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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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这个词语多用于中国。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區,又称有期监禁,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區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目录 |
[编辑]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在第三十五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無期徒刑輕,比拘役及罰金重。在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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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见第七十八条),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也就是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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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
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也有罪行只可判處終身監禁。例如《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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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1]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的「徒刑」就類似中華民國及中国大陆的有期徒刑。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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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日本
依據《日本刑法》第九條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有刑徒刑的範圍是一個月以上二十年以下。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刑徒刑最多可以加重至三十年,最輕可以減輕至一個月以下。而死刑(絞刑)則是最高刑罰。