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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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在香港的司法系统中叫作「疏忽」,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無法達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1]。同樣的道理,可以推廣至法律定義,成為一個人是否蓄意去做一件事,又或是否有因為過失而導致某些事件發生的決定點。[來源請求]
目录 |
刑事過失 [编辑]
|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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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 |
| 刑法 |
| 刑法学 · 犯罪 · 刑罰 罪刑法定主義 |
| 犯罪論 (二階論、三階論) |
| 構成要件 · 行為 · 原因自由行為 作為犯 · 不作為犯 · 間接正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犯 不能犯 · 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性 ·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行為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 責任主義 責任能力 ·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期待可能性 · 不法意識 · 客觀歸責 故意 · 故意犯 · 錯誤 過失 · 過失犯 共犯 · 正犯 ·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 教唆犯 · 幫助犯 |
| 罪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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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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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過失與補償 [编辑]
在商業合約中,免責條款可能可以免除因人為過失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但是過失致人於死是刑事,不能免責。
參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過失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