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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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廣義的罪責,指的是罪責原則(Schuldprizip),內涵包括了:個人責任原則,以及過失責任原則.
比較狹義的罪責,指的是犯罪階層判斷上,最後一個層次的判斷階層;這個階層就是判斷: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期待行為人不去做已經被評價為不法的行為(即廣義的期待可能性),因此罪責的概念包含了不法意識,責任能力及期待可能性(狹義)等。主要是判斷行為人個人的人格,以及規範違反性、法敵對意志以及刑罰發動的必要性。但因為現代刑法對於人格的尊重,因此即使是共同犯罪,多數行為人所擔負的罪責是依照個別行為人而給予評價,例如:倘刑法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加重刑責,甲與乙聯手殺甲之父,甲因符合該特殊身分而加重罪責,乙雖與甲有共同殺害之行為而構成一般殺人罪,但因乙並未符合該特定身分故不會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乙所負罪責與甲因而有普通、特殊之別,本例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身分關係即為一項罪責要素。
參照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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