警方不论是在案发当初,还是之后这十几年,都是把朱令案当作普通案件处理。其实,要不是「清华女生」这四个字,大众也真的不会关注这起案件。—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7月26日 (二) 17:34 (UTC)
  1. ^ 朱令(1973年11月)出生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吴承之,母亲朱明新。朱令从小就学习钢琴古琴1992年考取清华大学,就读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2班,因多才多艺,朱令加入清华大学民乐队,並成为主力队员, 曾于1994年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另外,她也是北京市游泳二级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