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偕纪念医院肩难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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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偕纪念医院肩难产案(或称马偕医院肩难产案)是1994年发生在台湾,有关肩难产的医疗纠纷。由于病患于民事诉讼中援用《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称《消保法》)第7条服务提供人无过失责任之规定,请求马偕纪念医院损害赔偿责任,引发了医界与司法界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属于《消保法》规范领域”此一问题的重大争论。

经过[编辑]

审判过程[编辑]

第一审[编辑]

本件由李姓男童的家长代理起诉,据其计算损害额达新台币371万余元,不过由于裁判费的考量,仅声明请求赔偿新台币100万元。第一审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1998年判决,认定郑姓医师并无过失,惟因医疗行为适用《消保法》第7条第1项之无过失责任规定,因此郑姓医师虽无过失,马偕医院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创下台湾司法史上认定医疗行为适用《消保法》的首例。

第二审[编辑]

第三审[编辑]

终结[编辑]

后续影响[编辑]

  • 2004年立法院通过《医疗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应在排除《消保法》无过失责任之适用。惟《医疗法》是否为《消保法》之特别法而得优先适用,尚有未明;故此一修法仍未解决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保法》的争议问题。

相关见解[编辑]

针对“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保法”此一争议,基本上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二种见解。

肯定见解[编辑]

否定见解[编辑]

否定见解之立论基础在于,若肯认了此一前提使医院负无过失责任,将使医师从事医疗行为时过度避免产生损害而采用较为保守但不见得是最有效的医疗行为,即所谓的防御性医疗

相关判决[编辑]

  • 本案第一审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诉字第5125号判决
  • 本案第二审判决:台湾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号判决
  • 本案第三审判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9号判决

注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